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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課    不動產拍賣程序----鑑價及詢價

(一)鑑價

    法院如何決定一個法拍屋的拍賣底價,原則上就是送專業人員鑑價。可以接受法院委託鑑定不動產價格之人,只有向法院申請列冊的不動產估價師及建築師。

    其中建築師只能就有建物的案件,如果只是單純土地,建築師即不具備估價資格。

    說實話,建築師做的估價報告,普遍來說,比較容易與市價產生落差。我本身也具有不動產經紀人的資格,所以念過不動產估價概要,稍微瞭解估價理論。

    不動產估價,主要分為三種方法,比較法、成本法及收益法。

1、比較法,就比較標的周遭行情。

2、成本法,就是還原建築成本。

3、收益法,則是以收益金額回推。

    不過,就算你沒沒念過估價原理,你也會常常聽到買房子要注意三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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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大家一定會知道,現實標的附近的行情,才是最能反應不動產價格的因素,絕對不可能只看它當初的建築成本。像台北一堆破舊的爛房子,但因為位於好地段,仍然是好幾千萬。

    然而建築師在估價房屋,卻經常使用成本法,以致於與真實市價產生落差。所以大家如果看到建築師的估價報告,就要注意它的底價,比較容易發生偏差。

(二)詢價

    估價報告價格出來後,法院會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表示意見,作為司法事務官決定底價的參考。而這個目的,在於避免估價報告失準的情形。

    這裡大家因為沒待過法院,所以可能很難想像司法事務官在決定底價的時候,是什麼樣的想法。

    首先,不是每個事務官對不動產行情,都會有那麼高的敏銳度,所以基本上會按照鑑價報告所鑑定出來的價格,作為底價的依據。

    其次,由於法拍屋每個拍次原則上都減價兩成,所以一開始底價高一些,反倒是可以被接受的情形。相反的,如果一拍底價定太低,而發生搶標情形,可能反而被債務人質疑,賤賣其不動產。

    既然有上面這些考量,所以如果有債權人或債務人表示要提高底價,多數司法事務官都會尊重,但如果是要求降低,則幾乎都不會被准許。

    上面這些說明,就是要大家知道,如果估鑑報告本身十分精準,那大部分情形,法院所定的一拍底價,反而略為高出市價。

    詢價程序上,會具體定訂一個期日,請當事人到場表示意見,但實務上都不會有人來,有意見也是另外具狀表示。而過了這個期日,書記官就會整理卷宗,送給事務官,讓事務官決定拍賣條件。

    基本上,新案之後,事務官再一次認真看卷,就是這個時候,而這距離收案進來的時點,大概已經過了兩、三個月。

    如果事務官發覺,尚有事項沒有調查清楚,就會指示書記官再去調查,或是排期日親自去現場,或是傳訊相關當事人,而這至少又是一個月以上。

    所以當你看到你家附近有鄰居房子被查封,等到它開始拍賣,恐怕都是幾個月後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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