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統一大遊行,不准才違憲

 

    影片連結   https://youtu.be/8PSK1qu5mlM

 

法國哲學家說伏爾泰說:

我不認同你的說法 但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

 

統一大遊行是否是該被禁止,我想伏爾泰的名言就是最佳答案。不贊同統一,跟不讓人集會遊行是兩回事。我本來以為這在台灣應該已經是常識,然而在台中統一大遊行的這個議題下,居然有兩個公眾人物公然混淆這個觀念。

 

第一位是被戲稱PTT佛地魔的桃園市市議員的王浩宇。

他批評盧秀燕市長,如果不撤銷遊行許可,就是公然叛國,並提出集會遊行法第4條的規定:「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然而他卻不知道,大法官解釋第445號,早就已經宣示,國家在集會遊行前,事先就政治論為審查,乃是違憲。所以雖然集會遊行法還保留第4條的規定,但在第11條的部分,早就把"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作為不予許可的事由,給拿掉。

而且你知道,集會遊行法第4條是怎麼來的嗎?

是因為蔣介石討厭共產黨跟台獨,所以他立了一個這樣的法,來作思想控制,來貫徹白色恐怖。結果想不到,當年民進黨或台獨人士,大聲疾呼應該要廢除的法律,如今卻反而被用來對付統派人士。

 

只說當權者都一樣,只要掌權了,就想要禁止反對自己的言論,所以我們絕對不該讓掌權者有這個權力。

這裡可以再舉一個最具體的個案,也就是釋字644號的案例事實。

民國87有個人要成立一個組織叫「臺北市外省人台灣獨立促進會」。台北市就用它主張台獨,涉及分裂國土,所以不准它成立。所以後來有了釋字644號,這號解釋,跟釋字445一樣,都認為,不管它要主張什麼,只要是事前審查違憲。

    而且應不只是事前審查,應該說思想審查都是不對的。大家不是法律人,可能不認識一位大法官,叫許玉秀。她一般被認為是一位親綠的大法官。在釋字644裡,她提出了一份理由書,裡頭清楚寫到:

「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乃是表達一種政治主張,可能是闡論一種政治哲學思想,可能是鼓吹一種政府體制,甚至也可能是倡導一種權力鬥爭策略,其他人可以選擇傾聽、可以選擇不予理會,甚至可以選擇在刑法的容忍範圍以內公開撻伐,但其他人的自由,都不至於因為有人倡導支持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的想法,而受到妨害。」

    錯誤的言論,要用更多的言論去治癒,而不是禁止它說。因為我們殊難想像,有什麼言論會是你一說出口,就造成無法回復的損害。

    對你不喜歡統一,我也不喜歡,但這跟禁止別人宣傳統一,這是兩回事。因為宣傳統一,並不會造成什麼實質損害,你不喜歡統一,就說清楚它不好的地方,而不是禁止別人說。

言論所帶來的弊端,就是用更多的言論自由去治癒。

所以在法律上,台中市允許這場統一大遊行,絕對是合法、合憲的。而如果台中市不許可,那才是侵犯了憲法所保障的集會自由

 

而關於這件事,還有有一位網路紅人「館長」陳之漢,也在直播裡,表示反對意見。他在直播裡直接怒嗆台中市長盧秀燕,「妳是腦袋有問題是不是?」並稱統一大遊行根本是「背骨大遊行」。

我很本身很欣賞健身館長他在健身、格鬥方面的專業,但我一點都不喜歡他罵髒話,不過我絕對不會要求要禁止他罵髒話,因為在沒有羞辱到其他人的情況下,那是他的言論自由。

而館長在直播時,有網友在聊天室說道:統一遊行不行,這叫什麼民主」,館長反駁說道「我可不可以在大陸舉辦,跟大陸官方申請『自由民主平等遊行』?如果可以,那你也相對可以在台灣舉辦,我沒有意見」

對,我們一定沒有辦法在大陸辦「自由民主平等遊行」,這就是我們跟中國大陸不一樣的地方。我們擁有集會遊行自由,擁有言論自由。而你如果因為討厭中國,就把自己變得跟對方一樣,那是世界上最愚蠢的事。

成吉思汗事業那麼大,一定有法律顧問,真的希望館長,在涉及這些法律爭議時,可以多跟你的律師聊一下。健身格鬥是你的專業,而法律、甚至是政治思想,也有它的專業性。而你已經是一個可以影響民意的意見領袖,希望也能傳達正確的思想,而不只是情緒上的發洩。

喜歡今天的影片,就幫我按贊分享出去。

不喜歡的話,就拿出你的理由,用力的批判它。

因為我相信,真理愈辯愈明。

 

 

arrow
arrow

    小雄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