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租約點交卻被駁回?
房東一定要看,專業律師教你怎麼做!
影片連結 https://youtu.be/T58CFdYXY5w
案例事實:甲將房屋出租給乙,租期一年,並聽從律師建議,辦理租約公證。
結果乙付完押金及第一期租金後,就再也沒有付任何一毛錢。
甲心想,幸好有辦理租約公證,於是拿著租約跟法院聲請點交,想不到繳了費用8000元後,卻遭法院裁定駁回。
剛剛提到的這個案例,是小雄律師在法院執行處多年工作經驗,經常會處理到的情形。
一般房東去辦理租約公證,都是希望在房客賴著不走時,可以跳過訴訟程序,直接向法院請求點交。
然而卻經常會發生前面案例所說的情形,直接遭到法院裁定駁回。
會發生這種情形的最主要原因就在於,所謂公證書可以逕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僅限於租期屆滿的情形。
再講一次,僅限租期屆滿的情況。
換句話說,房客積欠租金,而提前終止租約的情情,並不在法條允許點交的範圍之內。
為什麼法條會這樣的規定?
理由在於,租期屆至十分明確,不會有爭議。
但房客不付租金,卻有可能有各種原因。
例如房東就房屋漏水部分未修繕,所以房客拒付租金。
因此在積欠租金而解約的情形況,還是需要透過一個訴訟程序,才能夠認定。
而一個訴訟程序,加上催告期間,恐怕就是6個月以上的時間,更別說還會增加許多費用。
其實面對案例事實的這種情況,還是有一些變通的方式可以處理。
在說怎麼處理前,先讓小雄律師我工商一下。
凡是有案例事實所講的情形,都歡迎你們來找小雄律師辦理點交。
一般住家的點交,都是單一價格,保證比打官司便宜許多,而且4個月內,如果沒有取回房屋,我會無條件退費。
雖然這是我的專業,但我在這裡還是很願意跟大家說明,一種進階的變通的處理方式。
公證過的租約,有四個部分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分別是
租金、押金、違約金,以及租期屆至的返還房屋。
其中本件的情形,因為租期還沒屆至,所以無法直接請求遷讓房屋,但身為房東,還是可以主張積欠租金部分。
所以就房客所積欠的租金,仍然能跳過訴訟程序,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問題是,租金是跟房客要錢,跟請房客搬出去是兩回事,要怎麼做才能達到取回房屋的目的呢?
房客會一承租,就欠繳租金,通常是兩種情形,一種是房客跑路,另一種則是職業房客,故意不繳房租,能拖多久,就當賺到多久。
而無論是上面那一種情形,你都有機會透過執行積欠租金,來達到令他搬遷的目的。
房客跑路的情形,你可以用對方積欠租金,來聲請執行房屋裡頭的動產,而此時法院會派人會同你,到屋內查封動產。
此時你就可以請鎖匠打開大門,而不會因為自己擅自闖入,而觸犯侵入住宅罪。
若屋內已無遺留物品,你便可以請法院筆錄載明現況,然後撤回執行,自行占有房屋。
若房客留有遺留物,你則可以當場指封有價值之物,法院之後會定期拍賣,時間大約是一個月後。
這時,你只要花幾千元將遺留物買下,同樣可以迅速取回房屋。
至於,對方若是職業房客的情形,變數比較大,但一樣有機會藉此讓他自行搬遷。
請問如果你家沒有電視、冰箱、冷氣,你還會想住下去嗎?
所以,只要你將上開家電查封拍賣,對方通常也只能乖乖搬離。
而且,現場查封時,法院人員通常也會幫忙勸說,很有可能還沒拍賣前,對方就會自動搬遷。
這時我給大家的建議是,如果對方願意主動搬遷,就別執著查封拍賣動產,來討回積欠租金。
因為實務上動產拍賣的價格,非常低,而且你想想看,一個專門作職業房客的人,他所擁有的家電家俱,是會有多值錢。
早一天收回房屋,就可以早一天出租,才是減少損失的最好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