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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西不見,警察要幫忙找嗎?

 

影片連結  https://youtu.be/x_JdV_lIFdE

 

大家好,我是小雄律師。

今天要跟大家談的是,遺失物的相關法律問題。

我們先看一下,今天一則有關遺失物的新聞報導。

 

我想大家看完報導的第一時間感受都是,媒體想要塑造警方吃案,特別是女子第一次去報案的警局,潭美所。

然而我想先說的是,為什麼這則新聞只有女子的單方說法呢?難道記者都沒有向警局查證嗎?就算警局不回應,你也該表明一下,直到發佈新聞前,都沒有收到潭美所的回應。

否則我們怎麼可以確認,一個連臉都沒有露出來的聲音,她所說的一切,就是事情的全貌。

這就是平衡報導的重要。法院在審案時,也都需要聽取兩造的不同意見,因為每個人在陳述事實時,就算沒有要故意說謊,但都會不自覺的使用對自己比較有利的表達方式。

所以只有片面意見的這則報導,首先就不應該斷然認為,她的陳述就是事情的真相。

 

其次,在她所陳述的事件裡頭。

她的筆電因為自己的疏忽遺失了。然後筆電最後也在警方的協助下,於15天內找回來了。

我相信這個標準,放在世界各地,都是極為有效率的為民服務,然而實際上它獲得的卻是這位當事人的負評。

這究竟是我們的警察素質有問題,還是我們的民眾活在自己想像的完美世界裡頭呢?

這個問題的答案,我就留給觀眾們自己去思考。

我想進一步談的是,那警察到底有沒有協尋遺失物的義務呢?

內政部定有「警察機關辦理拾得遺失物作業規定」,裡頭有具體規範民眾撿到遺失物,交到警局時,警方該如何處理。

然而並沒有進一步要求警察,要幫忙協尋遺失物。

為什麼?

因為單純的遺失物品,並不構成犯罪,而且每天有那麼多人掉東西,國家也不可能要求警方動用龐大的人力,去幫忙協尋。

所以在遺失物品方面,警察可以做的,
主要就是幫忙民眾登記遺失物特徵,留下聯絡方式,而不是幫民眾找東西!
除非可以確認遺失物已經遭拾獲的人所侵占,構成刑法第337條的侵占遺失物罪,警方才有調查的義務。

不過,就算遺失物最後是遭人侵占,警察的工作重點,還是在抓到犯人,而不是保證尋回遺失物品。

 

至於整起事件經過,如果女子的陳述都是事實,唯一可能比較有瑕疵的地方,大概只有當女子堅持要提告侵占時,警方基本上是沒有拒絕的權利。

警方可以覺得沒有犯罪事實,而實際上不偵辦,或是認為案情輕微而沒有積極查案,但不可以拒絕受理人民提告報案。

因為這是避免吃案,保障人民訴訟上的權利。

 

然而在這個案子裡頭,就算當時潭美所有受理,也不會改變這種遺失物案件,實際上的偵辦結果。

對,警察如你所願,去調了公車站的監視畫面,然後呢?

可能看了好幾個小時候,依舊沒有看到有人拿走筆電的畫面。

況且就算真的有拍到一個人把筆電拿走,然後呢?

就只有一個畫面,請問警方那會知道,那個人是誰?

除非再一路追查畫面下去,才有可能查到拿走筆電之人的真實身分。

而這是重大刑案的辦案規模,請問妳只不過是掉了一台筆電,了不起就是幾萬元的損失。國家沒有義務,也不可能花幾十萬的成本幫妳找回來。

警察真的不是人民的僕人,有義務幫妳處理所有你認為麻煩的事。

更別說,最後也真的幫妳找回來了,還要承受妳對媒體的指控。

 

不過,今天拍這則影片,我最想提的,其實是制度上的問題。或許可以有改善討論的地方。

而不單純只是檢討這名女子、檢討媒體,然而做一些聲援警方的鄉民式正義。

我關心的點在於,民眾有尋回遺失物的強烈需求,未必是單純的財產上價值。像是有紀念價值的婚戒、存有論文的筆電、記錄客戶資料的手機,在民眾心目中,都遠遠超過它本身所代表的財產價值。

但由於單純遺失,不是刑事案件,所以警察沒有主動調查的義務,然而民眾又確實有這方面的需求,且事實上又只有警方有這方面的能力。

所以個案上往往淪為,承辦員警願不願意「為民服務」的一念之間,來決定你所會受到的待遇。

而這可能會讓很多民眾認為,是不是要正妹,或是外國人,才可以受到警方的禮遇及服務。

或許我們國家可以考慮規畫,讓民眾用付費的方式,取得這方面的資訊。像是調閱監視畫面,或是申請定位自己遺失手機所在位置等等。

一方面讓民眾知道,尋回遺失物是有成本的,可以避免民眾浮濫申請;另一方面也可以兼顧,在特殊情形下,民眾可以有管道,利用現有的科技設備,尋回遺失物。

否則就會陷入像這個個案裡頭,民眾認為自己遺失的物品被人侵占,但警方認為沒有畫面可以確定遭人拿走,所以不成立刑案,然而如果沒有刑案,民眾又無從自行向業者調取監視畫面的無限循環中。

像今天講的這個案子,如果能酌收5000~10000元的費用,讓女子有機會調閱公車業者的監視畫面,相信就能有效舒解民眾在這方面的抱怨。

否則,許多資訊都掌握在國家手中,然而在目前個資法的保護下,民眾又無法直接取得這些資訊。而你只是告訴他們,警察真的沒有這方面的義務,一般民眾恐怕很難接受,也很難理解。

最後就會變成像這件個案一樣,民眾想盡辦法提告,讓單純的遺失物品成為刑事案件,結果反倒增加了警察工作上的負荷。

如果能在控管之下,讓民眾付費取得進一步的資訊,或許才能真正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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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雄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