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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雄律師】保固期內手機壞了,可以要求換新機嗎?

影片連結  https://youtu.be/RWzEJ6emPh0

大家好,我是小雄律師,想學法律嗎?我教你。

開場播的影片是今天三立新聞作的一則新聞報導。

基本上一位法律人對於這種爭議,在沒有具體事證確認真相前,我們不會輕易斷定孰是孰非。

不過藉由這則新聞,我倒是很想跟大家分享一下,有關「保固期」這個概念。

大家都聽過保固期,論是3C產品或是家電汽車,都會適用到保固期。

然而它法律上的意義究竟是什麼,一般民眾卻不太瞭解。

今天小雄律師就想告訴大家,保固期在法律上的意義及消費者如何主張權利。

首先,保固並不是法條用語,在民法上類似的概念叫作「物之瑕疵擔保」。

何謂「物之瑕疵擔保」?

就是賣家就出賣的物品,應該擔保其「價值」、「效用」及「保證品質」。

例如新買的手機有刮痕,就是違反應擔保的「價值」。因為雖然手機還是可以用,但大家都知道有刮痕,市場行情價格會比較低。

效用,我想大家都可以理解,就是要能用,沒有壞。

至於品質,就比較特別,3C家電都是制式規格,比較沒有這方面的問題。

但像是農產品就十分明顯,同樣一斤蓮霧,好壞差很多。例如我明明要買黑珍珠,老闆卻用其他次等品冒充,便是欠缺所保證的品質。

而賣家違反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時,買家可以主張減少價金、損害賠償、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甚至是解約要求返還全部價金。

瞭解了民法上關於「物之瑕疵擔保」的意義後,民眾要接著知道,雖然民法有這樣的規定,但這些規定屬於「任意規定」。

任意規定的概念,不是照字面上去理解,像是隨便定一定的意思。

而是表示,法條上這些內容,是允許民眾在訂立契約時,特約排除它。只有在沒有特約排除時,才會適用。

就像很多二手商品,買回去用沒多久就壞了,買家只能自認倒楣,因為賣家已經特約排除了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知道物之瑕疵擔保的意義,以及它屬於任意規定後。

我們就知道所謂的保固,概念上可能等同於物之瑕疵擔保,但也可能不太一樣。一切都得看買賣雙方契約裡,關於保固條款的約定。

不過,如果保固條款沒有規定到的地方,還是會回去適用民法關於物之瑕疵擔保的規定。

照新聞報導裡顯示的畫面來看,阿伯買的應該是蘋果的手機,所以我們可來看一下,蘋果官網裡的保固條款規定。

其中有一段寫道:

「如果您於保固期限內,根據本保固條款向 Apple AASP 提交申請,Apple 得視情況進行以下處理:

(i) 使用全新零件或具有相等效能和穩定性的二手零件維修 Apple 產品;==>維修,而且可以用二手零件

(ii) 更換相同機型 (或經由您同意之類似功能的產品) Apple 產品,且該更換產品由全新零件及/或具有相等效能和穩定性的二手零件所組裝;或是==>換整新機

(iii) 退還 Apple 產品並按購買金額退款。」==>退貨

從這個條款我們可以看到,當保固期內蘋果產品產生瑕疵時,蘋果公司可以維修、可以換機,甚至退貨。

不過,究竟要採那一種方式,由蘋果公司視情況決定。

也就是蘋果公司保有了提供何種保固服務的決定權。

當然實際發生糾紛時,也不是允許蘋果公司可以一直修一直修。

如果修了幾次,還修不好,法院應該也會認為,消費者可以主張退貨解約。

 

因此,最後我想給開頭影片裡的這個阿伯一點建議,將手機交給通訊行送回蘋果公司維修,如果修了兩次都沒能修好,再請求解約退款,相信是比較合理的解決方式,這個方案通訊行或蘋果公司也比較可能答應。

投訴媒體或消保官,當然是阿伯可以主張的權利,但未必能真的幫你解決問題。

 

小雄律師今天就說到這裡,覺得今天我說的法律知識對你很有幫助的話,就幫我把影片分享給你的朋友,讓他們也能瞭解這方面的資訊。

小雄律師,我們下次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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