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雄律師】死亡車禍
汽車雖然是現代極為方便的交通工具,但同時在使用上也存在一定的風險性,稍有不慎甚至會成為奪去人命的工具。
像是不久前的雲林西濱快路道路,便因濃霧釀成死亡車禍。
而發生死亡車禍事故時,被害人家屬通常同沉浸在失去親人的悲傷之中,而被告一方則會陷於慌亂不知所措。
因此小雄律師今天便要跟大家說明,死亡車禍事故中相關的法律問題,讓不幸遇上憾事的民眾,有些初步的法律概念。不過小雄律師還是要提醒,死亡車禍不論是刑責或是民事賠償,都有一定嚴重性,不幸碰上,最好還是先請洽詢專業律師諮詢。
首先我們先來看死亡車禍事故的刑事責任。這部分在以前車禍刑責的影片中,就有介紹過。不過,因為過失傷害、過失致重傷及過失致死的刑度,在108年都有調高。而在上支影片的時間點,還看不出來法院具體的判決刑度。但依照最近1年內的判決內容,幾乎可以確定,以往撞死人只判6個月的情形,不容易再出現。
目前的刑法第276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與舊法的2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說是大幅提升。
而反應在死亡車禍事故的具體判決上,則由原有的6個月,提升到7到9個月中間。看上去固然只增加1到3個月不等。然而兩者的實際法律效果,卻是天壤之別。因為當刑度超過6個月時,被告將不再享有可以易科罰金的機會。
對大多數習慣自由的民眾來說,即使只是入監服刑7個月,都是不可承受的痛苦與折磨。
這陣子因為新冠疫情,臺灣進入三級管制,光是一、兩個月不能隨意出門,大家就快受不了。更何況是被關在環境品質都差上數倍的監牢裡。
也因此,如果你成為了死亡車禍中的肇事者,除非你有把握全無肇責而獲判無罪,否則一定要儘可能跟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不然將會面臨實質的牢獄之災。
那如果達成了和解,法院會怎麼判呢?
放一件小雄律師前陣子經手和解的案例給大家參考。
通常也不會判在6個月以內,讓你可以易科罰金,而是另外給予緩刑宣告。
談完刑事責任後,我們接下來看民事上的賠償。
很多人常常會以聽到其他人的案例,來主張說,一條人命應該至少要值多少錢。諸如我朋友的例子,賠償600萬等等。
然而實際上在法律規定上,人命根本不值錢,真正賠償的對象,是活著的人的損失。
所以被害人如果是孤家寡人、孤苦無依,即使再可憐,肇事者也不用賠到一毛錢。
相反的,如果被害人上有老母,下有妻小,那肇事者所需賠償的金錢,就可能十分可觀。
底下,小雄律師會先說明民事求償金額上的幾個條文依據,然後再用我常用的EXCEL損害計算表格,來讓大家看看實際賠償金額的計算。
民法第192條第1項、第2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194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以上這兩個條文就是死亡車禍求償金額的法律依據。
而由這兩個條文可以推演出下列求償事項。
第一項是醫療費及喪葬費。
這兩項金額都需要實際單據佐證,而由於有健保給付,加上被害人已死亡,所以醫療費通常很少,主要是喪葬費。而近年來大多數人的喪禮儀式都簡化許多,所以多半在50萬元上下,很少會超過100萬元。
第二項是扶養費。
這裡指的是法定扶養義務,詳細可以參考民法第1114條以下,這裡不深入多作說明。
這裡小雄律師只強調一點,不是具有身分關係,就必然有請求受扶養的權利。其中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受扶養者必須限於不能維持生活。例如:子女雖然有扶養父母的法定義務,但若父母名下仍有足夠之財產,便不得請求扶養。也因此,若父母名下仍有財產足以照顧自己,則縱使子女遭遇車禍事故而死亡,父母也不能向肇事者,請求賠償扶養費。
最後一項是精神慰撫金。
在死亡車禍中,得請求精神慰撫金的親屬,僅限於父、母、子、女及配偶。
因此若是死者僅剩兄弟姐妹,即使手足間感情再好,也無法請求慰撫金。
說明完損害賠償金額的基本觀念後,我們實際用案例來計算給觀眾朋友們看看。
螢幕上的EXCEL表,便是用來推估死亡車禍的賠償金額範例。
其中會牽扯到霍夫曼係數的使用,想更瞭解實際計算過程者,可以去參考之前霍夫曼係數那支影片。
首先,配偶的扶養費部分。
假設配偶生日是72年12月20日,車禍事故發生於109年間,是配偶當時年齡為37歲。依照108年簡易生命表、臺中市、男性,其平均餘命為44.79年。且因配偶有正常工作,故認定65歲後方有受扶養之義務。因此配偶受扶養之年限,為16.79年。【計算式:44.79-(65-37)=16.79 】。
而本件因為有兩位小孩,當配偶年滿65歲時,小孩也已成年,同樣有扶養義務,所以死者分擔的扶養比例只有1/3。
另配偶居住地為臺中市,故以臺中市每月平均消費支出24,281元,作為其每個月扶養費。
所以配偶可以求償的扶養費就是1年291,372元,乘上受扶養年限16.79年,再乘上霍夫曼系數後,再除以3。
詳細算式如螢幕所示,我就不再詳述,觀眾朋友也可以使用司法院的網站去計算,連結我會放在影片說明欄裡。
至於其他人的部分,大同小異,我就不逐一贅述,差別只有子女是計算到年滿20歲,而父母則是算到平均餘命。
而子女的扶養比例是1/2,至於父母受扶養比例,則視死者還有幾位兄弟姐妹而定,若還有2位,就是1/3。
不過大家可以注意到,我在EXCEL表上,配偶及父母的扶養費最低都是估零。這就是我前面所說的,如果他們名下的財產較多,會被法院認定為並無不能維持生活的情況,而無扶養必要。
至於慰撫金的部分,每個法官的判決標準浮動很大,實務上往往也因為請求的人數多寡而會有高低不同,只能說如果是像本件這樣5個人的情況,範圍大概就是如表上所述。
而全部的損害加總後,還要再扣減死者本身肇事責任部分,本件是認定死者3成、肇事者7成,所以只能請求7成的賠償金額。
另外,如果已經請領了強制險的200萬元,也必須要扣除。
這裡談到強制險,也就附帶提一下死亡車禍中請領強制險的情況。
由於死亡是非常明確的事實,所以申請強制險給付,可以很快下來。建議在洽談和解前,都儘量先請領強制險給付,以避免對方未投保強制險的狀況發生。
雖然未投保強制險,還是可以請領特別補償基金,然而這是補償性質,若有自肇事者處取得賠償,依法必須扣減。
另外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也有類似的補償規定,不過因為會先有強制險給付,所以原則上是無法請領犯罪被害人補償。不過,被害人家屬還是可以尋求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協助,例如提供法律諮詢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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