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雄律師】肇責分析—直行車與轉彎車
網路上小雄律師最常被問到關於車禍的問題,都是想請小雄律師分析,他們車禍事故的肇責比例。這裡小雄律師先統一說明,每個個案都有其特殊性,一定得看過全部資料後,才能論斷。實在很難單憑你們主觀描述的情形,就作出結論。因為陳述對自己有利的部分是人性,甚至有些時候,人們會為了保護自己,而改變大腦裡的記憶。我遇過太多當事人,他們的陳述內容,跟我之後所看到的影片畫面截然不同,所以都會養成眼見為憑的習慣,不會輕易妄下結論。況且小雄律師的判斷,也不代表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判斷,車鑑會的報告,法院也未必都會採納。在判決沒有確定之前,一切都可能還有變數。
而在觀眾朋友們詢問肇責的情形中,有很大一類,是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的車禍事故。然而雖然都說是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但實際上不同情況下,肇責歸屬還是會有所不同。今天小雄律師便是要針對不同情形,來跟大家做說明。
在進入各種類型分析之前,我們先看法規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條文規定的十分簡單明瞭。
但在進入類型分析前,小雄律師想先一併說明三個觀念。
第一個是,這個條款的適用情形,是排除十字路口垂直行車方向的狀況。
這是因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也規定:「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也就是如果你們是十字路口,相互垂直的方向行駛而發生碰撞,那首先是要依照號誌或人員指揮,再來是幹線道優先於支線道,其次是多線道優先於少線道,接下來才是轉彎車禮讓直行車。
而不是直接適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簡單的說,如果你是幹線道左轉,而被左方支線道的直行車攔腰撞上,並不會適用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之規定。
換句話說,一般在討論直行車與轉彎車的路權時,其實是排除十字口垂直車輛碰撞的類型。因為這種情形,是要按照同條第2款的規定,來決定路權優先。
「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的規定,還有第二點要注意的地方。就是民國95年修法前的規定。
95年修法前的規定為「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
這也是許多人在車禍事故中,經常會爭執的一點。也就是我明明都已經彎過去了,是對方來撞我,怎麼我卻是肇事主因!
會有這種想法,正是來自於修法前的規定。修法前直行車與轉彎車間的路權,是以轉彎車是否過中心而開始轉彎而有所區分。
但實務運作下發覺,是否已達中心處難以判定,而且容易造成雙方搶快。因此修法將之刪除。
也就是基本上直行車與轉彎車間,路權就是在直行車身上,若發生碰撞,轉彎車必有肇事因素,剩下的只是直行車有無其他違規,而同有肇事因素。
路權的規定重在,何人有路權,對方便必須禮讓,而非外觀物理上,誰去撞誰。
最後一點是,轉彎車有打方向燈,並不代表你就擁有路權,對方必須禮讓。實務上很多肇事者都會強調,自己早就打了方向燈,對方明明就看得一清二楚,還故意要撞過來。然而有沒有打方向燈,只是增加對方有無疏未注意車前狀況的理由,並不會因此擁有優先路權。
瞭解完前面三個觀念後,我接下來分析幾種碰撞類型。
第一種是,兩車對向車道,然後左彎車撞上直行車。
這種情形比較沒有爭議,基本上左彎車的肇事責任就是肇事主因起跳,甚至可能是全肇責。
除非對方有明顯違規,例如超速、酒駕等情形,才有可能在個案中調整。
當然直行車此時,也經常會被認定有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而為肇事次因。關於疏未注意車前狀況的問題,不只在直行車與轉彎車間會發生,所以小雄律師會在另一部影片中說明,今天主要還是針對直行車與轉彎車間的對應關係。
第二種類型則是,同向但不同車道之情形。也就是車輛要右轉或左轉時,與後方直行來車發生碰撞,但雙方原本在不同車道。
這種情形除了會有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的違規外,轉彎車通常也會伴隨著未先換入右轉車道或左轉車道,即逕為轉彎的違規情形。
這種情形的肇責判斷,大致與前一種相同。通常都是轉彎車為肇事主因,而直行車有無肇事原因,則視有無其他違規而定。
最後一種情形,兩車同向,且為同一車道。這種情形最特別,小雄律師先直接說結論。後面再帶大家看相關的實務見解。
同向同一車道間,並不適用「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之規定,而是要適用前後車的關係,也就是「後車應注意車前狀況,保持可以隨時煞停的距離」。
這裡我們可以來看一個實務上的函釋。
交通部98年2月5日,交路字第0980017407號函表示,
二汽車係前後於同向同一車道行駛,前後車係應依同規則第94條規定行駛,其行駛至交岔路口之行車秩序,並無前車轉彎時應禮讓後車直行之規定。
這裡我們也可以再看一件法院的判決理由
判決案號是台中地院105年度訴字第1091號民事判決
判決理由有摘錄在螢幕上,有興趣的觀眾朋友也可以自己去司法院網站下載全文。這裡僅提幾個重點部分。
首先,這件個案中的行車事故鑑定,依然認為直行車有未禮讓轉彎車之情形,而認定兩車同為肇事原因。然而法院判決理由清楚表示,依照交通部函釋,同車道之前後車間,沒有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的課題。而判決理由中所引用的函釋字號,雖然與小雄律師前面列的不一樣,但這兩號函釋,其實也都是在重申前面小雄律師所引用的98年函釋意旨。
而由這個判決大家也可以注意到,行車事故鑑定的鑑定意見書,很容易在這點上判斷錯誤,誤用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之規定。所以更別說是警方所製作的初判表,幾乎都會先列成前車有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的違規。
觀眾朋友如果遇到這種情形,一定要特別注意。因為這會讓整個肇事責任翻轉過來。
以剛才的台中地院判決為例,由於前車也有按規定,使用方向燈,所以被認為全無肇事責任,因此得就損害賠償總額之全部,向後車駕駛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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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律師,如果有進入到調解委員會就沒有六個月刑事告訴追訴期的期限,是嗎?可以不用急著要提告
請問律師,如果有進入到調解委員會就沒有六個月刑事告訴追訴期的期限,是嗎?可以不用急著要提告
請問律師,如果有進入到調解委員會就沒有六個月刑事告訴追訴期的期限,是嗎?可以不用急著要提告
不是,雖然有其他規定可補救,但建議還是在6個月內提告
請問律師,我之前有想要諮詢您委託幫忙處理車禍的事情,我已經有留下我的聯絡電話資料給你們的律師事務所的服務人員,請你們跟我聯絡一下,但是我一直都沒有接到你們來電詢問,請問律師我要怎麼才能聯絡到你們呢?謝謝
助理若有留下資訊,我應該都有回覆。 也許是那裡疏漏了,麻煩您再來電留下資料,我會儘快回覆。 P.S.本週比較忙碌,有兩位我回電,剛好沒人接,暫時沒再確認。 或許就是您的部分。
我在去年發生小車禍,在同一條車道,雙方都是機車,後照鏡當時並無看到對方,也有打方向燈,我要右靠郵局去處理事情,那時我速度接近0已經要轉過去停,對方車速很快,在那瞬間就被那台後方機車撞上,我就倒地了,但初判警員是以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做判定,肇責比我7對方3,我不懂為什麼同一個車道還有轉彎車直行車的分別不是應該是前車後車嗎,而且也不是在路口處轉彎,能否可以指教我一下...經過這事我真的對台灣交通規則感到失望與困惑了...
初判只是參考,可以先聲請車鑑釐清
律師您好 想請問,如果是同向同車道,前方機車未打方向燈左轉(迴轉)遭後方汽車追撞,那肇事責任是誰比較大呢?!
還是得看具體情形,有無充足反應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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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律師,今天在同一車道,後車由我的左方超車後右轉,導致撞到我方車輛,請問這樣的肇責會是對方還是我方呢?
很大機會是對方全責
請問律師,我方是已成年的然後左轉,而且已經轉正,被對方未成年直行車超速撞上,雙方都是機車,然後我方被撞後機車直接被撞成反方向的樣子,而我方是路,對方是街,請問我們肇責是否會再降低?(超速是自己算出來的)
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所以您應該確認誰是幹線、誰是支線,不是單純用路或街來確定。若必須用到轉彎禮讓情形,現行法佷難主張轉正就可。至於對方車速要看車鑑能否斷定
不好意思,我是上方的訪客,律師我想補充一句是在T字型的路上,一定要左右轉的鄉間路上
請問律師我在同向單一車道要右轉被後方的直行機車撞到,對方有受傷,有報案有拿行車記錄器給警察,但對方聲請初判表,我有轉彎未注意責任,對方無肇事責任,我沒有把行車記錄器储存跟拷貝,警察那邊會有幫我褚存影片嗎? 我還能嬴嗎?
同向並非只有前後車關係,比如汽車&機車可以併行,機車&機車也可以併行,因此同向車也適用轉彎車必須禮讓直行車,只是實際上結果還要個案看當下前後距離及速度來決定.比如同車道汽車右轉,後方機車來不及反應撞上,很大的機率是汽車未禮讓直行機車全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