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雄律師】車禍事故中超速如何認定
影片連結https://youtu.be/RHWDe0nGB_U
相信絕大多數觀眾朋友,這輩子收到最多的罰單,就是超速。
因為我們國家幾乎是把超速罰單,當作重要的財政收入來源。
這麼說當然不是要為超速找理由,只是裁罰的根本目的,應該是讓人民守法。
然而,我們國家的道路設計、速限設置,卻都像是為了開更多罰單,讓它變相成為一種稅收,而不是讓人民更安全。
而且,雖然測速照像隨處可見,但在車禍事故中,車速的認定卻是困難許多。
理論上有行車事故影像,搭配現場測量,判斷車速應該不會太過困難,而且若能導入如今蓬勃發展的AI技術,或許車速還能更快、更精準的判定。事實上也有看到零星這樣的新聞,不過或許還要再過幾年,這樣的技術或軟體才能普及。
而在有一個具有公信力的技術或軟體出現之前,小雄律師先說明現有行車事故鑑定實務上,經常會用採那些方法去判定車速。
首先,第一個便是當事人自己的陳述。
什麼!?我說多少,就是多少?
不要懷疑,在實務處理上經常是如此。
在警察的訊問過程中,多半都會詢問駕駛事故當時車速多少。
若受詢問人如果未加思索,即回答道:「大概50多公里吧!」
而該事故路段速限為40公里,那行車事故鑑定報告,便會以當事人自己的陳述為據,認定其超速。
即使當事人事後更改陳述,也未必能改變其結果。
因此,如果真的不確定自己車速,在警詢時最好表示
「未特別注意當時車速,請依相關事證認定。」
切記不要草率的說個數字,否則即使真的沒有超速,也可能因此被判定為超速。
判定車速的第二個方法,當然就是速度的基本公式,距離除以時間。所以只要有影像,可以判定車輛於一定時間內所行駛的距離,理論上就可以判定車速。
不過,理想是這樣,但現實往往是車輛出現在影像中的時間及距離太短,或者影像偵數太低,導致判斷誤差會過大,而無法精準認定。
一般來說,警方所設置的路口監視畫面,通常拍攝距離較遠,影像幀數較低,往往只有碰撞時的一瞬間,較不易作為判定的基礎。所以要能具體判定車速,多半要仰賴行車紀錄器或其他商家的監視影像。
底下小雄律師便帶大家用一個國道高速公路的影像,推算該車輛的行車速度。
其中17:19:20時,蔡秀華所駕駛民營客運車頭所在位置為下方起算完整之第6組線道之白線位置,若以期間行進3秒(17:19:17~17:19:20)之距離來看,共行走5組車道線,距離為50公尺,換算時速為60公里。
我們先將畫面時間停留在17時19分17秒的位置,此時郵標所圈起來的客運車頭所在位置在下方第一條車道線的白線前。而當影像時間來到17時19分20秒時,客運車頭來到七條白線前,期間車輛共行使6組車道線,而每組車道線距離為10公尺,故3秒時間共行駛60公尺,換算下來每秒走20公尺,時速為72公里。
以上是最簡單的距離除以時間的概算。
實際個案中,可能會使用現場測量的結果,讓距離更加精準,而時間部分,也會考慮影像幀數及播放軟體每秒格數,再加以推算。
不過,這幾乎都要到學術鑑定的層級,才會有這麼詳細的說明。
第三種速度推算的方式是,車輛減速度公式
它的原理是,車輛最後靜止的速度為零,套入公式中的減速度值,即可回算出車輛開始急煞前的車速,這種計算結果車速會偏低一些,因為沒有考量到急煞前是否已有輕微減速,也沒有將碰撞後減速部分計算在內。
其公式為V=at
a=減速度
t=急煞至停止之時間
舉例:若影像中車頭明顯下沉時點1.5秒為急煞時點,而車輛靜止時點為4秒,共花2.5秒時間煞停。而減速度a為乾燥柏油摩擦系數0.75×重力加速度9.8 m/s2=7.35 m/s2
所以本件車速為減速度乘以行進時間,7.35×2.5=18.375(m/s)
換算時速為18.375×3.6=66.15(km/hr)
第四種速度推算的方式是刮地痕公式
A車撞擊B車後,其動能會傳導到B車上,故可以B車倒地摩擦地面的距離,回推A車本身的動能。
即以遭撞擊車輛(通常為機車)倒地後的刮地痕距離,套入公式,回推車速。其公式如下
數學常數=254
f=摩擦系數,機車與乾燥柏油為0.5
d=刮地痕長度
V=
所以若個案中測量遭撞擊機車的刮地痕為30公尺,則撞擊機車之車速即為
公式:V=
=61.73(km/hr)
以上就是幾種車禍事故中常見的車速判斷方法。
當然實際上方法不只這些,小雄律師也還看過人體拋飛公式等等,但都複雜許多,個案中相關數據資料也不易取得,很難在一般案件中推算運用。有這方面興趣的觀眾朋友再請自行鑽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