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雄律師】車主自己拿到乘客險理賠(上)
各位觀眾朋友,大家好。
我是小雄律師。
想學法律嗎?我教你。
今天小雄律師想分享一件最近結案的特殊個案。
特殊的點在於,被害人本身是車主,而因為該汽車有投保乘客險,想不到最後竟是車主自己適用乘客險,取得高額的保險理賠。
在進入案例事實之前,小雄律師先簡單說明一下,何謂乘客險。
而在說明乘客險之前,我們先復習一下何謂責任險。
所謂責任險,就是當你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時,由保險公司代負賠償之責。
而政府強制所有車輛都要投保的200萬元額度,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而民眾自己加保的,就叫任意第三人責任保險。
其中強制險的保險範圍,包括乘客。也就是若乘客在車禍事故中受傷,便可向車主投保的保險公司請領強制險。
而任意第三人責任保險,原則上則不包括乘客,若要讓保障及於乘客,就要再加買今天所要說的乘客險。
簡單瞭解乘客險的保障範圍後,我們來說明今天的個案。
案例事實是,委託人駕駛自己的汽車,與朋友一同出遊,出遊途中輪流開車。孰料,換友人開車時,其一時不慎,自撞路邊電線桿,坐在副駕的委託人,首當其衝,除頭部遭撞擊導致蜘蛛腦膜下出血外,全身也有多數嚴重骨折。送醫急救後,雖然幸運撿回一命,但也留下右眼失明、右膝十字韌帶斷裂及右側人工髖關節置換等嚴重後遺症。
委託人傷勢逐漸恢復到一定狀態後,開始處理傷勢求償問題。友人的家境生活,不足以負擔龐大的損害賠償,且委託人事實上也無意對友人提告。幸好,委託人自己的車輛,保有乘客險,且保額達600萬元。
然而,這裡首先會有疑慮是,委託人自己就是車主,是保單上的要保人及被保險人,那他還算是乘客,可以主張適用乘客險嗎?
底下我們詳細介紹一下,乘客險的相關保險條款。
乘客險條款內容約定:「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因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乘客受有傷害或死亡時,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另外條款中對乘客的定義為「所稱之乘客,係指除駕駛人外,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人,包含被保險人之配偶、家長、家屬及受僱人。
從上面的乘客條款中,可以知道,只要是駕駛以外,乘坐汽車之人,都算是乘客。條款並沒有特別排除車主。
而且第三人責任險中的被保險人,本來就不限於車主,只要是車主同意其使用車輛之人,在該次事故中,就是附加的被保險人。
所以因為委託人同意友人駕駛汽車,所以友人也是被保險人,而委託人雖然是車主,但當時坐在副駕,所以也符合乘客的定義。
而友人自撞電線桿,負肇事全責,依法應對乘客負損害賠償責任。所以在汽車有加保乘客險的情況下,應由保險公司代付損害賠償之責。
案情分析完畢,保險公司確實應賠償委託人600萬元的乘客險。然而就像絕大多數高額的車禍理賠案件一樣,本件委託人向保險公司請求時,並不順利。
於是委託人找上了小雄律師。
受委託處理要決定的第一步便是,被告是誰?
保險公司拒賠,所以看起來是要告保險公司,而且委託人也不想告朋友。事實上委託人來找小雄律師時,也早就過了刑事6個月告訴期限。
而可以告保險公司的依據在於,保險法第94條規定:「保險人於第三人由被保險人應負責任事故所致之損失,未受賠償以前,不得以賠償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被保險人。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
其中第2項的規定,在學理上稱做「直接訴權」。
也就是被害人在事故中,雖然不是保險契約的契約當事人,但為了避免第1項規定造成,肇事者不賠,保險公司也免賠的惡性循環,所以讓被害人可以直接對保險公司請求。
然而,保險法固有定有直接訴權的規定,但依照現行最高法院的實務見解,依舊不得直接對保險公司提告。
底下我們來看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68號民事判決意旨。
「本項規定雖賦予第三人直接請求權,但本質上不得增加保險人保險契約外之額外責任或訴訟程序之額外負擔。所謂「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係指第三人向被保險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經法院判決勝訴確定或其他與勝訴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之情形(下稱取得民事勝訴確定判決等)而言,而非謂第三人得與保險人進行訴訟,由非事故當事人之保險人,就其未必了解之事故狀況進行訴訟,增加其額外訴訟之負擔,以確認被保險人應負擔之賠償責任。是倘第三人未向被保險人請求損害賠償,取得民事勝訴確定判決等,自不得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
簡單的說,不能直接告保險公司的原因在於,到底要賠多少金額,還沒有經訴訟確定,所以保險公司有權不賠。
所以,兜兜轉轉了一整圈,結果還是得對友人提告。
其實這也跟許多民事車禍訴訟一樣,肇事者常常是有足額保險,只是保險公司估算的理賠金額,與被害人請求金額間,存有落差,所以最終走到了民事訴訟。
此時,被害人提告的對象,仍然是肇事者,只是具體訴訟的進行,肇事者往往會委任保險公司的承辦人員代理。
不過,本件保險公司並沒有代理肇事友人,因為肇事者根本沒有要出面處理,保險公司也沒有派人參加訴訟,所以本案最後是為一造辯論判決。
什麼是一造辯論判決?
本來訴訟就是由法官聽取雙方的攻防,作出判斷。因此,在程序上一定要保障雙方在場,為自己主張權利。然而這有可能導致一方故意不到場,藉此拖延程序。因此民事訴訟法第385條規定:「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依據上開規定所作出的判決,就叫作一造辯論判決。
而一造辯論判決有什麼特殊的地方呢?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規定:「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視同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所以一造辯論判決雖然不代表你一定會勝訴,但由於對方沒有提出主張,所以你說的話,法官都會當作真實,因此有很大的概率會勝訴。除非你的主張,就算屬實,在法律上仍然沒有理由,才會被法院給駁回。
既然本件是一造辯論判決,那委託人理當很快就可以取得賠償金額了。然而,事情並沒有這麼順利。
這集已介紹了許多法律概念,再說下去大家也很難消化吸收,所以其他在本案中遇到的法律問題,我們就留待下隻影片再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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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雄律師,我們下次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