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估價概要
一、緒論
(一)估價法規、範圍及目的
1、法規: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估價作業程序
第三章 估價方法
第四章 宗地估價
第五章 房地估價
第六章 土地改良物估價
第七章 權利估價
第八章 租金估價
第九章 附則
2、範圍
(1)資產估價 有形資產:動產、不動產
無形資產
(2)不動產估價 :土地、建物、作物、權利(不動產物權、租賃權、市地重劃、容積移轉、權利變換)
3、目的
(1)公經濟:課稅、徵收、擬定土地使用計劃、重劃分配、標售公產、法院拍賣、其他(EX.訴訟中估價)
(2)私經濟:買賣、融資、資產價值、投資參考、交換合併、保險理賠、其他
(二)估價師之條件及修養
1、條件:專業知識、實務經驗、充分能力、品德端正、社會責任。
2、修養:守法、誠信、正直、公平、保密。
(三)影響價格之因素
1、一般(全面影響):自然、政治、社會、經濟、政策。
2、區域(影響近鄰地區):交通運輸、生活機能、公共設施、分區管制、供需。
3、個別:標的本身條件。位置、面積、形狀、寬度、深度、坡度、其他
(四)估價12原則
(外、供、替、貢、分、測、動、最有效、競爭、機會、適合、均衡、遞增遞減)
故事記憶法:外公跟剃頭公,分別策動了一個最有效的競爭,他們各抽了一張機會卡,一張是適合,一張是均衡,剛好是遞增遞減。
1、供需原則
(1)經濟學上供需均衡法則:財貨價格,取決於供給與需求之均衡點。
(2)不動產有其特殊性,不能依供需均衡法則來決定其價格,但其價格仍然受需要與供給關係之影響,而價格也會影響需要與供給,所以不動產價格有所謂雙重之性格。供不應求,上漲;供過於求,下跌。
(3)所以不動產估價時,應斟酌該時期、該地區之供需情形。
2、競爭原則
(1)利潤==>競爭==>價高==>再影響利潤達到平衡。
(2)不動產因具有固定性、不增性、個別性等特殊性格,故在供給方面較不易引起競爭,競爭主要是在需求者之間進行。
(3)愈競爭價格愈高(價格決定於市場需求之競爭)。
2、替代原則
(1)因為近似不動產仍有相當程度替代性,所以要蒐集實例,調整價格。
(2)不動產之價格,受與該不動產同類型且有替代可能之其他不動產價格所牽連,即會互相競爭,使其價格互相牽引而趨向一致。
(3)比較法即建立在替代原則理論上。
※供需、替代、競爭原則三者相關,都可說是供需均衡法則,在不動產價格上的展現,只是因為不動產具有固定性、不增性、個別性,所以價格不能完全依供需均衡法則來決定。
4、變動原則
(1)不動產價格受一般、區域、個別因素影響,而此等因素經常在變,故應考量因素變動對不動產價格之影響。
(2)房地景氣時,有所謂一日三價,早、中、晚均不同。所以估價時應注意價格成立時點(價格日期、估價期日)。
5、預測原則
(1)不動產估價著重未來,而非過去。
(2)過去資料是為了推測未來。所以應推測各區域發展潛力。
(3)對有收益性之不動產投資者,是在預測該不動產將來所能獲得之收益下所進行之投資。
※預測是要預計將來之變動,所以預測原則與變動原則有密切關聯。
6、均衡原則
(1)指不動產內部之構成要素保持均衡,以達成最有效使用。
(2)生產要素之均衡:生產四要素,土地、資本、勞力、經營。EX.高地價區域,勞資相對低廉,所以少用土地、多用勞工,故會蓋高樓。
(3)土地與建築物之均衡:法規決定某一宗土地之利用強度時,建築物之設計樓層、面積或用途,應與之協調配。
(4)建築設備之均衡:建築物設備需配合法令規定配置:例如:台灣地區六層以上建築物需有電梯之規定。
7、適合原則
(1)指不動產與其外部環境保持均衡,以達成最有效使用。EX.學校附開書局、車站附近開商店。
(2)內部均衡(均衡原則)+外部均衡(適合原則)=最有效使用狀態
8、最有效使用原則
(1)不動產價格是以能使該不動產之效用作最高度發揮之使用方法(最有效使用)為前提,所能把握之價格為標準。
(2)所謂最有效使用,是指客觀上具良好意識,通常使用能力者,於合法、實質可能、正當合理、財務可行前提下,所做以獲致最高利益之使用。(估§2)
口訣:客倌喝酒通常沒有良好意識,及使用車的能力,此時開車不可能,也不合法,在合理
財務下,應坐計程車,獲致最高利益。
(3)法令集約度:法律允許的最大容積量體。 è二者取其低者,為最有效使用。
經濟集約度:最大利潤下之容積量體。
9、收益遞增遞減原則
(1)在生產技術一定下,固定某項生產要素,而不斷增加另項生產要素,其邊際產量起初呈遞增現象,增加至某一點以後反呈遞減現象。
(2)收益遞增階段表示變動生產要素太少,固定生產要素相對太多,生產要素配合不適當;收益遞減階段表示變動生產要素太多,固定生產要素相對太少,生產要素配合不適當。生產要素配合不適當,就是不符合均衡原則,故兩項原則是相通的。
10、貢獻原則
不動產之某部分,對該不動產全體之收益有何貢獻。評估不動產某部分價值,應以其對不動產整體之貢獻而定,而非其本身成本。
EX.A地、B地細長需合併始能建築,而C地可單獨建築,故B地應出售給A地所有人,其貢獻較大,故售價較高。
11、收益分配原則:又稱剩餘生產力原則。
(1)生產的四項要素,土地、勞動、資本、企業家(經營)。提供這四項要素的報酬,分別為土地為地租、勞動為工資、資本為利息、企業家(經營)為利潤。
(2)經營不動產之收益,應明確區分多少是屬於不動產貢獻之收益,多少是屬於經營者貢獻之收益,在運用收益資本化時,特別重要。
12、外部原則
外在環境因素,對其價值可能產生正面或負面的效應。EX.嫌惡設施降低價格。
(五)估價基本方法
1、比較法:蒐集市場成交實例加以比較修正。è市場價格(市場供需決定)。
價格面切入:財貨之交換價值。
(1)市場比較法
(2)計量模型分析法
2、成本法:重新建造所需成本,扣減折舊總額。è成本價格(生產成本決定)。
成本面切入:生產財貨所付出之代價。
(1)重置成本法
(2)土地開發分析法
3、收益法:標的未來淨收益,折算現值之總和。è收益價格(未來收益決定)。
價值面切入:財貨之使用價值。
(1)直接資本化法
(2)折現現金流量分析法
(六)估價程序
1、確定基本事項:標的內容、價格日期、價格種類及條件、估價目的。
2、擬定計劃:作業步驟、所需時間人力經費、進度表。
3、蒐集資料:基本資料、影響價格之因素、相關交易收益成本。
4、確認勘估標的狀態:現場勘察,無法確認範圍或入內時,應於報告中敘明。
5、整理比較分析
6、運用估價方法推估:比較、成本、收益法
7、決定勘估標的價格
8、製作估價報告書
(七)估價報告書內容(應載明事項)
1、委託人。
2、勘估標的基本資料。
3、價格日期及勘察日期。
4、價格種類。
5、估價條件。
6、估價目的。
7、估價金額。
8、勘估標的之所有權、他項權利及其他負擔。
9、勘估標的之使用現況。
10、勘估標的的法定使用限制或其他管制事項。
11、價格形成之主要因素分析。
12、估價方法、估算過程及價格決定理由。
13、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規定須敘明之情況。
14、其他相關必要事項。
15、估價師姓名及證照字號。
16、必要之圖說資料。
(行政或強制執行所委託案件,格式及圖說資料依相關規定辦理)
(八)專有名詞
1、勘估標的:受委託所估價之土地、建物、作物及其權利。亦稱對象不動產或標的不動產。
比較標的:可與勘估標的,按情況、價格日期、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之差異,進行比較之標的。亦稱實例不動產。
2、近鄰地區:勘估標的或比較標的周圍,供相同或類似用途之不動產,形成同性質較高之地區。
類似地區:指同一供需圈內,近鄰地區以外,而與勘估標的使用性質相近之其他地區。
同一供需圈: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間能成立替代關係,且其價格互為影響之最適範圍。
類似地區
類似地區
近鄰地區
勘估標地
同一供需圈
3、價格種類
(1)正常價格:具市場性之不動產,有意願買賣之雙方,依專業知識、謹慎行動,不受脅迫,經適當市場行銷及正常交易條件形成之合理價值,並以貨幣金額表示。(公開市場,正常情況下)
。
(2)限定價格:限定條件下所形成之價值。(封閉市場)(修法後不用同時估計正常價格,因為無參考需要)
權利合併:其他權利與所有權合併為目的。EX.地上權人買土地。
實體合併:不動產所有權合併為目的。EX.與鄰地合併。
違反常態之分割:違反經濟合理性之不動產分割為前提。
(3)特定價格:特定條件下所形成之價值。(公開市場,特定情況)
è應敘明特定條件,並同時估計正常價格。
EX.土地連同建照估價、與勘估標的法定容許使用不同。
(4)特殊價格:不具市場性之不動產所估計之價值,並以貨幣金額表示。EX.公共建築物。
4、勘察日期:赴勘估標地現場從事調查分析之日期,又稱估價日期。
價格日期:表示不動產價格之基準日期,又稱估價期日。
5、獨立估價:不考慮建物對土地價格之影響。EX.素地估價。
部分估價:考慮建物對土地價格之影響。
二、比較法
(一)意義
以比較標的價格為基礎,比較分析調整,推估勘估標的價格。又稱市場方法、市價比較法、買賣實例比較法。
(二)程序
1、蒐集查證比較標的資料。
2、選擇與勘估標的條件相似之比較標的:應採用3件以上比較標的,且查證下列事項
(1)交易價格及各項費用之負擔方式。
(2)交易條件、其特殊付款方式。
(3)比較標的狀況。
(4)交易日期。
3、調整內容:情況、價格日期、區域因素、個別因素。
5、計算試算價格。
6、決定比較價格。
(三)調整內容
1、項目
(1)情況:非正常情形。è無法有效掌握或量化調整時,應不予採用。
急迫
期待
債權債務
親友
畸零地或合併使用
地上物處理有糾紛
拍賣
公有地標售
迷信
包含公共設施用地
人為哄抬
與法定用途不符
其他
(2)價格日期:適當變動率或變動金額。
(3)區域因素:不在同一近鄰地區,進行價格水準調整。
(4)個別因素:標的本身好壞。
2、限制
(1)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調整率不得大於15%。
(2)區域及個別因素內之單一項目調整率不得大於15%。
(3)總調整率不得大於30%。
前三者有例外:性質或區位特殊,缺乏市場交易資料,並於報告中敘明。
(4)試算價格兩兩間不得大於20%。
3、調整方法
(1)百分率法(原則)
EX.勘估標的之區域條件相較於比較標的好10%,但個別條件差5%
è勘估標的價格=比較標的價格 x 110/100 x 95/100
(2)差額法
(3)計量模型分析法:蒐集相當數量具代表性之比較標的,透過計量模型分析,推算各影響
價格因素之調整率及調整額。
三、成本法
(一)意義
求取勘估標的於價格日期之重建成本或重置成本,扣減其累積折舊額或其他應扣除部分,以
推估勘估標的價格之方法。又稱原價法或重置成本法。
(二)公式
P(建物成本價格)=C(重新建造成本)-Dn(折舊總額)
(三)應用時機
建築物或新開發地之估價,不需經過開發改良之土地,不適用。
※先以成本法估建物價格,再以比較法或收益法估基地價格,兩者相加得房地總價è成本法。
先以比較法或收益法估房地價格,再以成本法估建物價格,兩者相減得基地價格è土地抽取法。
(四)程序
1、蒐集資料。
2、現況勘察。
3、調查整理比較分析各項成本及費用。
4、選擇適當方法推算營造費或施工費。
5、推算其他各項費用及利潤。
6、計算總成本。
7、計算累積折舊總額。
8、計算成本價格。
(五)推算營造費或施工費之方法
1、淨計法:建築材料及人工數量,逐一乘以價格日期當時之單價,並加計管理費、稅捐、資本利息及利潤。
2、單位工程法:建築細部工程之各項單價乘以施工數量,並合計。
3、工程造價比較法:比較勘估標的與比較標的或標準建物間,逐項工程概算項目之差異,並依工程價格及數量比例調整。
4、單位面積或體積比較法:比較標的之單位造價==>調整,然後乘以勘估標的總數。
(六)C(重新建造成本)
1、重建成本:以相同或極似建材、設計、配置及施工品質,於價格日期重新複製建物所需成本。==>幾乎一模一樣重蓋。
重置成本:以現代建材、設計、配置,於價格日期建造相同效用建物所需成本。==>重在經濟效能相同。
※建物估價原則用重建成本,但已無材料或施工方法已改變==>重置成本。
2、直接成本:營造施工費
3、間接成本
(1)規劃設計費 依建築師酬金標準表及工程造價表計算(縣市政府發佈)。
OR營造施工費2~3%推估。
(2)廣告費、銷售費、管理費、稅捐:費率全聯會公告。
廣告費、銷售費:按總成本3~7%推估。
管理費 不含公寓大廈基金:1.5~3%。
含 :4~5%。
稅捐:0.5~1.2%。
(3)資本利息:資本利息=(所有費用+土地價格)x 資本利息綜合利率
(6)利潤:利潤率由全聯會公告。
※
(七)折舊
1、意義:建物因時間經過,所造成之價值減損。
2、原因
(1)物理:風吹、日曬、雨淋等。
(2)功能:型式老舊、設備落伍等。
(3)經濟:所處環境衰敗、外部退化等。
3、折舊方法(先用耐用年數法,再用觀察法調整)
(1)耐用年數法
定額法:在耐用年數內,平均分攤減價額。è等速折舊:每年折舊相同
Dn=C〔(1-S)/N〕n
Dn:累積折舊額
C :建物總成本
s :殘餘價格率
n :已經歷年數
N :耐用年數
定率法:每年以一定折舊率計算折舊額。折舊率每年相同,但折舊額不同。
è初期加速折舊:初期大、後期小。(折最多)
Dn=C〔1-(1-d)n〕
d :定率法折舊率
償債基金法:每年提存一定折舊額,但按複利加算利息。每年提存折舊相同,但加算利息,所以每年折舊額遞增。
è初期減速折舊:初期小、後期大。(折最少)
※
(2)觀察法:實地勘查,依使用保養情形扣減。
(受主觀影響、著重使用保養、可考慮功能、經濟因素)
è先用耐用年數計算,再用觀察法調整。
4、估價上折舊:市場導向、價格期日重建成本、可用觀察法調整。
會計上折舊:無市場導向、原始成本、不可用觀察法調整。
(八)耐用年數
1、物理耐用年數:結構破壞至不堪使用。
經濟耐用年數:功能衰退至不值得使用。(原則採此,標的年數超過時,應調整)
2、殘價率:經濟耐用年數屆滿後,市場價格占建物總成本之比率。
3、建物最高耐用年數為50年,殘價率為10%。(鋼筋混凝土SRC)
(九)實例
重建成本1000萬,耐用年數50年,殘價率10%,已用8年,利率5%。
1、定額法
(100%-10%)÷50=1.8%(D每年折舊率)
1000萬(C重建成本)×1.8%×8=144萬(Dn累積折舊額)
1000萬(C重建成本)-144萬(Dn累積折舊額)=856萬(P建物重建成本)
2、定率法
折舊率=100%-50√10%=4.5%
è所以每年殘值為前一年的95.5%(X每年殘值率)
X50=10%,所以X=50√10%
P=1000萬×(95.5%)8=692萬
3、償債基金法
複利8年增加成數,佔複利50年佔增加成數之比率,再算出50年折90%,如今8年所在比率
【(1+5%)8-1】÷【(1+5%)50-1】×(1-10%)=4.1%
所以Dn=41萬,P=1000-41=959萬
四、收益法
(一)意義
依直接資本化法、折現現金流量分析法,求得收益價格。
1、直接資本化法:未來平均一年的客觀淨收益,應用價格日期當時之收益資本化率,推估價格。
P收益價格=A平均年客觀淨收益÷R收益資本化率
(價格×收益資本化率=客觀淨收益)
2、折現現金流量分析法:未來折現現金流量分析期間之各期淨收益及期末價值,以適當折現率,折現加總推估價格(用於以投資為目的)。
P=CF1/(1+Y)+CF2/(1+Y)2........+Pn'/(1+Y)n
P:收益價格
CFk:各期淨收益
Y:折現率
n':折現現金流量分析期間(通常做10年)
k:各年期
Pn':期末價值
※R收益資本化率:未來年平均收益率。只考慮資本報酬,不考慮資本回收
Y折現率:未來利益轉換成現值之報酬率。考慮資本報酬及資本回收
è兩者本質都是報酬率。
(二)程序
1、蒐集總收入、總費用及收益資本化率或折現率等資料:應蒐集比較標的3年內相關資料。
2、推算總收入。
3、推算總費用
4、推算淨收益:最有效使用之客觀淨收益。有效總收入-總費用。
營運型不動產,應扣除不屬不動產所產生之其他淨收益(收益分配原則)。
5、決定收益資本化率或折現率。
6、計算收益價格。
(三)總收入及總費用
1、有效總收入=年租金+押租金利息+其他收入-閒置損失-其他損失
2、總費用=地價稅+房屋稅+保險費+管理費+維修費+重置提撥費
+折舊提存費
3、建物折舊提存費
(1)等速折舊型:C×(1-s)/N
(2)償債基金型:C×(1-s)× i/(1+i)n-1
C:建物總成本
s:殘餘價格率
i:自有資金之計息利率
N:建物經濟耐用年數
(四)收益資本化率
1、意義:將未來淨收益還原為資本所採用之比率(不動產的報酬率)。
2、方法(口訣:風、市、有、加、債)
(1)風險溢酬法:考量利率、風險等比較決定。
(2)市場萃取法:以數個比較標的淨收益除以價格,所得商數加以比較決定。
(3)加權平均資金成本法
Wi:第i個資金來源佔總資金成本比例
Ki:第i個資金來源利率
EX.自有資金佔30%,利率2%;借貸資金佔70%,利率4%
收益資本化率=30%×2%+70%×4%
(4)債務保障比率法:債務保障比率×貸款常數×貸款資金佔不動產價格比率
(5)有效總收入乘數法:比較標的淨收益率÷有效總收入乘數
3、土地收益資本化率<建物收益資本化率,因為建物會滅失、折舊、無增值、要管理。
五、殘餘法、土地開發分析法、大量土地估價法
(一)殘餘法(屬收益法)
1、土地收益價格è土地殘餘法(收益歸土地,屬土地貢獻說)
已扣折舊公式 L=a-Br2/r1
未扣折舊公式 L=a-B(r2+d)/r1
L:土地價格 r1:土地收益資本化率 a:建物及其基地淨收益
B:建物價格 r2:建物收益資本化率 d:建物折舊提存率
(1)地上無建物:土地淨收益∕土地收益資本化率或折現率
地上有建物:(房地淨收益-建物淨收益)∕土地收益資本化率或折現率
(2)建物淨收益之計算
己扣除折舊提存費:建物成本價格×建物資本化率或折現率
未扣除折舊提存費:建物成本價格×(建物資本化率或折現率+折舊提存率)
2、建物收益價格è建物殘餘法(收益歸建物,屬建物貢獻說)
(1)已扣除折舊提存費
建物折舊後淨收益∕建物收益資本化率或折現率
è(房地折舊後淨收益-土地淨收益)∕建物收益資本化率或折現率
(2)未扣除折舊提存費
(房地折舊前淨收益-土地淨收益)∕
(建物收益資本化率或折現率+折舊提存率)
(3)土地淨收益之計算:土地成本價格×土地資本化率或折現率
=============================================================
※實例
透天每月租金4,500元è總收入=4500×12=54,000
建物成本價格140,000元
建物資本化率10%
建物耐用年數30年è折舊提存率=100%/30=3.33%
土地資本化率8%
房租損失準備金為1個月租金è54,000-4500=49,500(有效總收入)
地價稅房屋稅為2,720元、管理費為2,700、修繕費為2,800,保費為420元
è總費用合計8,640元
1、房地淨收益=有效總收入49,500-總費用8,640=40,860
2、建物淨收益=建物成本價格140,000×(建物資本化率10%+折舊率3.33%)
=18,666元
3、土地收益價格=(房地淨收益40,860-建物淨收益18,666)
∕土地資本化率8%
=277,425元
=============================================================
3、房地收益價格
(1)房地淨收益∕房地綜合收益資本化率或折現率
(2)房地綜合收益資本化率或折現率
已扣除折舊提存費=土地資本化率×土地價值比率+
建物資本化率×建物價值比率
未扣除折舊提存費=土地資本化率×土地價值比率+
(建物資本化率+折舊率)×建物價值比率
4、一定期間之收益價格
(二)土地開發分析法
1、意義:根據土地法定用途、使用強度進行開發與改良,所導致土地效益之變化,估算開發或建築後總銷售金額,扣除開發期間之直接成本、間接成本、資本利息及利潤後,求得開發前或建築前土地開發分析價格。
2、公式
(1)評估開發後土地價格(生地è熟地)
開發後土地價格=(開發前土地價格+開發直接成本+開發間接成本)
×(1+資本利息綜合利率)×(1+利潤率)
(2)評估開發前(熟地è生地)或建築前(房地è熟地)土地價格
開發前土地價格=開發後土地價格÷(1+資本利息綜合利率)÷(1+利潤率)
-(開發直接成本+開發間接成本)
※生地(尚需整地)==>熟地(可建築)==>房地
3、資本利息綜合利率
EX.自有、借貸、預售收入之資金比例為4:5:1,自有利息2%,借貸利息6%,
土地建物價值比率為6:4,開發完成需2年。
(1)資本利息年利率(估§58、59):按自有、借貸比例計息,預售收入不計息。
2%×40%+6%×50%+0%×10%=3.8%
(2)資本利息綜合利率(估§79)
公式=資本利息年利率×(土地價值比率+建物價值比率×1/2)×開發年數
=3.8%×(60%+40%×1/2)×2=6.08%
※自有與借貸資金比例,依銀行一般放款成數定之。
自有資金利息利率:活存利率~~一年期定存利率。
借貸資金利息利率:銀行短期放款利率。
預售收入資金:不計息。
4、利潤率(估§60)
(1)視工程規模、開發年數與經濟景氣而定。
(2)全聯會定期公告,未公告前依營造或建築業之平均利潤率為準,並依態之不同,考量經營風險及工期長短調整。
(三)大量土地估價法
1、意義:估計多數量不動產,所設計簡便、快速但不精準之估價方法。適用於公部門。
2、購買年法:淨收益×購買年(累積逐年淨收益等於地價之年限
=1/收益資本化率)
3、收益倍數法:淨收益×倍數
4、評分法:擇定影響價格因素之點數,再評估不動產所獲點數,再將點數轉換為金額。
5、特徵估價法:建立特徵方程式,衡量每一特徵之影響程度,然而代入程式。
6、區段價法:相似土地劃為同一區段,求取其平均值(中位數求取),作為區段內各宗土地之單位地價。
7、基準地法:相似土地劃為同一區段,擇一作為基準地精準估價,然後可比較求得區段內其他土地價格。
8、路線價估價法:都市特定路街上設定路線價,配合深度指數表及其他修正率表,查估面臨同一路街之土地價格。
(1)適用地區
都市地區之市街地。
道路系統完整。
道路兩旁之宗地排列整齊。
(2)程序
查定路線價。
調整路線價。
計算宗地地價。
(3)路線價:設定在特定路街上,標準宗地之單位地價。
(4)深度指數:依離街道深度之長短,表示價格變化比率。
決定標準深度:標準深度之深度指數定為百分百。
擬訂遞減比率。
換算成平均深度百分率(台灣、日本)或累進深度百分率(歐美)。
測試檢討完善。
EX.
※政府規定地價、查估土地現值,都市繁榮街道採「路線估價法」,其餘採「區段價法」(試辦改採「基準地法」)
六、宗地、房地、土地改良物估價
(一)宗地估價
1、合併分割為前提:應考慮合併分割前後之價格變動情形而增減(§83)。
2、數比合併為一宗:應以合併後土地估價,並以合併前價值比例分算各筆價格(§84)。
3、一宗土地內有數種法定用途:考量最有效使用、用途相關性、分割難易度,決定分別估價或依主要用途估價(§85)。
4、附有建物:應考慮建物對土地價格之影響(§86)。è部分估價
çè獨立估價:不考慮建物對土地價格之影響。EX.要拆除重建
5、將開發:土地開發分析法,參酌比較法或收益法(§87)。
6、設施通過受限:正常價格-減損額(§88)
7、特殊宗地:溫泉地、高爾夫球場、林地、農牧場、鹽田、池沼、墓地、公共設施(§90~§97)。è前三者以外,均以比較法為原則。
(二)房地估價
1、房地總價分拆方法
(1)土地貢獻說:超額利潤歸屬土地。EX.土地殘餘法、土地抽取法。
(2)建物貢獻說:超額利潤歸屬建物。EX.建物殘餘法、建物抽取法。
(3)聯合貢獻說:超額利潤按比例歸入土地及建物。EX.土地分配法、建物分配法。
EX.房地總價600萬,比較法估得土地300萬,成本法估得建物200萬。
è超額利潤100萬。
(1)土地貢獻說:土地400萬,建物200萬。
(2)建物貢獻說:土地300萬,建物300萬。
(3)聯合貢獻說:100×3/5=60,100×3/5=40。土地360萬,建物240萬。
2、透天總價推估基地單價
(1)(房地總價-建物成本)÷基地面積è土地貢獻說
(2)房地總價×土地價值比率÷基地面積è聯合貢獻說
3、公寓總價推估基地單價
(1)地價分配率法(§100)(土地貢獻說)è用在知道建物成本
該樓層基地價格=該樓層房地總價-該樓層建物成本
該樓層基地單價=該樓層基地價格÷面積
基地單價=該樓層基地單價×平均地價分配率∕該樓層地價分配率
(2)樓層別效用比率法(§101)(聯合貢獻說)è用在知道土地及建物價價比
該樓層基地價格=房地總價×土地價值比率
該樓層基地單價=該樓層基地價格÷面積
基地單價=該樓層基地單價×平均樓層別效用比∕該樓層別效用比
※地價分配率:土地立體空間效用分配的百分比。即建物各樓層地價之相對百分比。
è土地貢獻說。
樓層別效用比率-建物效用比率=地價分配率。
建物效用比率=平均樓層別效用比率×建物佔不動產價格比
樓層別效用比:建物各樓層效用的百分比。即建物各樓層售價(房地價)之相對百分比。è聯合貢獻說。
某一層樓售價為基準(百分百),計算各樓層相對之百分比。
EX.六層公寓,每層面積相同,售價分別為每坪40萬、30萬、28萬、25萬26萬、28萬。而建物價格佔不動產價格50%。
假設第一層樓層別效用比為100%
樓層 |
售價 |
樓層別效用比率 (A) |
建物效用比率 (B)=73.75×50% |
地價分配率 (A-B) |
一 |
40 |
100 |
36.88 |
63.12 |
二 |
30 |
75 |
36.88 |
38.12 |
三 |
28 |
70 |
36.88 |
33.12 |
四 |
25 |
62.5 |
36.88 |
25.62 |
五 |
26 |
65 |
36.88 |
28.12 |
六 |
28 |
70 |
36.88 |
33.12 |
平均 |
29.5 |
73.75 |
36.88 |
36.87 |
※建物效用比率=平均樓層別效用比率×建物佔不動產價格比
4、重要條文規定
(1)使用容積率超過法定容積率時,應依實際建物使用合法部分之現況估價,並敘明其影響
(§102)。
(2)違建部分不予評估。例外:委託人要求評估,並分別標示其價格。
(3)未達最有效使用狀態:先求最有效使用之正常價格,再視低度使用情況調整。
(4)土地使用管制變更之合法建物:以新管制用途估價,並敘明差額。
(6)建物已不具使用價值:視為素地,但應考量拆除成本。
(三)土地改良物估價
1、建物:成本法為原則(§108)。附屬建物一併估之。
2、作物(§110、§111)
七、權利估價
(一)意義
地上權、典權、永佃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耕作權、抵押權、租賃權、市地重劃、容積移轉及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之估價。
(二)地上權
1、考慮用途、權利存續期間、支付地租之有無、權利讓與之限制及地上權設定之空間位置。
2、市價比較法:蒐集近成交案例,進行情況補正、期日修正、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比較而得。
3、價格比率法:素地地價×地上權價格佔所有權價格比率(比率由標的、合約、法令、習慣等決定)。
4、設定實例比較法:素地地價×地上權價格佔所有權價格比率(比率蒐集案例比較決定)。
5、差額租金還原法:年淨收益扣除年租金,以收益資本化率還原為價格。
公式:P=(a-b)×【(1+r)n-1】∕r(1+r)n
P=地上權價格
a=年淨收益(經濟租金)
b=年租金(契約租金)
r=收益資本化率
n=地上權殘餘期間(租賃權殘餘期間)
(三)租賃權
1、考慮契約內容、用途、租期、租金支付方式、使用目的及使用情形。
2、估價法均同前。
(四)區分地上權
1、市價比較法:同前
2、設定實例比較法:同前
3、地價分配法
(1)地價分配率:土地立體空間效用分配的百分比。即建物各樓層地價之相對百分比。
樓層別效用比率-建物效用比率=地價分配率。
==>土地貢獻說。
(2)區分地上權價格=(素地正常價格)×
(區分地上權所屬樓層地價分配率之和)
4、樓層別效用比率法
(1)樓層別效用比:建物各樓層效用的百分比。即建物各樓層售價(房地價)之相對百分比。
某一層樓售價為基準(百分百),計算各樓層相對之百分比。
==>聯合貢獻說。
(2)區分地上權價格=素地價格×地上權價格/所有權價格×
妨礙空間之樓層別效用比/全幢樓層別效用比之總和
5、立體利用阻礙率法
區分地上權價格=素地價格-地下鐵通過之減價額。
減價額=素地價格×平面妨礙率(地下鐵所佔面積比率)
×立體妨礙率(地下鐵所佔空間比率)
(五)權利變換估價
1、意義:都市更新後,原權利價值比例,分配為新權利。
權利變換:房地交換、立體式重劃。
土地重劃:土地交換、平面式重劃。
2、權利變換前土地估價
(1)區分所有建物
(2)非區分所有建物:房地價格×基地價值比率(但不得低於素地)
(3)未建築基地:以素地價格推估。
3、權利變換後房地估價:考量建材設備等因素,以都市更新評價基準日新屋價格查估。
(六)租金估計
1、租金種類
(1)經濟租金:市場租金行情。
(2)支付租金:契約約定之租金。
(3)實質租金:支付租金,加上押金收益。估價原則採此。
(4)純租金:實質租金,減去費用。
2、新訂租金之估計è正常租金
(1)租賃實例比較法:實例==>情況補正、期日修正、區域個別因素。
(2)積算法:不動產租金=不動產價格×合理利潤率+必要費用
(3)收益分析法:一般企業經營收益==>推估標的淨數益,再加必要費用
3、續訂租金之估計è限定租金
(1)租賃實例比較法:實例==>情況補正、期日修正、區域個別因素。
(2)利率法:續訂租金=不動產續定時價格×合理利潤率+續定時必要費用
(3)推算法:續訂租金=純租金×(1+變動率)+必要費用
(4)差額分配法:
續訂租金=契約租金+(經濟租金-契約租金)×歸屬出租人貢獻比例
不包括地上改良物或不存在他項權利之土地。求取素地價值時,如實際上有,應視其不存在。
指按營造或施工費標準表所營造或施工之建物。
以不動產證券化為估價目的,採折現現金流量分析法估價時,各期淨收益以勘估標的之契約租金為原則,未知時,以市場經濟租金推估。çè租金估計:實質租金。
須定期重置之設備(如電梯、外牆粉刷)而預先提列之費用。有主張認為,不用另計,於折舊提存費中分解計算即可,避免重複列計。
建物價值比×1/2部分,乃條文規定調整,硬記。
台灣標準宗地深度為18公尺,美國為100呎。
基於續約或不動產合併為目的。正常租金、限定租金≒正常價格、限定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