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林村國賠案
影片連結 https://youtu.be/NjwcxYxjFYg
一、案例事實
民國98年8 月9 日,高雄市甲仙區因為受到受莫拉克颱風的影響,加上本身地質構造破碎,引發崩塌及洪水、堰塞湖及土石流等複合型災害,造成甲仙區小林里(即小林村)發生大規模山崩,結果小林村村民全數遭土石流掩埋,約460餘人罹難。
二、訴訟流程
(一)災民向高雄市政府請求國賠24億元。
國賠審議委員會認定是天災所為,所以沒有達成賠償協議。
(二)有一百多位災民提起國賠訴訟,求償總額約6億。
(三)一審及二審均判災民敗訴。
(四)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其中15個人的部分,有疑慮,所以廢棄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
(五)更審:高雄高分院就這15個人部分,判決災民勝訴。而這個部分,被告高雄市政府,放棄再上訴,所以判決確定。
三、更一審判決主文
(一)高雄市政府賠15位災民共約4500萬元
1、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應給付上訴人毛淑惠、劉秋民各新臺幣貳佰萬元、給付上訴人毛敏郎、陳文周、陳米珠、陳文忠各新臺幣參佰萬元、給付上訴人陳萬福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給付上訴人宋鳳玲、王慧茹、王慧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均自民國一00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應給付上訴人王秀玲、王素鳳、王雅惠、王金柱各新臺幣參佰萬元、給付上訴人潘麗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均自民國一00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400+1200+150+150+1200+150=3250萬元
8年5%利息,40% 3250*1.4=4550萬
所以總金額大約是4500萬
四、判決理由
(一)公務員法定義務:地方政府負有勸告、指示撤離、強制疏散之義務。
災害防救法第24
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或防止災害擴大,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勸告或強制其撤離,並作適當之安置。
土石流防災疏散避難作業規定
中央氣象局發布某地區之預測雨量大於土石流警戒基準值時,由水保局發布該地區為2 級(黃色警戒)土石流警戒區,地方政府應進行疏散避難勸告;當某地區實際降雨已達土石流警戒基準值時,由水保局發布該區為1 級(紅色警戒)土石流警戒區,地方政府得指示撤離強制疏散。
(二)本件公務員有不作為疏失
1、央災害應變中心於98年8 月8日中午12時20分許傳真參字第021 號通報,指示高雄市政府對於高危險潛勢地區執行疏散撤離,並將處置情形傳送中心,高雄市政府於同日中午12時50分收受上開傳真通報。
2、小林村南北二側之高縣DF006 、DF007 溪流既經發布為土石流紅色警戒,該區自屬上開通報所指之高危險潛勢地區,被上訴人所屬公務員即應服從該命令,而無再行裁量之空間,應對依規定造具表冊列管之土石流潛勢溪流影響範圍保全戶為勸告及強制撤離作為。
3、高雄市政府於同日下午1 時將上開指示轉知甲仙區公所後,未見甲仙區公所有何作為,高雄市政府人員於同日下午3 時12分越過甲仙區公所直接與小林村村長聯繫,小林村村長明示拒絕服從該撤離命令,已違反公務員應服從其監督長官命令之法定義務。
4、而高雄市政府於遲未接獲甲仙區公所通報執行情況,並於同日下午3 時12分許確知小林村村長違反命令時,未依土石流災害通報及應變規定第肆點第三(一)4款前段規定,主動派員協助處理,進行相關即時強制之作為,應有違反作為義務之疏失。
(三)因果關係:
1、未對土石流保全戶居民執行勸告及強制撤離,致居民因未撤離疏散而遭土石掩埋,依社會一般觀念及經驗法則觀察,有相當因果關係。==>推定有因果關係。
2、高雄市政府抗辯:避難處所即小林國小、小林社區活動中心同遭崩塌砂石掩埋,縱執行勸告及強制撤離,亦無法避免土石流保全戶居民死亡結果之發生。
法院認為應由高雄市政府就此免責事實,負舉證責任。
3、而法院調查後認定,如有勸告撤離疏散,居民有逃往高處而活命之可能。==>高雄市政府未能舉證免責,所以仍應負責。
不作為的因果關係:如果做了該行為,結果就不會發生。
五、原法院各審級判斷
(一)一審:無法定義務
造成原告之親人死亡之系爭事故,乃天災,非公務員所能預測,所以無法預先強制撤離民眾;而且山崩前沒有土石流的徵兆,無法強制撤離。
(二)二審:有義務,但無因果關係
已經有上級命令,所以有撤離義務,但是沒有因果關係。因為選擇避難的地點,還是會被土石流給淹沒。做了結果還是會發生,無濟於事,所以不賠。
(三)三審:推定因果關係,舉證責任轉換
1、倘人民主張國家機關有違反作為義務之違法致其受有損害,並就該損害已為適當之證明,且依經驗法則及社會一般通念,足認國家機關之違反作為義務與人民之損害間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而國家機關抗辯其縱未怠於執行職務,人民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依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自應由國家機關證明,方可免責。==>推定因果關係。
2、有執行強制撤離行動時,能否避免系爭事故發生?所以發回高院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