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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和解注意事項

 

影片連結  https://youtu.be/nkLzo9qRTI0

 

台灣車多、三寶多,車禍當然就多,所以關於車禍的法律案件也超多。

不過,其實大部分的車禍糾紛,都會以和解的方式落幕。

只是和解雖然不像訴訟那樣繁複,但其中需注意的細節,也相當多。

會想拍這個主題,是因為網路上關於這方面的視頻,大多是一些自稱車禍專家的意見。當然並不是說他們講的都不對,但他們未必有專業的法律背景,處理的案件經驗也不夠全面,容易淪為偏頗的個人經驗。

而小雄律師本身曾待過法院的調解單位,經手過的調解案件萬件,目前也還擔任南投地方法院的調解委員。

所以特別整理出一些車禍和解、調解時,應該要注意的事項。

希望能給大家正確的法律觀念。

當然小雄律師要提醒大家的,絕對不會是要帶身分證或是非本人要簽委任狀等等,這種程序事項。

這些資訊我相信觀眾朋友自己在網路上搜尋,就可以找到非常多。

小雄律師今天要說的,是法律層面上要注意的問題。

這部分即使是律師,如果處理和解、調解的經驗不夠,也經常會忽略。

 

一、車損部分:注意車輛所有人為何人?

通常和解書或調解筆錄內都會記載,兩造就系爭車禍事故所生的其餘請求權均拋棄。

然而如果簽名的當事人本身不是車主,那車輛損失部分,就不會在被拋棄的範圍,真的的車主還是有可能再出來求償。

車主在和解時沒有出面的原因常常是車主本身有投保車體險,所以他直接跟保險公司聲請出險,因而認為自己沒有損失,而沒有參與和解。

然而在車主向保險公司聲請出險後,車損賠償的權利已經移轉到保險公司手上。而保險公司理賠完後,則一定會再跟肇事者代位求償。

 

因此,不論是你要賠償給對方,還是對方要賠償給你,都要注意對方是否為車主,以免將來真正車主跳出來主張又額外產生一筆支出。

而要確認駕駛是否為車主,可以請對方拿出行照加以確認。

 

不過當然有時候車禍和解金額並不大,而車主又是和解當事人的家人,硬要車主到場或出具委任狀,雙方都麻煩,更可能會導致和解破局。所以如果是風險不大的情況下,可以記載以下這樣的轉嫁條款。

上開和解金額已包含車輛損失部分,由乙方自行與車主處理。乙方保證車主不會再向甲方求償。若車主向甲方求償,乙方願無條件代為賠償該金額。

 

二、有人受傷時,刑事部分是否撤告或不追究?

和解主要是針對民事賠償部分,而過失傷害的刑責部分,如果沒有特別載明,並不會因此一併免責。

所以大家在網路上搜尋到的和解範例,通常都會註明「拋棄一切民刑事權利」。

不過,這裡要提醒大家,刑事的告訴權並不能事先拋棄,即使已經書面載明拋棄,將來還是可以再提告,只是檢察官有可能會給予不起訴或緩起訴。

這裡大家可以自行上網,查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交易字第 1799 號刑事判決。

該案是雙方明明已經先簽立和解書,只是被害人事後反悔,所以又提告,結果被告還是被判了20天的拘役,只是得易科罰金2萬元

 

外,若是已提起告訴,要撤告也不是單憑和解書上面有記載,就會生效。必須被害人再向警局或地檢署出撤回告訴狀,才會真正發生撤告的效力。

這裡只有一種情形例外,那就是在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所做成的調解書。

因為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規定:「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同法第28條也規定:「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並於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

而鄉鎮市調解書通常都會載明撤回告訴意旨,因此就會直接發生撤回告訴的效力。

所以如果不是在公所的調解委員會作成調解書,就需要另外請對方簽立刑事撤告狀。

即使是在法院作成調解筆錄也是一樣,需要另外簽立撤告狀,請大家務必注意。

 

這裡小雄律師也還可以教大家一個獨門的小撇步,那就是前面已經說過了,刑事的告訴權不能事先拋棄,但實際運作上,卻可以在和解時,先請被害人事先寫好撤告狀,但把日期欄空著,交給肇事者保管

如果被害人事後反悔提告,導致肇事者依然收到地檢署的傳喚。

這時就把告訴狀加上日期遞出去,雖然這樣的方式在法律上,可能還是會有捨棄告訴權的爭議,但程序上應該可以先獲得一個不起訴處分。

 

所以,這裡小雄律師幫大家統整一下,如果不是在鄉鎮市公所簽立調解書最好都請對方簽立撤告狀,再視有無案件案號,自行遞狀,以避免對造事後反悔

 

三、和解金額包不包括強制險?

如果沒有特別記載,強制險的理賠金額,要算入和解總額裡頭。

舉例:和解書內記載「乙願給付甲新台幣十萬元整。」

若甲已聲請強制險給付2萬元,則乙只需要再給付甲8萬元。

而若和解書記載「乙願給付甲新台幣十萬元整。(前開款項不包含聲請人依"強制執行責任保險法"所得請求之保險理賠金)

則甲聲請強制險給付2萬元,則不用扣除。

 

而且由於強制險是採無過失主義,也就不用肇事者有肇責,強制險一樣會理賠。所以看起來對被害人而言,好像是寫成不包含比較有利,然而實際上則未必。

重點還是在,被害人實際上能拿到的賠償額,是否真的比較多。

且,強制險給付有一定的標準,很多細項也都設有上限,因此實際上請領到的金額並不多。

 

所以如果一樣預估強制險大約是2萬元,那對被害人而言,寫成總額是12萬(包含強制險),會比寫成總額10萬(不含強制險)還好。

一來,省去再聲請強制險的流程,二來,確保一定可以拿到12萬。

 

四、涉及強制險理賠部分,應注意當事人有無以下幾種特殊狀況

)肇事者無照或酒駕

雖然這時,被害人仍然可以請求強制險,但保險公司給付後,會代位向肇事者求償。(§29

所以如果你自己無照或酒駕而撞到人,而和解金額不包含強制險,那你要知道,將來對方請領的強制險金額,保險公司仍會再來跟你求

不過由於將來,保險法司代位求償時(§42),你還是可以主張過失相抵,所以仍屬有利。

這裡有點難懂,我舉例說明一下

假設被害人希望能拿到總額30萬元,而強制險預估可以請領10萬。

和解內容有兩種寫法,都可以滿足被害人的需求。

第一種是,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30萬元(含強制險)。

第二種則是,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20萬元(不含強制險)。

對被害人而言,拿到的錢都一樣,但第二種寫法,當保險公司代位向肇事者請求10萬元,肇事者可以主張過失相抵,假設肇責各1/2,那肇事者只需要再給付5萬元給保險公司,其餘5元,則由保險公司自行吸收。

)肇事車輛未投保強制險

雖然強制險法條規定,肇事車輛未投保強制險時,被害人仍可向特基金請求補償。然而這只是個補充責任,如果被害人自肇事者受有賠償,特補基金可以扣除或請求返還。

這裡也有點難以理解,我一樣舉例說明。

個案中被害人得向特補基金請領200萬,而肇事者則願意再自行給付100萬,則縱使兩造解條件記載「100萬(不含補償金)」,特補基金都會以被害人已獲賠償100萬,應予扣除,僅補償被害人100萬。

 

若是被害人遇到這種情形,小雄律師建議,先由被害人向特補基金申請補償,待補償下來後,雙方再簽立和解。

而且和解內容記載

「乙方願給付甲方300萬元含補償金)。

給付方法

1甲方已向特補基金請領200萬元。該金額若遭特補基金要求返還,甲方應再給付予乙方。

2、餘款100萬元……

 

因為理論上,特補基金有權向被害人要求返還,但實際運作上,若被害人先行請領,特補基金多半只會向肇事者求償。

而雖然將來特補基金,會向肇事者求償200萬元,但特補基金有點半公家性質,所以這200萬元,都還可以再協調,實際給付也可以分期付款。

小雄律師個人就曾經手過,200萬的總額,但每月只需5000元。

 

)被害人自己酒駕

酒駕固然不應該,但酒駕被害人未必就不能受到強制險的理賠。

只要對方也有肇責(例如闖紅燈),由於強制險採無過失責任,除非被害人自己酒駕為全肇責,構成犯罪行為不理賠,否則仍可向保險公司請領強制險。

 

五、肇事車輛為公司車,被害人切勿單獨與駕駛達成和解。

只要肇事車輛為公司車,那依照民法第188條規定,雇主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而實務上雇主相較於司機,通常是較有財力的一方。

所以,有時被害人會同情司機家境不好,而先單獨與司機達成小額賠償的和解,心想其餘差額,再跟有資力的公司求償。

 

然而在法律上,司機才是最終要負責任之人,公司的連帶責任只是為了保護被害人所設。因此若被害人自行與司機達成和解,公司的連帶責任也會因此減縮。

一樣舉例說明。

假設被害人的損失是50,但同情司機,所以跟司機10達成和解,心想其餘40元,可以再跟公司追討。

然而因為已經達成10和解,所以公司的責任也減縮為10萬。

也就是,只有當司機不付這10時,被害人才能跟公司追討這10萬,如果司機有給付10萬,那公司便免除所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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