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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雄律師】春節打工必看-工讀生權益

https://youtu.be/U2RghAtgaVw

在幾次幫勞工局上勞基法宣導課程的經驗中,發覺許多學員都對工讀生如何適用一例一休下的勞基法規定,有許多疑惑。

因此今天小雄律師特地將有關工讀生的權益,單獨拿出來說明。

希望能讓收入已經比較低的工讀生們,瞭解自己有那些權利,也讓企業雇主們知道,在現行的法規下,該如何遵循。

照例,法律人在講述法律時,都會先對一些基本名詞做定義。

所以在講工讀生的權益前,我們應該先瞭解何謂工讀生

首先,大家要先瞭解,工讀生只一般民眾的用語,法規上並沒有針對工讀生有特別的規範,而是只有針對部分工時的情形,加以規定。

也就是「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

而所謂「部分工時」指的是,每週工作時數低於法定工時40小時。

因此只要你一個禮拜上班不到40個小時,就適用部分工時的規範。

跟你是不是學生,有沒有每天上班,都亳無關係。

而部分工時的工作型態,還可以細分成下列四種類型

第一種,跟其他員工一樣每天上下班,只是天的工時較短。

第二種,單獨特殊班別,例如晚班或假日班。

第三種,僅約定每週或每月的工作總時數。

第四種,工作分攤,例如好幾個人共同擔一個職務。

也就是如果你的工作型態,屬於上面這四種情形,你就是部分工時勞工。

做完最基的定義介紹後,我們來看部分工時,也就是俗稱工讀生最基本的權益有那些。

第一個,一般勞工都該享有的勞保、健保、就業保險及勞退,基本上工讀生也都要有。

不過在健保的情形,有一點不一樣。例如:如果是利用寒暑假從事未逾三個月之短期性工作,且未喪失原有之投保資格者,為避免時常移轉投保單位之不便,全民健保允許仍以原保險身分(例如是父母之眷屬)繼續投保。

另外實務上有所謂「部分工時認定原則」。

也就是如果是每個工作日都上班或是每週工作時數12小時,視同專任員工,應由工讀機構為其投保。

此外,如果是同時在兩個地方打工,那勞保、勞退,兩家都要投保,但健保及就業保險,就只需要擇一投保即可。

再來工讀生基本上也受勞基法保障,所以也有最低基本工資的適用。

現行基本工資,每月為新台幣23,100元,每小時為150元。而且10911日起,調整為每月23,800元,每小時158元。

介紹完工讀生基本權益後,小雄律師接著要跟大家說明,兩個一般民眾很容易搞不清楚的地方。

一個是有關工讀生的放假,另一個則是工讀生的加班費。

首先,放假的部分,由於部分工時亦有勞基法之適用,所以也當然適用一例一休的規定。

也就是每七天,一定要有一天例假日及一天休息日。

不過這裡大家一定要特別注意,所謂一例一休的這兩個假日,未必要在星期六及星期日。所以如果是只有六、日請工讀生,等於這兩天是工作日,而尚有其他日可休息,所以並不需要依照勞基法休息日及例假日的規定,加給加班費。

這個問題是小雄律師上課時,最常被問到的問題。因為台灣許多服務業,都是六日生意最好,所以會加請工讀生,也因此雇主都很關心,在現行法規下是不是會因為這樣而增加人事支出。

另外,還有一個觀念,是民眾很容易忽略的。其實一般勞工,六日雖然放假,但其實是有支薪的。也就是如你要離職那做到下個禮拜一跟做到這禮拜五離職相比,會多出三天,而不是只有一天。

而這個觀念,在部分工時的情形,是不適用。也就是部分工時在例假及休息日,是沒有工資。

這是因為部分工時的基本時薪,實際上已經比完整工時換算下來的時薪還高。

特別解釋這個觀念,主要是要跟國定假日作對照。

依照勞基法第39條規定,國定假日之工資,雇主是要照給。而這個規定即使是工讀生,也有適用。

所以如果是國定假日要求工讀生上班,依照勞基法同條規定,是要加倍發給工資。也就是明年起最低時薪是158元,所以如果是明年春節期間要請工讀生,就要付時薪316元。

不過這裡還要注意一個特殊的例外規定,也就是「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裡頭特別允許,勞雇雙方可以透過協商將休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放假。

意思就是可以把你明年1月份的其他班表都取消,全部挪到春節,這樣就不用給付雙倍時薪。

不過適用這個規定的前提,是該員工原本就有固定班表,如果臨時找來的工讀生,既無班表可調,就只能加倍發給。

最後,要跟大家說明的,是加班費的計算。

一般人可能會認為,超過原來約定的工時,就叫作加班。

不過在法律的解釋上,只有超過每天8小時的法定工時,才有勞基法延長工時的適用。因此只有每天工作的第9到第10個小時,有11/3的加班費,第11到第12小時,有12/3的加班費。

如果只是單純的比原本約定的時間長,例如午班原本4小時,但因為當天客人特別多,多留了1個小時善後,這1個小時的時薪,是由勞資協議,只要不低於最低時薪,都是合法。未必要加給1/3

此外加班補休的規定,工讀生也同樣適用。

只是要特別注意,是否補休,應得員工的同意,雇主不得強迫員工休假。而且如果最後沒有休假,雇主還是要發給加班費,絕對不能以員工自己放棄休假而不給。否則,會觸犯勞基法第79條,得處2萬元到100萬元之罰鍰。

以上就是小雄律師關於,工讀生權益的介紹在即將到來的春節假期,也將會是學生們打工的旺季。希望莘莘學子們要懂得爭取自己該有的薪資待遇,千萬別忽略自己的勞工權益,讓自己的權益睡著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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