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雄律師】如果你是武漢肺炎患者
這個年,因為中國大陸的武漢肺炎,全球陷入人心惶惶的局面,而台灣因為口罩之亂,也讓人感覺選舉彷彿還沒結束。
尤其是接下來的台商包機返台,更是掀起了一波政治口水戰的高潮。
因此,在進入有關武漢肺炎的法律分析前,小雄律師還是想先再談一下民主的真諦。
民主的程序及目的,絕對不是在尋找叛徒、製造對立,而是在追求共識。
所有跟你提出相反意見的人,即使事後被認為是錯誤或者是少數,他也是探尋真理的重要過程,不該被完全否定價值。
就像范瑋琪的狗官說,激起正反兩方的爭論,最後便讓大家清楚知道,原來台灣的口罩大部分仰賴進口,其實是不夠用的。而這也突顯了蘇貞昌院長一開始,口罩一定夠用的保證,原來跟他在神明面前所發的誓,一樣荒謬。
不過,選舉已經結束了。小雄律師固然還是很討厭民進黨,一再製造人民對立,進而獲取政治利益的風格。然而我們台灣目前的共識,就是由蔡英文總統,繼續領導台灣四年。
那就執政的好好執政,在野的好好監督。
不在其位,不謀其政。
國民黨既然早就不是執政黨,就做好監督的角色,真的沒必要撈過界去搞什麼兩岸包機。邀功不成,反倒惹得一身腥。
不過雖然監督是必要的,但沒也必要在這種嚴峻的時刻,對政府多加苛責。
因為把事情做好,跟提出建議,絕對是兩回事。
建議的人可以很簡單的提出一個口罩實名制,但做事的人得考慮到所有環節。
光是維持網路系統的正常連線,以及口罩的配送,都是一項大工程。
而不可否認,政府到目前為止的表現,都算是水準之上。
然而,民主本來就是一個人民監督政府的體制,希望它好,還可以更好。
所以沒有人應該因為監督政府的言論,事後發覺是錯誤,而遭受過多的人格批判。因為這樣會導致寒蟬效應,不敢監督,更嚴重者,就是像大陸一樣,一片歌功訟德。
民眾對政府如何運作,本來就存在資訊上的落差,所以在民主社會,政府資訊的公開與溝通,十分重要。
我相信,如果范瑋琪充分認識到,台灣的口罩會不夠用,她應該也就不會說出那麼離譜的言論。
透過范瑋琪的事件,也希望大家能夠學習到,在對事實真相不瞭解前,不要妄下評論。
這也是我們法律人,在養成過程中,不斷被要求該有的態度,
說完以上這些時事的感想後,小雄律師想跟大家談的,是有關武漢肺炎,所牽涉到的一些法律問題。
大部分的主流媒體報導,都側重在提醒大家,要如何配合防疫措施,並警告大家,罰則有多重。當然不是這些事情不重要,而是既然已經有那麼多媒體說了,小雄律師就談一些不同的面向。
也就是,如果你是被要求配合這些防疫措施的民眾,在法律上會有那些權利,以及可以救濟的管道。
首先,如果你是一名武漢肺炎的患者,那你可能會被隔離治療。它的法律依據是,染傳病防治法第44條及第45條。
雖然是治療,但為了避免疫情擴散,卻是具有強制力,也就是實際上會拘束你的人身自由,所以會有提審法的適用。
什麼是提審法?
國家為了達成它的任務及目的,很多時候會採取最強硬的手段,也就是直接拘束人民的人身自由。而這個部分,一定要有法律依據。
然而,僅僅只有法律依據還是不夠,如果執法者不按照著法律的規定而濫權執行,人民的人身自由還是會受到不法侵害。
所以國家還定訂了提審法。也就是當你的人身自由被限制時,你都可以要求法院即時介入審查,去確認國家限制你的人身自由,是否合法。
而為了符合提審法的要求,目前遭到隔離的病患,都會收到一份螢幕上所顯示的隔離治療通知書。
上面會有提審法告知事項的記載。
其實一般犯罪嫌疑人遭到拘提逮捕時,也都會有提審規定的告知。
而我們律師在陪同偵訊時,常常會遇到,犯嫌如果不是犯罪經驗充足,通常會不太瞭解警察或檢察官關於提審的說明。
這時候都會需要我們律師,再跟當事人解釋一次。
所以我想,被隔離治療的病患,看到前面那樣的通知書,應該也會有同樣的困惑。
這裡簡單再重複一次。所謂提審就是,如果你覺得國家限制你的人身自由不合法,那你可以要求即時見法官,讓法官介入審查。
當然提醒大家有這樣的權利,不是要大家在被隔離治療時,就一律要求見法官。
而是要大家瞭解這些文件的意義,不會因為無知而害怕。並在真正需要的時候,知道如何主張權利。
防疫的第二項重要措施是,居家隔離。
只要你曾經跟武漢肺炎的病患接觸,例如你跟確診病患搭乘同一班飛機,就必須進行14天的居家隔離。
它的法律依據,是染傳病防治法第48條。
這裡同樣會有限制人身自由,而涉及提審法的問題。
不過,因為目前只是在自己家裡隔離14天,解釋上還不到嚴重限制,可能會傾向沒有提審法的適用。
但實際上還是得看個案情形,如果隔離的時間更長,也有可能認為可以請求提審。
因為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的規定,所採行的管制措施,有可能更為強烈。
像是當年SARS期間的和平醫院的封院措施,甚至是像中國大陸武漢的大規模封城。
而若是像封院這樣的措施,應該就會認為有讓法官即時介入審查的必要。
另外,目前還有兩項防疫措施。一項是居家檢疫,是針對有中港澳旅遊史之人。它的情況與居家隔離類似,我就不重複說明。至於另一個,是情況更輕微的「自主健康管理」,基本上沒有強制力,比較像是建議性質。
而上面的這些防疫措施,除了自主健康管理,比較不會影響日常生活外,其餘的情形基本上都會造成你無法上班。
隔離治療的情形,一定可以請病假。而且如果是因公造成,還算是職業災害。
至於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算是為了防治疫情擴散的公共利益,所做的特別犧牲。那是不是可以請公假呢?
依照目前勞動部的說法,是傾向參照天然災害時的出勤。
想更瞭解這方面的規定,可以回去參考小雄律師之前拍的「放颱風假,有薪水嗎」的影片。
這裡簡單的說,結論就是雇主是可以不支薪,只是必須准假。
在目前的傳染病防治法裡,只有第38條積極協助防疫工作的情形,才可以請公假。例如這次寶瓶星號停靠基隆港的篩檢,如果需要遊輪地勤人員到場協助,員工就可以請公假。
至於目前許多民眾很關心的口罩問題。
我不是專家,戴或不戴,搶或不搶,就留給其他人去討論。
我只有一個簡單的結論。
不該期待,也不該要求,民眾有超越一般人性的高尚舉動。
口罩留給需要的人,這是一句空話。
因為每個去搶的人,一定都覺得自己需要。
自私是一個最合理的人性,期待人們不要自私,是不切實際的。
就像我們台灣,還不是自私的把口罩留給台灣人,而不准口罩出口到其他國家。
所以政府該做的事,不是呼籲大家把口罩留給需要的人,而是應該直接把口罩分給最需要的人。
這不就是國家徵用口罩的目的嗎?
不過,說的容易,但真的要執行,才是困難。
所以就多給政府一些空間與時間,沒必要急著大加批判。
因此,小雄律師今天只想藉由這次徵用口罩的事件,跟大家解釋其中的一些法律概念。
何謂徵用?
電影裡常演的,警察為了追犯人,直接開走私人汽車,就是徵用最典型的例子。
雖然徵用是合法,但畢竟是侵害個別人民的權利,而且這些人並沒有特別犧牲的義務,所以國家應該要給予補償。
像是傳染病防治法第54條,除了有徵用防疫物資的規定,也同時載明了,國家應予補償。
最後,由於口罩的不足,許多政治人物或店家,都趁機推出贈送口罩的活動,來吸引人潮或拉抬自己的人氣。
然而,如果贈送的口罩不是醫療等級,那並沒有防止武漢肺炎的功效,實在沒有必要去拿。
而如果是醫療等級,那發送的人則很有可能觸法。
大家要知道,醫療等級的口罩,是屬於醫療器材,一定要有藥商資格才能販售。
那如果不是賣,而是送呢?
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第3條同樣有規定,如果是贈與,必須要主管機關核准,而且只能送給醫療救濟機構。
因此,即使你手邊有多餘的醫療級口罩,也千萬別拿來當贈品使用。
以上就是小雄律師關於,武漢肺炎的一些法律知識分享。防疫時期如果不宜外出,甚至放起了無薪假,那就多花點時間充實自己,並珍惜與家人間的相處與陪伴,別讓自己一直陷在焦慮與不安之中。
望盼疫情早日落幕,大家能儘速恢復正常的生活。
小雄律師,我們下次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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