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眾朋友不要一看到標題,就認為小雄律師也要來挑戰「逆時中」。
我們法律人向來是對事不對人,就事論事,兩個在法庭上針鋒相對的律師,下庭後絕大多數是可以坐在一起閒聊。
況且,如果要我給陳時中部長做評價,他的分數可是非常高,遠勝過民進黨檯面上那些政治人物。光他從一月底新冠病毒疫情爆發以來,連續不間斷召開記者會,誠懇的向全民說明疫情、報告進度,就是民進黨其他政治人物難以望其項背,更可說是民主的最佳典範。民主的內涵,很重要的一點,就是溝通。蔡英文總統剛上任時,也曾期許做個最會溝通的政府,但直到陳時中部長的出現,我們才見到了真正的民主對話。傳統的民進黨政治人物根本做不到,像是徐國勇與蘇貞昌,可是忙著黨內互打呢!
不過,雖然我也認為陳時中部長的表現,已經算是高標,應該給予掌聲,但我們自栩為網路自媒體,監督政府就是天職。更別說,我認為口罩外交這件事,早已超出陳時中部長的權限,而是民進黨高層更多的政治算計在其中。
別誤會我用政治算計這四個字,在這裡我並沒有負面意思。政治本來就是分配益利,所以需要很多精算,來獲取最大利益。只是在分配的過程中,掌權者難免會有私心,所以需要法律的授權,掌權者才能去做。民主國家的執政者,並不是皇帝,並不是無所不能,一切行為必須遵循在法律之下,這在憲法上叫做「法治國原則」。它的主要精神是「法律保留」。也就是國家做任何行為,都要有法律授權,沒有法律授權,就不得去做。政治人物透過選舉成為總統或市長,只是表示他是有權做這件事的人,但具體可以做什麼事,還是要有法律授權。
這裡觀眾朋友應該會問,外交部從事外交工作,捐口罩給有需要的友好國家,應該是有法源依據阿?
外交部做外交工作,當然沒有問題,會有它的法律依據
但口罩外交的問題在於,
口罩從那裡來?
螢幕上的圖片,是網路上搜尋到的口罩徵用書。
徵用的目的是為了疫情需要,而徵用的法源依據是傳染病防治法第54條第1項。這個條文,小雄律師之前也介紹過,這裡就不再贅述,主要內容就是讓防疫指揮官可以徵用防疫物資。
所以大家可以清楚知道,口罩徵用的目的是為了防疫,是為了疫情需要,而不是為了國家外交。如果政府把徵用的口罩拿去做外交,這肯定是超出了傳染病防治法第54條第1項的授權。
對,小雄律師當然知道口罩外交有很多好處,特別是在其他國家正需要的時候,雪中送炭,對比中國粗製濫造的防疫物資,肯定能大大提升台灣的外交能見度。
然而傳染病防治法只給了你防疫的權力,並沒有給你趁機做外交的權力。口罩業者之所以必須承擔特別犧牲,在這個全世界口罩價格都飆漲的時候,只能夠以公定價格,提供給政府而無法自行販售,是為了配合防疫,是為了國民健康,而不是為了配合國家外交政策。
如果,口罩已經夠用了,那國家應該停止徵用或減少徵用數量,並用外交部的錢,跟業者買口罩,而不是慷他人之慨,用口罩業者所損失的錢,去做人情給其他國家;但假如口罩還不夠用,那國家更不應該拿去做外交,因為傳染病防治法要求的是避免傳染病蔓延,保護國民健康,而不是增加國家外交能見度。
之前,小雄律師也曾舉例過,徵用在電影裡最常出現的情況是,警察徵用路上人民車輛去追嫌犯。試問:如果警察徵用你的豪華跑車,跟你說是要追嫌犯,但實際上卻是拿去送給外賓,你會覺得可以接受嗎?
當然,兩個案例情況還是有所不同,但本質上都沒有法律授權,這點是一致的。當你超出法規授權的目的,去從事不相關的行為,不管它的目的正不正當,這就是違法。
而如果民進黨政府真的覺得口罩外交很重要,而且很急迫,那就麻煩民進黨趕緊修法,讓外交部有權限徵用口罩做外交。民進黨在立法院已經是絕對多數,想通過什麼法案都可以,所以更不應該省略這個步驟,視「法治國原則」為無物。
唉!明明有這麼明顯的違法情形可以監督。可以要求外交部說明,講清楚他們所捐助給國外的口罩是從那裡來。如果是衛服部徵用而來,那拿去做外交是否違反徵用目的。然而在野立委諸公們偏偏要去質詢,兩週九片是不是少一片,沒有十全十美,以及實驗氣炸鍋到底可不可以炸口罩。
所謂監督,絕對不是執政者說九片,你就說十片,甚至加碼一個月30片,就叫做監督。瞭解法規的授權範圍,監督政府是否趁機濫權,才是專業的在野問政。
唉~~反正沒有期待就沒有傷害。國民黨立委完全不懂,該如何當個在野黨,也不是一天兩天的事了!
只是當有一天,全民都對你們沒有期待的時候,一個政黨的消失,也只是剛好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