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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雄律師】火車殺警案無罪

這幾天轟動一時的火車殺警案宣判,被告遭判決無罪,並允許50萬元交保。判決一出來,引起社會輿論一陣譁然,恐龍法官的罵名四起,媒體上盡政治人物及名嘴們同情警察的聲音。

小雄律師今天便想帶大家來看看,這個案子到底有什麼問題。

小雄律師先不急著說我自己的結論,而是先帶大家看一下案例事實及判決理由。

這部分的資料由於判決還沒上網,所以主要是參考司法院新聞稿,而不是主流媒體加油添醋的說法。

被告鄭再由於民國10873日搭火車北上時,因票種不符被列車長要求補票而發生衝突,

員警李承翰趕來處理,沒想到被告竟然拿出藏於口袋內的紅柄嫁接刀,往警員李承翰左腹刺擊,造成警員李承翰大量出血死亡。

而法院調查後,判決無罪的理由主要是:

第一個,被告於99年時就有思覺失調的確診病史。法院特別交待這點,我想主要是要撇除,被告事後裝病的疑慮。

而想更瞭解這個疾病的觀眾朋友,也可以去看一下「我們與惡的距離」。

第二個,審判中法院委請榮總為精神鑑定,報告裡明白表示:被告行為時,處於思覺失調症急性發病的狀態,其犯案行為是受其精神狀態影響所致,已達到刑法第19條第1 項「因精神障礙而不能辨識行為違法之程度」。

這裡我們也順道一起看一下,刑法第19條的規定。

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簡單的說,如果你無法辨識自己的行為是違法的,或者說雖然知道行為違法,但卻無法控制自己不去做。

這兩種情形,在法律教科書裡,通常簡稱為欠缺「辨識能力」及「控制能力」。

而這個條文的文義非常明確,只要精神障礙達到欠缺辨識能力或控制能力,就不罰。什麼叫不罰,就是只能判無罪。

所以,法官依照醫生專業的鑑定報告,認定事實,再依照法律規定,判決無罪。

請問這樣判決,到底那裡恐龍了?

小雄律師絕不否認實務上有恐龍法官,但也絕對不是判決結果跟你想得不一樣,就一定是恐龍判決。

條文就明白規定,最嚴重的精神病患,只能判無罪。

如果民眾覺得這個結果,不能接受,那應該回頭去修法,把精神病患無罪的規定拿掉,而不是一味指責依法審判的法官。

所以民眾應該出征的對象,不是法官,而是民進黨。因為民進黨是國會最大黨,面對這些問題,他們都不修法解決,是他們立法怠惰。

然而,舉凡政治人物,最會做的事情,通常都不是好好做事,而是甩鍋撇責任,尋找代罪羔羊。

所以我們可以看到,明明最該被責備的執政黨立法委員,他卻可以講出下面這樣一段話。

立委王定宇在臉書上寫道:以下引述江信賢律師意見,所謂心神喪失,指精神發生障礙,對於外界事務全然缺乏知覺、理解及判斷作用,無自由決定意思之能力者而言。這位鄭姓男子,能夠自己買車票,還能知道自己逃票,也知道鐵路警察要來處置逃票事宜,結果法官認為「全然缺乏知覺、理解及判斷能力」?所以交保後再殺人也可以無罪?

 

王定宇立委上面這一段話,有三點我完全不能苟同。

首先,拜託!要發表意見,就發表自己的意見,不要找其他人背書。我都不能確定,江律師是否真的有講過上面一番話。

第二點,精神喪失是舊法的用語,目前新法就是剛才帶大家看過的刑法第19條第1項,而它的內涵就是行為人的精神狀態處於「無法辨識違法行為」或是雖然知道違法,但無法控制自己不去做的情況。而絕對不是「對於外界事務全然缺乏知覺、理解及判斷作用」。

第三點,文章中以被告能夠自己買車票,還能知道逃票,也知道鐵路警察要來處置逃票事宜,為何法官會認為被告屬於「全然缺乏知覺、理解及判斷能力」?所以被告交保後再殺人也可以無罪?。

但事實上是,法官根本沒有這麼說,王立委是用舊法時期的解釋,強加在法官身上。

而且對於這點批評,我可以稍微改幾個字,反問王定宇立委,是不是也贊成這個說法。

前總統陳水扁可以搭高鐵,還能接受訪問,也可以站台助選,結果台中監獄竟然認為陳前總統「病況未獲改善,符合在監不能為適當醫治」?所以陳前總統再犯罪,也不能夠把他抓去關嗎?

陳水扁總統為什麼可以不用回去關?還不就是因為醫療小組認為,他病況未獲改善,在監無法為適當醫治,所以允許他保外就醫。

同樣的,為什麼法官會判殺警被告無罪?

因為榮總鑑定意見認為,被告已經達到刑法第19條第1項「不能辨識行為違法之程度」。

所以如果民進黨立委認為,只要多數民意支持,就可以推翻專業醫生的鑑定意見,那麻煩請他們也支持,立即把陳前總統送回台中監獄。

 

難道小雄律師都只在乎被告的人權?

而不在乎被害人家屬心情,以及警察執法時的權益保障嗎?

當然在乎,我自己就是從公家體系出身,老婆也還是公務員。

所以我完全可以體諒,公務人員在執法時,遇到民眾抵抗,所承擔的困境與壓力。

我自己就曾經處理過,到山上去執行砍除檳榔樹,結果現場卻被五佰多位民眾團團包圍,而當時我的身邊連一個保護我的警察都沒有。

請問面對那樣的情況,當時的我會希望有什麼樣的幫助?

是眼前這五百多位民眾,事後一定都要被依妨礙公務判罰有罪嗎?

絕對不是嘛!

而事實上,在場民眾也不會因為,擔心將來觸犯妨礙公務,就會立刻散去嘛!

他們將來是不是有罪,根本不是我最在乎的事!

我最在乎什麼?我希望立刻有警力到現場,保護我跟其他執行同仁的安全。還有,當天因為這種突發狀況,我本於自己的專業判斷,無論最後做了什麼決定,院內的長官都能夠支持我。

當下由於人數相差懸殊,所以我決定撤退,擇日再執行。不過,為了捍衛公權力,我仍然走進人群之中,找到債務人,當場跟他宣示法院貫徹公權力的決心,並且提醒在場民眾,如果他們還是選擇抗爭,那下次會有優勢警力到場,強力執行,請大家不要以身試法。

小雄律師很幸運!

在場群眾並沒有更激進的動作,也讓我跟同事們都能順利離開,而回到法院之後,長官們也都認同我的處理方式。

最後,小雄律師也成功再次帶隊,砍掉了山上的檳榔樹,而這次現場執行時,並沒有群眾再次抗爭。因為,我也事先透過溝通協商,成功說服了債務人,免去了更多社會資料的耗費。

 

講這個例子,並非只是要吹噓小雄律師自己的豐功偉業。而是要大家設身處地想想,如果你是火車上的那位員警,你會希望有什麼樣的幫助?

我相信,絕對不是被告事後會不會被判刑。而且就算確保被告將來一定會被重判,也無法避免這樣的遺憾發生。

我想這位英勇殉職的員警李承翰,他最希望的,應該是當下發生衝突時,能有其他警力可以協助,或者是他手上有其他可以制服被告的武器。

絕對不是配槍,在滿是乘客的車廂內,並不適合開槍,而且依照我們的警械使用條例,警察用槍時機,可是有很多限制。

所以與其配了槍,不敢開,開了事後又要背責任,那還不如提供給警察,其他可以比較寬鬆使用的警械,舉例像是電擊槍等等。而且在事後在究責檢討的時候,也能給予警察比較多的容錯空間以及法律上的協助。

我相信多增加這方面的規範及經費,才是真正對基層警察的支持。而不是在人死了之後,才想著無論如何要槍斃凶手償命。這樣的支持,是最廉價,也最沒有實質幫助的。

而上面這些規劃,正是需要執政者去費心煩惱的事。絕對不是只有謾罵甩鍋,像個事不關己的正義使者,在那裡挑起民眾憤怒,進而仇視特定族群,並獲取政治利益。

 

回到火車殺警這個個案上,小雄律師自己的結論很簡單。

如果被告真的處於精神障礙,而不能辨識或控制的程度,那當然只能判無罪。然而判無罪不代表什麼事都不管。

面對精神病患的配套措施,絕對不是把他們殺了,就眼不見為淨。現代的文明病你殺得完嗎?而依照我們現在的體制,絕大多數的精神病患,都是等到犯了重罪,才被大家給注意到。所以事後把他們殺了,對於社會安全根本沒有幫助。

請大家別再只是,出事了就獵巫式的找個目標來渲洩情緒。我們需要的是更多錢、更多的人,去協助這些病患。

別天真的認為這是家屬的義務。

家裡如果有個這樣的病人,根本不是普通家庭可以承擔。

而他們所造成的社會後果,也不會只有那個家庭需要付出代價,而是跟你我都有關。

因此,我們需要的是政府建立更好的社會防護網,花更多的資源在這些複雜且困難的事情上面。

而不是只會灑錢討好特定族群,例如不斷調高的老農年金。

以上就是小雄律師,今天關於火車殺警案的法律評析,希望能讓我們的公共議題,有更多的理性討論,而不是只有獵巫式的謾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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