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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雄律師】肇責分析直行車與轉彎車

https://youtu.be/jN7A3xJ6JTY

 

網路上小雄律師最常被問到關於車禍的問題,都是想請小雄律師分析,他們車禍事故的肇責比例。這裡小雄律師先統一說明,每個個案都有其特殊性,一定得看過全部資料後,才能論斷。實在很難單憑你們主觀描述的情形,就作出結論。因為陳述對自己有利的部分是人性,甚至有些時候,人們會為了保護自己,而改變大腦裡的記憶。我遇過太多當事人,他們的陳述內容,跟我之後所看到的影片畫面截然不同,所以都會養成眼見為憑的習慣,不會輕易妄下結論。況且小雄律師的判斷,也不代表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判斷,車鑑會的報告,法院也未必都會採納。在判決沒有確定之前,一切都可能還有變數。

 

而在觀眾朋友們詢問肇責的情形中,有很大一類,是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的車禍事故。然而雖然都說是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但實際上不同情況下,肇責歸屬還是會有所不同。今天小雄律師便是要針對不同情形,來跟大家做說明。

在進入各種類型分析之前,我們先看法規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條文規定的十分簡單明瞭。

但在進入類型分析前,小雄律師想先一併說明三個觀念。

第一個是,這個條款的適用情形,是排除十字路口垂直行車方向的狀況。

這是因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也規定:「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也就是如果你們是十字路口,相互垂直的方向行駛而發生碰撞,那首先是要依照號誌或人員指揮,再來是幹線道優先於支線道,其次是多線道優先於少線道,接下來才是轉彎車禮讓直行車。

而不是直接適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簡單的說,如果你是幹線道左轉,而被左方支線道的直行車攔腰撞上,並不會適用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之規定。

換句話說,一般在討論直行車與轉彎車的路權時,其實是排除十字口垂直車輛碰撞的類型。因為這種情形,是要按照同條第2款的規定,來決定路權優先。

 

「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的規定,還有第二點要注意的地方。就是民國95年修法前的規定。

95年修法前的規定為「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

這也是許多人在車禍事故中,經常會爭執的一點。也就是我明明都已經彎過去了,是對方來撞我,怎麼我卻是肇事主因!

會有這種想法,正是來自於修法前的規定。修法前直行車與轉彎車間的路權,是以轉彎車是否過中心而開始轉彎而有所區分。

但實務運作下發覺,是否已達中心處難以判定,而且容易造成雙方搶快。因此修法將之刪除。

也就是基本上直行車與轉彎車間,路權就是在直行車身上,若發生碰撞,轉彎車必有肇事因素,剩下的只是直行車有無其他違規,而同有肇事因素。

路權的規定重在,何人有路權,對方便必須禮讓,而非外觀物理上,誰去撞誰。

最後一點是,轉彎車有打方向燈,並不代表你就擁有路權,對方必須禮讓。實務上很多肇事者都會強調,自己早就打了方向燈,對方明明就看得一清二楚,還故意要撞過來。然而有沒有打方向燈,只是增加對方有無疏未注意車前狀況的理由,並不會因此擁有優先路權。

 

瞭解完前面三個觀念後,我接下來分析幾種碰撞類型。

第一種是,兩車對向車道,然後左彎車撞上直行車。

這種情形比較沒有爭議,基本上左彎車的肇事責任就是肇事主因起跳,甚至可能是全肇責。

除非對方有明顯違規,例如超速、酒駕等情形,才有可能在個案中調整。

當然直行車此時,也經常會被認定有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而為肇事次因。關於疏未注意車前狀況的問題,不只在直行車與轉彎車間會發生,所以小雄律師會在另一部影片中說明,今天主要還是針對直行車與轉彎車間的對應關係。

 

第二種類型則是,同向但不同車道之情形。也就是車輛要右轉或左轉時,與後方直行來車發生碰撞,但雙方原本在不同車道。

這種情形除了會有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的違規外,轉彎車通常也會伴隨著未先換入右轉車道或左轉車道,即逕為轉彎的違規情形。

這種情形的肇責判斷,大致與前一種相同。通常都是轉彎車為肇事主因,而直行車有無肇事原因,則視有無其他違規而定。

 

最後一種情形,兩車同向,且為同一車道。這種情形最特別,小雄律師先直接說結論。後面再帶大家看相關的實務見解。

同向同一車道間,並不適用「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之規定,而是要適用前後車的關係,也就是「後車應注意車前狀況,保持可以隨時煞停的距離」。

這裡我們可以來看一個實務上的函釋。

交通部9825日,交路字第0980017407號函表示,

二汽車係前後於同向同一車道行駛,前後車係應依同規則第94條規定行駛,其行駛至交岔路口之行車秩序,並無前車轉彎時應禮讓後車直行之規定。

這裡我們也可以再看一件法院的判決理由

判決案號是台中地院105年度訴字第1091號民事判決

判決理由有摘錄在螢幕上,有興趣的觀眾朋友也可以自己去司法院網站下載全文。這裡僅提幾個重點部分。

首先,這件個案中的行車事故鑑定,依然認為直行車有未禮讓轉彎車之情形,而認定兩車同為肇事原因。然而法院判決理由清楚表示,依照交通部函釋,同車道之前後車間,沒有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的課題。而判決理由中所引用的函釋字號,雖然與小雄律師前面列的不一樣,但這兩號函釋,其實也都是在重申前面小雄律師所引用的98年函釋意旨。

而由這個判決大家也可以注意到,行車事故鑑定的鑑定意見書,很容易在這點上判斷錯誤,誤用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之規定。所以更別說是警方所製作的初判表,幾乎都會先列成前車有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的違規。

觀眾朋友如果遇到這種情形,一定要特別注意。因為這會讓整個肇事責任翻轉過來。

以剛才的台中地院判決為例,由於前車也有按規定,使用方向燈,所以被認為全無肇事責任,因此得就損害賠償總額之全部,向後車駕駛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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