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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雄律師】109年車禍和解處理分享(上)

https://youtu.be/y5D1bgqMqOI

身為一位職業律師,去年一整年當然處理了許多案件。

有些已經順利結束,有些則仍在繼續進行中。

有些圓滿達成和解,有些則不得以繼續對簿公堂。

今天小雄律師想藉著回顧整理,自己去年一整年經手處理的車禍和解案件,挑出其中十件來說明,讓觀眾朋友能瞭解車禍和解的實際情況。而不是在面車禍事故時,一廂情願的認為,事情應該如何發展。

底下我會跟觀眾朋友說明這些案件的概況、和解進行過程,以及最後的調解結果。

不過先說明一下,還有很多案件內容,其實也很適合拿來跟大家說明,只是這些案件尚在訴訟程序,或者還有流程未完備。為了避免影響當事人權益,這些案件我只好加以剔除。

另外還有很多案件,當事人只是前來諮詢,後續便由其自行處理,像是螢幕上這樣的信函,便是當事人自行處理後特別寫信來感謝小雄律師。而這些案件小雄律師也未必能掌握所有流程及結果,所以也不會在這次的說明裡頭。

 

首先我們來看第一個案件。

被害人是67歲的老婦人,主要跟小雄律師聯繫的,是他的兒子。

案件事實是一輛大型的拖板車停靠在路邊卸貨,擋住了整個車道,導致往來車輛都幾乎要跨越雙黃線,逆向行駛才能通過。

而被害人騎乘機車通過後,想要在下一個T字路口左轉彎回家。然而因為後方視線被拖板車給擋住,所以她先停靠在右側路邊,採用兩段式左轉的方式,等她認為沒有車輛後,再行通過。

然而此時同向有另一台機車,因為視線也被拖板車給擋住,所以在跨越雙黃線超越拖板車後,與要穿馬路的被害人機車發生碰撞。

被害人因此受有左側第29肋骨骨折併血胸,左側鎖骨骨折,左側肢體多處擦挫傷等傷勢。

被害人在來找小雄律師之前,已與兩位肇事者商談過和解,不過兩位肇事者基本上都認為自己沒責任,所以和解破裂。

因此,小雄律師第一步協助被害人提告刑事,並且於告訴狀中請求檢察官送行車事故鑑定。

不過行車事故鑑定結果,對被害人不算太有利。車鑑會認定被害人為肇事主因,而另外兩位被告則為肇事次因。

我們當事人當然也有責任,這點沒有問題。但車鑑實務習慣將停放在路邊靜止不動的車輛列為次因,這點小雄律師則十分不能認同。明明是故意的違規行為,不當增加了道路上的行車風險,卻要每個經過的用路人,去提高自己的注意義務閃避。最後發生車禍他卻只需要負最輕微的責任,實在是很沒有道理。

實際上有在騎車或開車的朋友們都知道,有時候讓與不讓、過與不過的判斷,都在一瞬之間,要每次都精準的禮讓路權優先者或是注意所有的突發狀況,其實是有些困難。

然而違規停車的人明明可以不做違規行為,卻為了自己方便,而故意犧牲其他用路人的安全,反而只需要負最輕微的責任。這也難怪台灣多的是路邊違停的車輛。

關於車鑑會本身制度層面的問題,不是今天影片的重點,以後有空小雄律師再跟大家討論。

我們回到這個車禍案件的處理。

車鑑報告出來後,地檢署首次開庭。我當庭請求送覆議,但因為兩位被告都有認罪,所以檢察官沒有准許,而是轉介鎮公所調解。

調解時兩位被告僅願意賠償醫藥費用8萬元,與被害人授權之30萬元差距過大,所以調解不成立。

本案小雄律師替被害人估算的損害上限為50萬元,但若以車鑑會認定被害人為肇事主因,僅得請求3成估算,其金額為15萬。訴訟中要反轉成為肇事次因,而判決賠償35萬元,頗有難度。所以比較合理的估算是5成,也就是25萬元。

而總金額230萬的賠償,老實說走完全部訴訟程序,只是徒增雙方費用。這點第一次諮詢時,我就曉諭過被害人一方,而且實際判決出來,也可能只有判賠十幾萬而以。只不過肇事者一方的態度,讓本件不得以走上訴訟。

之後刑事起訴進到法院,法院原本也要再安排調解,但小雄律師給予被害人建議。在對方未主動連繋提高賠償金額前,先予拒絕,並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候刑事判決出爐,案件轉到民事庭後,再找機會洽談。

不久後,刑事判決出爐,被告二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2月及3月,易科罰金分別為6萬及9萬。

其中將車輛違停在馬路上的被告,是刑責比較重的那位。

這也讓小雄律師認為,肇事責任比例會有調整的機會。

之後,民事訴訟開庭,騎機車的被告請了律師,違停被告則由保險公司代理。

這裡說明一下,為什麼違停被告的保險公司之前一直沒有出面?

因為被告公司根本不願意報出險。報出險後,保費會提高,而且大貨車的保費本來就貴很多。但如今出現了9萬的罰金,自然是報出險比較划算。

民事訴訟在法庭進行第一次攻防後,法院果然再次勸諭雙方洽談和解,之後也轉介法院調解室。

調解時,騎乘機車的被告表示願意賠償10萬元,而路邊違停被告的保險公司,則願意賠償12萬元。

小雄律師以僅獲被害人授權30萬元為理由,建議調解委員改期續調,並請保險公司回去轉請違停被告本人親自到場。會這麼要求是希望違停被告,再負擔部分賠償金額,以免除刑事罰金,進而達成折衷方案。

然而第二次調解期日,違停被告並未到場,不過在現場協調折衷下,以兩位被告再各增加給付2萬元,總金額26萬元達成調解。

具體調解方案,可參考螢幕上的調解筆錄內容。

其中特別跟大家說明一下,一般車禍所造成的過失傷害,雖然是告訴乃論之罪,可以由告訴人撤回。但撤回告訴是有時間點的限制,必須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而本案刑事已經進到二審,所以不得撤回告訴,法院只能審酌雙方已達成和解,而給予緩刑。

以上就是第一個調解案件的處理經過。

本件因為有走到訴訟程序,最後才達成調解,所以耗時將近1年。

第二案件,被害人是70歲的阿嬤,騎乘機車在十字路口被撞,

傷勢頗為嚴重,開了兩次刀,診斷證明書也清楚記載須專人照顧3個月。

不過不利的一點是,阿嬤的行車方向是閃紅燈,對方則是閃黃燈,所以路權會在對方身上。雖然阿嬤一直強調,當時號誌壞了,而且對方車速過快。不過現場沒有任何畫面可以佐證,亦無任何目擊證人。

不過稍微有利的地方是,初判表的記載是”無法判定”。

在實務上無法判定的情形,保險公司通常可以接受各1/2的肇事責任比例,來進行賠償。

因此,小雄律師一開始評估本件重點,就不是放在阿嬤很在乎的肇事責任比例,而是在如何說服保險公司拉高損害賠償數額。

因為,以現有初判表的記載,保險公司絕對不可能接受更高的責任比例。然而若冒然送行車事故鑑定,則有可能因為阿嬤方向為閃紅燈而讓她成為肇事主因,保險理賠反而僅剩30%。

本件被害人女兒在跟保險公司協商時,保險公司僅願意賠償20萬元。

而被害人女兒則要求60萬元賠償,即醫藥費20萬、看護費20萬、精神慰撫金20萬。

然而若以這樣的請求,扣抵肇事責任,實際上賠償恐怕只有30萬上下。

果然,在小雄律師第一次與保險公司電話磋商中,保險公司最終僅願意賠償35萬元。

於是,小雄律師建議被害人就傷勢可能置換人工關節之情形,再次回診,並請醫院作出評估。最後開立如螢幕上所示之診斷證明書。

而因為有了將來第二次手術的風險,醫療費與精神慰撫金都可以再拉高,所以最後爭取到被害人女兒可以接受的45萬元。

不過,這個案件小雄律師最後並沒有親眼見到它和解成立。因為雖然女兒已經能接受45萬之方案,但阿嬤本人卻認為還差一點。也因此後續流程,由當事人自己繼續與保險公司洽談。

小雄律師雖然受委任代理洽談和解,但也無法保證案件一定能和解成立。但我相信這個案件後來還是會和解,因為進入訴訟對被害人而言,並不會更有利。

接下來第三件的案情,是阿嬤載著孫子在路口被撞,同樣因為他們是閃紅燈的一方,所以依照初判記載,極可能被判定為肇事主因。

本件是阿嬤的兒子,來請小雄律師陪同出席調解。而從一開始他就表明態度。老人家並不想打官司,無論如何都會答應和解,只是他們不懂法律,所以希望能在律師陪同下,確保權益,也多爭取一點賠償。

本件在小雄律師陪同處理下,以12萬元達成和解。但因為具體履行上,給予分期,因此小雄律師特別加註違約金條款,督促對方按時履行,避免小額案件將來還要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的不利益。

不過這裡要提醒大家,各地公所的調委會對這種加註違約金的約定很少看到,所以常常會告知不能這樣記載,連小雄律師在場,都要花很長一段時間解釋,才能順利加註。

第四件同樣是阿嬤被撞,她的兒子來請小雄律師陪同出席調委會。

雙方原告私下磋商的情況為,被害人兒子自行估算損害100萬,而肇事者一方保險公司僅願賠償35萬。

雖然被害人傷勢頗為嚴重,但賠償中的精神損害估算較高,且未加以考量自身肇責。

而且肇事者的父母在出車禍後,就積極慰問,最後也願意為兒子的刑事責任,自掏腰包增加賠償金額,所以大概只談了15分鐘左右,就以順利以50萬元調解成立。

整個程序,小雄律師是報價出差2個小時,但其實後面都是在等候區公所作成調解書。

各地區公所通常不是每天都有安排調解,有時當日案件較多,會耗費比較多的等待時間。

 

5個案件,是多年鄰居來拜託的案件。案情很簡單,但卻很值得大家借鏡。

案例事實是鄰居小孩在2年前騎腳踏車被撞,當時對方態度很好,還有到醫院探視,所以被害人也就沒有提告求償。想不到,如今卻收到法院開庭通知,保險公司要代位求償車損2萬多元。

會有這種情形,就是小雄律師先前說過的,因為對方保有車體險,已向保險公司申請出險,此時車損的求償權利,已移轉到保險公司身上。所以雖然車禍當事人表示沒有求償,但還是有可能在一段時間之後,由保險公司出面代位求償。

小雄律師在這裡,再次呼籲,車禍事故中即使雙方都沒有要向對方求償,最好還是寫個簡易的互不求償和解書,相關範例連結我會放在說明欄裡。

本件被求償的金額其實很少,其實可以考慮自行處理。但鄰居不想再為這點事跑法院,影響本身情緒。而且在小雄律師的說明下,他也理解,自己反告對方的時效早已超過。所以只希望小雄律師代為協商,儘量減少賠償金額,不要再走訴訟程序。

這麼小額的案件,若請律師代理出庭,搞不好加上律師費還會花費更多。

所以小雄律師一開始就跟鄰居表示,會以電話跟保險公司磋商,儘量降低賠償。

在與保險公司磋商的過程中,小雄律師除了主張折舊及肇責分擔外,還請被害人一方提供當年的診斷證明書及腳踏車財損照片,主張抵銷,最後便以5000元達成和解。

而因為金額很少,所以也不要浪費時間去法院簽調解筆錄。而是由保險公司寄來和解書,被害人簽名後寄回並匯款,之後再由保險公司再撤回提告案件。

以上就是小雄律師今天關於,109年個人車禍和解處理的前5個案例分享,下一集我會接著繼續說明另外5個車禍案例。想要更加瞭車禍和解處理的觀眾朋友,一定要記得訂閱頻道,關注下一支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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