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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雄律師】雞排妹指控翁立友性騷擾

https://youtu.be/HTPAdjg0Jq4

最近雞排妹指控金曲歌王翁立友性騷擾的新聞,攻佔各大媒體版面。

而且在媒體的推波助瀾下,各種流彈、陰謀論,以及支持各自一方的言論,也紛紛加入戰局。

小雄律師今天沒有要表態支持那一方,也沒有要從那些蛛絲馬跡去認定,誰在說謊。因為這些事情,即使上了法庭,用最嚴謹的方式去傳喚證人、交互詰問,也未必能查明真相。畢竟法官也不是上帝,無法回到那一天目睹整個事發經過,更無法探究當事人的內心真實想法。

小雄律師今天只想藉由這則新聞,跟大家介紹性騷擾的相關規定。並且以律師的立場說明,在當事人遇到這樣的情形時,會分別給予他們什麼樣的建議。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條文字很多,小雄律師簡單說明一下。

首先,性騷擾是指跟性有關且不受歡迎之口語或身體的行為。而且未達到性侵害犯罪的程度。因為如果是性侵害,直接適用相關的刑罰即可。

其次,從條文規定,性騷擾可以分為兩種類型。

第一種是交換利益型。例如:雇主要求員工陪酒,否則要解雇。

第二種則是敵意環境型。例如:伸出醎豬手。

今天雞排妹指控金曲歌王翁立友,在尾牙活動上直接用手觸碰她的臀部。若雞排妹的指控屬實,翁立友便是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項,敵意環境型的性擾騷。

而這種情形,依照同法第25條之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由上面這個條文大家可以知道,性騷擾要成罪,除了要能證明對方有觸碰自己身體隱私部位外,還必須證明對方是有性騷擾的主觀意圖。只是單純不小心碰觸,並不會構成。

而且由於性擾騷的發生,本來就乘人不及抗拒,所以很難奢求能當場保存事證。實務上除非被害人當下就大聲指控,而犯嫌又有逃離現場的舉動,否則很難單憑被害人一方的指控就成罪。

而這也是雞排妹不選擇直接提告的主因,因為如果敗訴,反倒變得理虧。

當然我們也知道,很多時候被性騷擾,未必能當下就直覺反應。這種情形,小雄律師會建議,若有聯繫對方的方式,那可以在事後由親友陪同下,向對方反應性擾騷一事,並暗中錄音蒐證。

如果對方有因此表示歉意或愧疚,甚至主動承認,便可以作為指控對方性騷擾的事證。

那如果對方堅絕否認呢?

對方如果始終未承認,確實會難以成罪。

不過,在對方並不知道你握有什麼事證的情況下,如果你表示手中有錄影畫面,或是有證人願意出面作證,只要對方願意承認道歉,便可以不再追究。這時,是有機會騙到對方,讓他坦誠犯行。

總之,法律不是萬能,法院裁判只能看證據。

想要指控他人,就必須拿出證據來,這不是只有性騷擾才會遇到。任何犯罪都一樣,拿不出證據來,法官只能判無罪。

這世界本來就不是受了委曲,法院就一定會還你公道。

律師的工作也不是一味的叫你提告,而是分析法律現實,讓當事人自己做出取捨。

當然,你也可以像雞排妹一樣,透過其他方式,為自己爭取公道。

或許她認為,讓對方身敗名裂,就是最好的報復。

只是選擇這種方式,往往就是七殤拳。殺敵一萬,但也自損八千。

因為一定也會有人認為,雞排妹拿不出任何事證就胡亂指控,只是在炒作新聞。

至於有些網友會提到,只要把兩個人都抓去測謊,事實就明瞭了。

代誌絕對不是憨人所想的那麼簡單!

要是測謊那麼精準,那所有案件都用測謊就好啦,那還需要調查那麼多證據。

就是因為測謊本身,就是一項無法被稱為科學的檢測方法。

測謊只是經由電子儀器去監測你的生理反應,但人們往往會因為緊張等其他因素,而過度反應,進而被認定在說謊。

像知名的「江國慶」冤案,便是如此。

 

那反過來,如果翁立友真的沒有性騷擾雞排妹,身為他的律師,又要如何給他建議呢?

首先,同樣不會建議他直接提告誹謗罪,來證明自己的清白。

因為誹謗罪要求「真實惡意」,也就是必須造謠者明知其為不實事項或非重大過失而不知。

也就是說,即使你陳述的內容,真的不是事實,只要不是惡意造謠,而是有合意懷疑,仍然不構成誹謗罪。

因此,翁立友若冒然提告,會有很高機會敗訴,這反而會讓一般不懂法律的人,誤認為他就是有性騷擾雞排妹。

這就像很多記者被告後,法院判決他們不構成誹謗,只是因為認定他們有經過合理查證,並非表示他們說的,就是事實。

 

若不適合提告,那翁立友又該怎麼做呢?

前面已經說過了,基本上沒有具體事證,性騷擾本身也不會成罪,更何況雞排妹根本也沒有要提告。

所以你需要面對的,就只是個人名譽及事業的影響。

那第一時自己站出來說明,會比交給經紀公司發表聲明來的好。

因為這樣才不會顯得逃避心虛。

而且聲明不需要牽扯太多,特別是,別妄想可以因此扭轉大眾對自己的印象。更別急著說自己才是被害人。

因為這些說法,通通沒有用。

公眾人物被這樣公開指控,除非你有證據可以自清,否則基本上形象就是受損,最後也淪為各說各話。

所以如何減少傷害,才是重點。

你只需要公開表達「本人絕無任何性騷擾對方之意圖及行為,舞台上所呈現的一切,都是為了帶給現場觀眾最好的觀賞感受。如果因此造成同台演出的其他藝人朋友,感到不舒服,我在此深感抱歉,也願意坦誠接受一切的司法檢驗。」

之後,就再也別對這件事情,做任何回應。

而一兩個星期後,自然會有別的新聞,讓這個事件漸漸被遺忘。

在這則事件中,還有很多選邊站的奇怪言論出現,小雄律師這裡就不逐一討論。

因為沒有真相,就不知道誰才是真的被害人。

而且小雄律師向來也不會鼓勵被害人,一定要站出來指控對方。

因為課予被害人有避免下一個受害者出現的義務,實在是太過沉重。

心存惡念之人,自有其該承受的報應,你不需要把一切都攬在自己身上。特別是,如果你無法承擔後續的壓力及煎熬,就千萬別勉強自己。

以上就是小雄律師今天關於,雞排妹指控翁立友性騷擾事件的個人想法。希望大家能從這支影片中,學到更多保護自己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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