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雄律師】這樣也叫疏未注意!?(上)
這個影像是我當事人的車內行車紀錄器,而今天這支影片的誕生,也可以說有一部分是應她的要求所拍攝。
我的當事人是一位大學女教授,從影片中可以看出來,是一位開車極為小心的駕駛,甚至可以說是過分小心。
如果是我開車在她後面,我應該早就按喇叭了。
然而,想不到在開這麼慢的情況下,她依舊在通過一個無號誌的十字路口時,被一位沒有駕照,年約60歲的婦女,騎乘機車從左側衝撞。
當然小雄律師說過,肇責分析首重還是路權在何人身上,而非物理上誰去撞誰。
所以我們先釐清一下,本件事故的路權歸屬。
事故路口,沒有號誌,所以必須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來判定路權。
而現場並沒有標誌那一方為幹線或支線,兩邊車道數也相同,且同為直行車,所以必須適用左方車應禮讓右方車的規定。
因此本件路權在右方車的女教授身上,加上是對方自己從左側衝撞,女教授縱使煞停仍無從迴避,理當是對方負全責。
想不到,警局的初判表出來,除了記載對方「無照駕駛、未依規定讓車」外,竟然也記載了女教授「未依規定減速」。
女教授收到螢幕上的這份初判表,當然十分不服,都已經開這麼慢了,還要被寫未依規定減速,難道是要下來用手推車嗎?
因此,女教授立刻在偵查程序中要求做行車事故鑑定。
然而,車鑑結果仍然令她大失所望,鑑定意見書固然將「未依規定減速」的認定拿掉,但卻回頭使用交通事故上的帝王條款。
也就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疏未注意車前狀況」。
小雄律師先前在「疏未注意車前狀況」的影片就說過,實務上經常濫用這個規定,幾乎是只要是還在移動的車輛,就會構成,完全沒有具體衡量「迴避可能性」。
就像這件的鑑定意見書,只是單純描述完車禍發生經過,就直接斷定女教授構成「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至於女教授是否可以注意到對方,注意到對方時,是否還有閃避可能,有無充足時間反應,都隻字未提。試問這樣的車鑑意見,如何能讓當事人心服口服?
於是女教授在刑事一審程序中,再次請求法院就車鑑結果送請覆議。
不過覆議結果,依舊一樣。仍然認定女教授構成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只不過在理由中補充注意範圍包括「原在車前,嗣因駕駛行為之動態發展而環繞車輛周邊之具體風險管理」。
這個實務見解小雄律師在先前「疏未注意車前狀況」的影片中,也分享過。小雄律師本人也贊同這樣的見解。
然而,本件無照婦人從來就不曾出現在女教授的車前,而是從側面撞擊過來,是否符合可預見之範圍,已有所疑慮。
更別說,所謂「疏未注意車前狀況」,除了預見可能性外,還包括迴避可能性。
請問當你已經開到路中央,才發現對方攔腰撞過來,請問開車的你是要如何迴避?這根本不是反應時間不足的情形,而是完全做不到。
開車的女教授是在收到覆議結果後,決定委請小雄律師擔任刑事一審的辯護人。其實在此之前,女教授就曾諮詢過小雄律師意見,我也老實告訴她,這種案件的刑責並不重,而且車鑑結果只是次因,基本上判刑後易科罰金的錢,可能比律師費還少,所以我也一直建議她自己處理就好,不用多花律師費。
然而女教授就是沒有辦法忍受,明明自己已經那麼小心開車,而且還是對方過來撞她,為什麼她要背負一個過失傷害的罪名?
此外,對方因為無照駕駛,保險公司不予理賠,以及無照婦人本身態度消極,也都助長了女教授想要捍衛自身清白的決心。
所以,即使本案委請律師十分不符合成本效益,但她最後還是決定委請小雄律師辦理。
正常這種案件,小雄律師也是會儘量勸當事人自己處理,不會選擇承接。不過,最終決定跟當事人一同努力的原因,就是因為這件車禍事故的事發經過,真的是最不應該被適用「疏未注意車前狀況」的情形。
因此,小雄律師也希望承審法官在看過影像後,能夠做出符合一般民眾價值判斷的結論。
不過,既然今天會拍這支影片,觀眾朋友應該也可以猜到,我們最後還是敗訴了。
小雄律師向來不會刻意吹噓自己訴訟勝率多高,打官司就是有輸有贏。也不會因為法官判我們輸,就一定覺得法官判錯,因為本來很多情況就是有價值判斷的空間。
不過,有些結果即使是已經從事法律實務多年,遇到了還是會覺得萬分失望。為什麼擁有權力的這些人,你們的判斷,會跟一般民眾差距如此遙遠?
黃東熊教授是小雄律師研究所時期,選修的刑事訴訟法老師。
先說他的很多觀念,我並不完全認同。
這裡打岔舉例說明一下,黃教授他瘋狂的評分標準。
他說今天考卷上的答案,如果只寫了他一個人的見解,那百分之百正確,滿分;如果,還多寫了其他A教授的見解,那只有對一半,給50分;如果,多寫了A教授跟B教授的見解,那只對1/3,給33分。
也就是你愈認真,寫愈多,分數反而愈低。
多麼極致的學者傲慢自負色彩!
然而,他在課堂上分享過的一句話,小雄律師認為極其有道理,至今小雄律師也還作為自己在法律思維上的準則。
「請問,情、理、法,順位要怎麼排列,那一個最重要?」
許多民眾或許會選擇「理」,而大多法律人或許會偏向「法」,取巧一點的說法,則會說三者兼顧,不可偏廢。然而黃東熊教授卻說:「不存在位階或兼顧的問題。而是合情、合理的結果,才應該合法。如果你今天解釋的法律結果,既不合情,也不合理,那何必需要法律人,找個國文老師來就好了。」
我相信黃東熊教授這裡並沒有要貶低國文老師的意思,而是強調,法律作為一個服務人民的工具,最重要的是,滿足人民對公平正義的需求,而不只是拘泥文義。
如果,法院只會文義解釋,則顯然背離了法律的真正目的。
讓我們回頭想一下,開場的事故影片,難道你們真的覺得女教授被判定過失傷害的結果,是合情合理的嗎?
大多數人處在女教授的情況下,難道都可以避免車禍事故的發生嗎?
果然,想要在十分鐘左右的影片,講完一個完整個案,實在是有點難度。而講述黃東熊教授理念的這一大段,小雄律師又真心想分享給大家知道。所以具體的訴訟內容,就留待下一支影片,再來完整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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