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小雄律師】113年版-車禍刑責

影片連結   https://youtu.be/RjcDB5jhQ3Q

又到法律與時俱進的更新時刻。

4年前小雄律師就曾拍過車禍刑責的影片,當時小雄律師就提到車禍相關的主要刑責,在108年有大幅修正過,至於實務接下來會怎麼判,還要再密切觀察。

如今4年過去了,除了原有影片所提到的內容外,小雄律師特別再加上這4年來實務量刑上的變化,希望能讓觀眾朋友的法律知識,也跟著更新,不要還有著舊法時期的錯誤認知。

 

首先,我還是先照著先前的影片架構,再跟大家提醒一次,被害人多半會提起刑事告訴的四個主要原因。

第一個,以刑逼民的功能。多卡一個刑事責任,總是會讓人心生畏懼。

第二個刑事告訴期間比較短,只有6個月,而民事損害賠償則是2年,所以為了怕刑事逾告訴期間,都會先提告刑事。

第三個,提起刑事告訴等刑事起訴,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可以免繳裁判費。

第四個,車禍事實經過及責任,可以透過警察檢察官,調查清楚。

瞭解車禍案件,多半會附隨刑事責任後,接下來我們就來看車禍案件中一般會面臨的幾個主要罪名,特別是瞭解在最近實務判決中,會面臨怎麼樣的刑度。

首先,車禍中最常見的刑責,一定是過失傷害。而且過失傷害在實務上,有兩個未必很合理,但現實就是如此運作的情形。

第一個,不論傷勢多麼輕微,只要有受傷,就構成過失傷害。所以只要是撞到機車,機車騎士都難免有一些擦挫傷或瘀青,而這些都會構成過失傷害。

第二個是,只要有疏失,即使比例只是百分之一,一樣就構成過失傷害。

不過過失傷害固然很容易構成,但過往實務多半判在2個月以內,易科罰金後,要繳給國庫6萬元。

修法後這個基準,並沒有大幅改變,但由於法定刑已由6個月以下,拉高到1年以下,所以在個案中有時也能看到較高的量刑。

例如小雄律師今年接觸過的兩個案例,一件被判了5個月,另一件則被判了4個月。

前者被判較重的原因,小雄律師推測除了被害人傷情較嚴重外,主要是被告過程中沒有積極參與調解,至於後者,則是在法庭中全面否認罪刑,甚至與檢察官及法官起衝突,否則以後者的被害人傷勢,僅僅是最輕微的皮肉傷,理當只有10天或20天的拘役,想不到卻被判到4個月。

所以如今的過失傷害,如果保守一點評估,恐怕要抓到3個月,也就是9萬元的易科罰金支出。而且過程中最好還是積極參與和解,並把這比開銷評估進去,而不是一律交給保險公司去理賠。

 

車禍中如果傷情再更加嚴重,便會構成過失致重傷。這裡要注意刑法上的重傷,要達到重大不治或難治程度,即使有腳指頭截肢的情形,都還不算構成。這與一般人的理解有所不同。

而修法後過失致重傷的法定刑,由原本的1年以下,提高到3年以下。

所以這幾年的判決看下來,過失致重傷的實際判決也大多來到6個月,而不在是以前的4個月。甚至在個案中有時也會看到刻意判在7個月的情形。要知道判超過6個月即無法易科罰金,有入監服刑的風險。以往這在過失致重傷不大可能發生,但如今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可能性,不得不小心。

 

比重傷更嚴重的後果,便是死亡,也就是過失致死的刑責。

關於這點,小雄律師在死亡車禍的影片中就已經提到,修法將法定一口氣由2年以下,拉高到5年以下後,實務目前多半會判到7個月以上。以小雄律師這兩年受委任處理的案件中,就有兩件都判到了10個月。另外還有一件想要諮詢的,是在人行道上撞死行人,本身量刑就會加重二分之一,然而他一審居然選擇拚無罪而非盡力與被害人家屬洽談和解,結果就是被重判四年。

小雄律師自己目前的評估是,除非你是肇事次因,而且過程中又已積極提出合理的和解方案,只是被害人要求過高致無法達成和解,才會有判在6個月以下的空間。

所以小雄律師目前過失致死案件,如果是受被告委任,都會勸諭其除了保險公司的給付外,自己也要盡力提出賠償方案,否則將來恐有入監之風險。

然而必須說,這樣的新觀念許多車禍相關的從業人員都還沒有。

小雄律師已多次在調解過程中,聽到保險理賠人員或者是調解委員說出實務上撞死人又不用關的言論。

這裡一定要請觀眾朋友特別注意,不要再輕信這種過時沒有即時更新的老舊觀念。

 

這裡幫觀眾朋友統整一下,過失傷害、過失致重傷及過失致死,以往判決的刑度,分別為2個月、4個月及6個月。而修法後對這3個罪的量刑預估,最好拉高為3個月、6個月及9個月。

其中過失傷害及過失致重傷,本身是屬於告訴乃論,只要和解後,被害人撤回告訴,法院就會下不受理判決。而過失致死為非告訴乃論,即使和解,法院最多也只能給緩刑。

 

車禍有關的第四個刑責,是一般民眾最痛恨的酒駕

目前構成刑法程度的酒駕,有兩個標準

第一個是,吐氣酒精濃度每公升達0.25亳克

第二個則是,有喝酒導致不能安全駕駛。

而單純酒駕的法定刑是3年以下,目前實務多半還是判在4個月以內。

但如果因此發生車禍,致被害人受重傷,法定刑便來到1年以上7年以下。

而若是致人於死,更高達3年以上10年以下。

 

而關於酒駕,有兩點是特別要跟觀眾朋友提醒的更新內容。

第一點是,法務部在111年擴大了酒駕三振條款的適用,不在限於5年內三次,只要是第三次,原則上都不准易科罰金。也就是雖然法院判決主文記載得易科罰金,但如果是第三次酒駕,在執行時檢察官將不會准予易科罰金。

第二點是國民法官法的實施。

國民法官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應行國民參與審判。

而酒駕致人於死的加重結果犯,便符合上開條文的適用,所以會行國民參審制,由國民法官參與審判。

以目前人民仇視酒駕的社會紛圍來看,適用國民參審肯定會讓被告的量刑更加不利。

除此之外,國民參審制度所耗費的時間,會是原有審判制度的好幾倍。相對應的,被告所要支出的律師費用,也可能會是好幾倍。

 

跟車禍有關的第五個刑責是,肇事逃逸。

肇事逃逸有三個地方,是一般民眾容易誤會的。

第一點是,刑法上的肇事逃逸,必須是有人受傷或死亡,如果只有單純車損而逃跑,並不構成肇事逃逸。

第二點是,就算沒有發生碰撞,也可以構成肇事逃逸。

有些人會以為沒有發生碰撞,便直接離開。但車禍的責任,並來就不一定要發生撞,例如你逆向行駛,而對方為了閃避而撞到電桿,雖然兩車沒有發生碰撞,但依舊是逆向者要負起肇責。

第三點則是,就算全都是對方的錯,也不可以離開。這是一般民眾最常誤解的地方,以為對方闖紅燈,自己沒有錯,趕時間就先離開,結果反而構成肇事逃逸。

其中第三點在大法官釋字第777號中,雖然有所改

然而在之後的修法,還是明確規定,即使沒有過失,還是構成肇逃,只是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

另外,法定刑在修法後,被害人輕傷而肇逃部分,回到過往的6個月以上5年以下,仍然有無法易科罰金的風險。至於被害人重傷或死亡下肇逃,則仍是1年以上7年以下,刑度相當重。

所以這裡還是要提醒大家,發生車禍事故一定要留在現場處理,不直接離開。離開現場只會讓問題變得更嚴重。

 

最後還有一種情形在車禍事故中也十分常見那就是無照駕駛無照駕駛本身雖然不是犯罪行為,但也會影響你的刑事責任。

無照駕駛依照現在多數的實務見解,只算是行政違規,並非肇事因素。所以如果你全無其他肇事因素,單純無照只會被開罰單,並不會有刑責。

然而若你本身已經構成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再加上無照駕駛那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的規定,則會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以上就是小雄律師113年度更新版的車禍刑責介紹。其中修法後的實務判決趨勢,明顯就是愈判愈重,尤其是沒有盡力洽談和解的情形。

 

 

 

arrow
arrow

    小雄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