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雄律師】肇事逃逸
今天想來跟大家談談肇事逃逸的相關法律問題。雖然先前的影片也曾多次談到肇逃的相關刑責等問題。
不過其實肇逃還有很多法律面向,希望能讓大家在這支影片裡,完整瞭解。
今天的影片內容,主要會為三個部分,第一個是肇事逃逸的行政責任;第二部分則是,肇事逃逸的刑事責任;第三個部分是民事責任,主要是保險給付問題。
首先,來看肇事逃逸的行政責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千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
同條第4項規定:「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所以,沒有人傷的肇事逃逸,雖然不會觸犯刑法,但仍會有罰單並吊扣駕照。
至於有人受傷的情形,除了另觸犯刑法第185條之4外,其行政罰也更重。除了同樣有罰單外,還會吊銷駕照。
其中輕傷的吊銷是3年後才能重考,而重傷及死亡則是終生不得再考照。
這裡有念過一點行政法的人,可能會有點疑惑。
致人受傷或死亡的肇事逃逸,同時觸犯刑法及行政罰,不會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嗎?
所謂一事不二罰原則指的是,就人民同一違法行為,禁止國家重複處罰。
而一般來說刑罰比較重,行政罰比較輕,所以只需要適用刑罰即可。
然而這個原則有其例外,也就是在處罰目的不相同時,並不適用。
例如,刑事部分若遭緩起訴處分,並需繳納緩起訴處分金,那與罰單部分目的相同,都是繳錢,就可以折抵。
但吊銷駕照部分,處罰目的不同,無一事不二罰之適用,仍然會被吊銷。
以上就是關於肇事逃逸行政責任的部分。
接下來我們談第二個部分,刑事責任。
在進入具體的說明前,還是想先跟大家談一下立法論的面向,也就是肇事逃逸之所以要處罰的基礎。
對,肇事逃逸很可惡,但本來犯罪的人,就是會想逃跑,這是人性。
而刑罰一般來說是不會要求人民有超乎人性的表現。
請問強盜殺人是不是更可惡?但請問殺人犯或強盜犯逃亡,本身還會再成立一個強盜逃逸或殺人逃逸罪嗎?
並不會,為什麼肇事逃逸要另外成立一個單獨的罪名呢?
在立法論上有三種不同的理由。
第一種是為了加強保護交通事故中傷者的人身安全。因為傷者如果沒有被急時救護,通常會產生更嚴重的生命安全危害。
第二種理由是,為了其他交通參與者的安全。因為若肇事者若沒有在現場處理,可能又發生二次車禍。
第三種理由是,確保被害人可以知道肇事者是誰,將來可以向其求償。
三種立法論各有利弊,這裡就不多說,不過參照目前刑法第185條之4的立法理由來看,應該是採行第一種,為了被害人的即時救護。
而特別深入說明這層立法論的差異,主要是解釋幾個經常在實務上發生爭議的案例。
第一種情形
肇事者有留在現場,但並沒有報警或叫救護車。
第二種情形
肇事者有報警及叫救護車,但跟警察表示自己是目擊者
如果本條的立法目的,是在著重在被害人的即時救護,那第一種情形,仍應該構成肇事逃逸,而第二種情形,則不構成。
不過雖然立法理由這麼寫,但實務上判決上還是經常看到判決理由,擴張保護法益的情形。
只能說,車禍有人受傷時,最安全的作法是,留在現場,並報警及叫救護車,而警察到場時,不要只說自己是目擊者,而是頂多表明不認為自己對車禍事故之發生有肇事責任。
至於若是對方同意不追究,讓您離開,最好還是簽個簡易和解書,或最少加個LINE,簡訊確認。
才能避免事後被追究肇事逃逸的刑責。
肇事逃逸的刑度,在立委胡亂盲從的情況下,被修到一個很不合理的程度,也就是1年以上7年以下。而遭大法官解釋第777號宣示應在2年內修法。但轉眼已過去1年多,還是沒看到立委諸公們,完成修法。
目前實務判決的處理方式,是引用大法官解釋意旨,而判到1年以內,如果有和解再給予緩刑。但由於最重本刑超過5年,所以即使判在個6個月以內,依舊無法易科罰金。
最後,雖然釋字777同時也宣告,無肇責而離開也構成本罪部分違憲,然而有無肇責不易判定,主張不知道有車禍發生的抗辯,更是幾乎不會被檢察官所採信。所以如果有發生車禍事故,切記還是留在現場處理,以免事後衍生更重刑責。
最後,要跟大家談的是,有關肇事逃逸的民事責任。
理論上肇事逃逸並不會讓肇事者該負的車禍賠償金額增加,但事實上因為車險的關係,肇事逃逸很可能也會造成本身負擔增加。
(一)車體險部分,也就大家經常聽到的甲式、乙式、丙式車險。
1、自己逃逸
它的功能是讓車主自己的車損,不用去找肇事者求償,而由保險公司代付修車費用。
不過車體險的不保事項裡頭都有這樣一個條款「被保險汽車發生承保之危險事故後肇事逃逸者或肇事逃逸過程發生承保之危險事故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因此如果駕駛人肇事逃逸,便不能向保險公司請領車體險的修車費用。
2、對方逃逸
理論上對方會不會逃逸,不是被保險人可以控制,應該不會影響保險金的理賠。但因為丙式車體險的保險範圍,本來就僅限於車碰車的情況,因此丙式車體險中會有下面這樣一個條款。
「肇事逃逸之對造車輛無法確認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但經憲警或由本公司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但這個條款絕對不是指,對方肇逃丙式車體險就不賠,而是你一定要報案或其他方法,來確認本件是屬於車碰車的保險範圍。
(二)至於在第三人責任險部分,
1、自己逃逸
這裡有些不肖的保險公司,會引用以下這條不保事項條款「駕駛被保險汽車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所致。」
然而車禍的損害並非是事後肇事逃逸所致,而是車禍發生時就產生,所以並不該當上開不保事項條款。上開條款主要指的是,例如你駕車強盜,因而撞傷人,乃犯罪行為,保險公司不會理賠的情形。
所以在自己逃逸的情況,會形成保險公司會理賠第三人責任險,賠給付對方,但卻不會理賠車體險,賠付給被保險人自己。
2、對方逃逸
逃逸者未必是全責的一方,只要被保險人自己也有責任,那即使對方肇逃,保險公司仍然應該代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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