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案件實例】公司薪水照給,還能要不能工作損失!?
大部分的民眾大概一輩子都沒上過法院,對於法院的運作及律師在幫當事人做些什麼,也是一知半解,更多的資訊是來自於親朋好友或是網路媒體的介紹。
剛好小雄律師手上有一件案件,最近剛剛判決確定,而且小雄律師從一開始的調解程序,就參與協助當事人處理,最後調解不成立,又委請小雄律師代為提告進入訴訟。因此,小雄律師今天想藉由這個案例,來讓大家瞭解,一件車禍案件的完整求償流程,也分享一個有關不能工作損失的實務見解。
當然每個具體個案,還是會不太一樣,會衍生不同的程序,本件算是比較簡單的流程,並不代表所有案件都能如此順利。
小雄律師的委任人是被害人,他在108年5月間,在騎乘機車下班回家途中,遭到對向違規超車的機車迎面撞上,因此受有四根肋骨骨折、血胸、鎖骨骨折等傷勢。
本件肇事者有投保任意第三人責任險。因此一開始便由保險公司與被害人洽談理賠金額。然而協調過程中,被害人認為自己不諳法律,不知該如何主張權益,程序受到保險公司主導,以致理賠金額過低,於是找上小雄律師。希望小雄律師能協助評估損害,並陪同出席調解。
調解前小雄律師給被害人的損害評估,詳如螢幕上所顯示的EXCEL表格。而訴訟結果最可能判賠的金額,落在80萬元上下。一般小雄律師都會建議,如果對方的賠償金額,落在上下限之中,都應該考慮接受,因為訴訟還會再增加費用及時間的支出。
本件第一次調解期日,是很常見的情形,就是保險公司只收取大部分的資料,然後回去評估。而第二次調解期日前,小雄律師便事先與保險理賠人員,電話溝通確認可能之理賠金額。而當時承辦人員的回覆是,本件保險額度不夠,所以保險公司最多只能給付40萬元,差額部分只能看肇事者自己是否願意填補。
而當時與被害人討論後,他預設的調解金額底線是60萬元。
等到第二次調解期日時,肇事者的父親代理到場,提出肇事者本身有身心障礙證明,並表示應該是保險公司要處理,肇事者一方真的無資力負擔賠償。而保險公司則再以額度不足為理由。
然而有投保任意第三人責任險,額度卻只有40萬,較為罕見,更別說保險理賠經常會隱瞞保險額度。因此在我方強力要求下,被害人提出了保單自清。事實證明,是保險理賠人員在說謊,保險額度明明有100萬元,只是保險公司不願意賠償更多,所以謊稱額度不足。
此時承辦人員轉而表示,本件公司評估就是只能理賠40萬元,與保險額度無關。而保險公司評估與我方主張,之所以會有40萬元的落差,主要是因為不能工作損失。
被害人的診斷證明書,如螢幕上所示。其上清楚記載就診至108年11月8日,「期間宜休養」。因此被害人可以主張自車禍起108年5月17日至同年11月8日之不能工作損失。期間約莫6個月,而被害人每月薪資約7萬,故可請求40多萬元之不能工作損失。
然而這裡發生一個問題,就是被害人這段時間雖然都有請工傷假,但公司還是有發給薪資。因此,保險公司主張,被害人仍領有薪水,未受有損害,故拒絕理賠不能工作損失部分。
保險公司的主張,看似有理,但為何小雄律師還認為被害人可以請求呢?
主要的原因是,本件被害人是在下班回家途中發生車禍。
實務上認為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也算是職業災害。
勞工因此請假不能工作時,僱主必須依照勞基法第59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發給原領工資補償。
而被害人所任職的公司,頗有制度及規模,所以都按依照勞基法規定,在職災工傷假期間,發給工資補償。
那有問題的是,僱主若有發給職災工資補償,那勞工還可不可以向肇事者,請求不能工作損失的賠償呢?
這裡涉及一個實務見解,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重上字第 914 號民事判決。
判決理由寫到,職災的原領工資補償與車禍的損害賠償,並非出於同一原因。且職業災害補償採無過失責任主義,旨在保護受僱人,非為減輕職業災害事故加害人之責任,故不生損益相抵之問題。
這裡講的是民法損益相抵的概念。
民法第216-1條規定:「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扣除所受之利益。」
而原領工資補償,是基於勞基法保障勞工的規定,至不能工作之損失,則是來自車禍的侵權行為,兩者並非同一原因事實,故沒有損益相抵的適用。
這個見解,一般理賠人員未必會知道,所以我在第二次調解期日前,就先提供給保險理賠人員,請他事先與公司溝通。然而保險公司依舊以它們自身解釋,拒絕理賠不能工作損失。
本件理賠金額40萬元與被害人底限60萬元,雖有落差,但尚非十分巨大。最後,被害人考量進行訴訟,所需支出之費用、時間及精神折磨,甚至願意退讓至50萬元,然保險公司卻仍堅持僅能給付40萬元,以致於本件調解不成立。
不過,雖然調解不成立,但小雄律師還是居中提出了一個對當事人較有利的處理方式。
本件肇事者給付能力有限,而且只要民事訴訟勝訟,保險公司必然會給付。因此與其讓肇事者多一個刑責去繳罰金,被害人本身也要增加時間與費用去打刑事訴訟,那不如早點專心打民事訴訟就好。
因此,最後協調由肇事者補償被害人3萬元,此金額不計入將來民事求償範圍,用以貼補被害人進行民事訴訟之律師費。被害人則直接撤回刑事告訴,另外單純提起民事訴訟。此時民事訴訟的被告,名義上雖然仍是肇事者,但實際上只要判決金額在100萬元以內,都是保險公司的責任,肇事者完全不需要煩惱。
因此,本件雖然調解不成立,但雙方並未進入刑事程序,而是直接打民事訴訟。
民事起訴狀裡,小雄律師替被害人請求之金額,是100餘萬元。
訴訟基本上都是這樣,雖然評估最有可能的判決金額是80多萬,但起訴都會主張到最高額。因為法院調查後,即使損害比你主張的還多,法院還是只會在你請求的金額內下判決。
而就如前面所說,本件肇事者雖然名義上是被告,但實際上訴訟輸贏與其無關,所以現實到庭者,也是受委任的保險公司承辦人員。
而訴訟就是全面開戰,所以許多細項金額,對方也都會提出質疑。
關於這點,我一開始就跟被害人溝通過,細項金額如果對方爭執,寧可直接捨棄減縮,把重點放在大金額部分。
因此最終訴訟過程的主要爭點,只剩三個。
第一個是,被害人兩個月看護期間,是全天看護,還是半天看護?
這點在經由法院函詢醫院後,醫院明白回覆是全天看護,所以是用每日2,400元加以計算。
第二個爭點是,被害人不能工作之休養期間為多久?
依照診斷證明書的記載,被害人宜休養期間是到108年11月8日。但被害人實際上請工傷假的期間,則是到12月9日。主要的原因是,
被害人公司要求被害人提前返回工作崗位,並以減少每次職班時數,拉長休養期間加以因應。
很合理的主張,也沒有增加被告負擔,但被告還是爭執,所以法院就再函請醫院說明,最後醫院也表示,如此情況,仍有休養到12月9日之必要。
最後一個爭點,也是關乎賠償金額最多的不能工作損失部分。
被害人請工傷假期間,被害人公司仍發給薪資,那被害人可否再請求不能工作損失?
關於這點,判決理由並沒有像前面引用的實務見解,講得那麼清楚。但基本上也是認定要賠償,只是法院就被告的每月薪資,僅認定為5萬左右,所以總額滅為30萬。
這裡法院的認定結果,不是沒有挑戰的空間,只是最後被害人對判決總金額算是滿意,所以也沒考慮上訴。
至於,慰撫金的部分,倒是讓小雄律師有些意外,小雄律師幫被害人主張為30萬元,幾乎就認為這是最上限了。想不到法院真的完全沒有酌滅,就直接認定30萬元為適當。
所以說,慰撫金適度主張,而不是漫天喊價,並且在程序中限縮爭點,而不是錙銖必較,反而可以給法院比較好的印象,讓你在其他部分,獲得比較好的判決結果。
最後說一下,本件判決賠償的金額是,827,659元及自109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而雙方都沒有要上訴,保險公司主動把清償日算到109年12月25日,再加上應負擔的裁判費,總共賠給被害人將近87萬元。
還記得影片一開始說的調解經過嗎?
小雄律師抓判決金額可能在80萬元上下,而保險公司當時只願意理賠40萬元。且被害人一開始設定底線為60萬元,最後還願意退到50萬元。然而保險公司堅持不願退讓,最終不但多打了民事官司,還因此多付了37萬元。
小雄律師今天並沒有要特別點名是那一家保險公司,幹了這種蠢事。因為每個個案因素、承辦人員、公司主管,都可能影響最終結果,不應該用一件個案,來以偏概全。
不過小雄律師真心希望,政府能對保險公司的車禍理賠,多一點監督管理,尤其是有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也就是應該統計保險公司案件進入訴訟的比例,以及最後判決金額與保險公司評估金額的偏差率。如果是比例特別高的公司,都應該要加以裁罰,並要求改善。
否則難免會有保險公司,料定一般民眾不會輕易打官司,所以總是刻意將理賠金額壓低,甚至不惜謊稱保額不足,來損害民眾權益。
以上就是小雄律師關於,車禍訴訟實例的心得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