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雄律師】車禍刑事流程概要
影片連結 https://youtu.be/wIhwlomt_sk
雖然法律知識已日漸普及,但小雄律師發現,許多前來諮詢的民眾,對於基本的程序流程,還是不太清楚。追根究柢在於,專業的法律書籍太過艱深,不是一般民眾有時間能力去通盤瞭解。而一般的科普知識又太過簡略,僅僅是少數法條或一般常識性的說明,往往讓民眾在實際處理時,仍有許多不明瞭的地方。
今天,小雄律師就以自身接受法律諮詢時,民眾最常困惑或犯錯的地方,搭配小雄律師自己繪製的流程圖,給觀眾朋友們對車禍案件中的刑事流程,做一個基本但全面的介紹。之後,預計也還會針對偵查及審判流程,單獨做進一步說明,觀眾朋友們敬請期待。
首先,請先參考畫面上的刑事流程圖,讓小雄律師帶大家瞭解一下基本流程。
第一步,是被害人到警局提告製作筆錄。絕大多數的車禍案件,都只是過失傷害,所以必須被害人提出告訴,才會發動刑事偵查程序。
而員警在做完被害人提告的筆錄後,便會調取車禍事故的相關資料,並通知被告一方也來做筆錄。而等到基本的調查事項完備,便會將案件送到地檢察,讓檢察官偵辦。
由於案件繁多,很多地檢署實際上會把過失傷害的車禍案件,交由檢察事務官來開庭辦理。
而釐清車禍事故責任,最重要的行車事故鑑定,若當事人先前沒有自行聲請,也可以在這個時候提出,並不受事故起6個月內的限制。
若不服行車事故鑑定結果,當事人也可以再要求覆議。不過很多時候檢察官不會准許,會逕行起訴,留待後續審判時,讓法官再去決定是否送覆議。
另外目前各個地檢署就車禍案件,很大機率都會幫忙轉介調解。轉介調解的地點,可能是法院,也可能是地方的鄉鎮市區公所。
若能調解成立,原則上就是被害人撤回告訴,不起訴結案。
而若調解不成立,檢察官會視被告是否認罪而選擇簡易程序或通常程序。
這兩種程序的差異,會在之後另外拍一支介紹審判程序的影片,來詳細說明。
以上就是一個基本的刑事流程。
底下,小雄律師再說三點,在這個流程中,民眾很常會有的疑問或犯錯的地方。
第一個是,要到警局提告,還是直接向地檢署提告?
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制作筆錄。為便利言詞告訴、告發,得設置申告鈴。」所以要對犯罪事實要提出告訴,可以到地檢署,也可以到警局,也不一定要用書狀,口頭提告也可以。
那用什麼方式提告比較好呢?
一般而言,如果您的案情沒那麼複雜,與承辦員警聯繫,到警局以口頭提告即可。但若您的案情較為複雜,或是即將遲誤告訴期限,我們律師一般會以書狀,逕向地檢署遞狀提告。這樣的好處是,地檢署收受書狀後,會在留底文件上加蓋有明確收文日期的收狀章,之後不會有逾期提告的疑慮。
另外,公眾人物有特殊的需求時,律師也可能會陪同當事人,前往地檢署按鈴申告。例如畫面上這個最有名的北檢申告鈴,不知道有多少名人,不小心誤按成底下的愛心服務鈴。
第二點要提醒大家的,是告訴不難,但千萬別搞錯告訴權人
一般來說,車禍案件是本人或配偶可以提告。如果是未成年,則父母也可提告。若為死亡車禍,則擴大到一定範圍的親屬。另外,若沒有告訴權人可以提起告訴,還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236條第1項規定,由檢察官指定代行告訴人來提起告訴。
這裡舉一個實務上最常出錯的情形,例如父親是被害人,因為車禍受傷而失去意識,子女不懂法律規定,想說母親年紀也大,不方便處理,就用父親的印章蓋委任狀給自己,代替父親提起告訴。然而此時身為被害人的父親已經沒有自主意識,自然不能委託他人提起告訴。另外,又因為被害人尚有配偶可以提起告訴,所以也不能由檢察官指定代行告訴人。而等到審判時法院才發現,被害人其實並無自主意識,原有之告訴不合法,此時早已逾6個月的告訴期間,無法再補為合法告訴,法院只能下不受理判決。
第三個問題是,向公所聲請調解,是不是可以延長告訴期限?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31 條規定:「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由有告訴權之人聲請調解者,經調解不成立時,鄉、鎮、市公所依其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所以在公所聲請調解,確實有延長告訴期間的效果。不過小雄律師給這裡給大家的良心建議,最好還是在6個月內就正式提起告訴。
主要是上開條文的適用有其要件,若不符合,便沒有視為已提起告訴之效力。例如實務上主動聲請調解者,也常常是被告,此時被害人若以為還在調解程序,告訴期間可以延長,便可能因此逾期。
此外,上開條文變相使告訴期間無限延長,有違法的安定性,雖然目前實務見解是作有利於被害人之解釋,但難保那一天見解會不會突然變更,或者已經修法,而你卻沒有及時更新。
況且,撤告程序其實十分簡單,只要遞出撤回告訴狀便可。甚至在公所成立調解時,只要調解書上有載明撤告的意旨,也會發生撤告的效力。所以與其去適用鄉鎮市調解條例的規定來延長告訴期間,不如在6個月內正式提告,等調解成立後再回頭撤回告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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