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雄律師】車禍事故中的因果關係
影片連結 https://youtu.be/Axyg-iq8GJs?si=bk4de9Gk2-bYsJrr
今天要跟觀眾朋友分享的法律知識,是「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雖然也是通俗的用語,但在法律體系中,卻有著非常深的內涵,遠遠不只是它字面上的意思。
當然,這支影片不可能把法律教科書裡的整個章節都拿出來說明,所以小雄律師會以我親自承辦的車禍案件為例,說明因果關係的內涵及運用。
在開始講個案事實前,小雄律師先簡單說明一下,「因果關係」的基本內涵。
因果關係在文義上,指的是「前者導致了後者的發生」,在邏輯學上,指的是「非Q則非P」,也就是如無前者,即無後者。這又稱作條件式因果關係。
舉例,小明因為鬧鐘被室友小李弄壞了,因而睡過頭,趕著出門上班,結果在路上發生車禍。所以室友小李弄壞鬧鐘與小明發生車禍之間,存有因果關係。因為若鬧鐘沒被小李弄壞,小明也不會發生車禍。
從上面這個例子,觀眾朋友大概也可以體解到,法律體系中的因果關係,顯然不可能採用上面這種「條件式因果」。因為法律的重點,是要行為人被懲罰或要其負責賠償,而要弄壞鬧鐘的小李,去負擔小明上班發生車禍的責任,顯然超出了一般人會有的價值判斷。
因此,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並非是客觀的邏輯推演,反而是一種價值判斷。也就是關聯性要強到一定程度,才會要求行為人負責。
這在法律上我們稱之為「相當因果關係」,也就是不僅僅要求要有條件式因果,還必須經過價值判斷後,認為具有「相當性」。而在刑事領域,學說還藉由大量特殊案例的分析,發展出「客觀歸責理論」。
這些理論複雜許多,而且今天的案例是民事訴訟,所以小雄律師就不再深入說明,直接進入本件案例事實。
被害人在109年時發生車禍,而他直到111年民事時效即將屆至前,才來找小雄律師。而之所以會拖到這麼晚,才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主要是因為,不論是檢察官的起訴或刑事第一審的判決,都認定他的傷勢十分輕微,僅有「雙手掌疼痛及左胸疼痛」,而且刑事判決的量刑也很輕,只有區區的40天拘役。
若僅僅是輕微傷勢,確實沒有委請律師的必要,然而被害人一坐下來,就開始訴說他的委屈。
車禍當下被害人前去急診,只有緊急包紮後就離關,並沒有做進一步的檢查。之後持續治療近一個月,手腕疼痛狀況都沒有改善,被害人才又去其他大醫院做詳細檢查。結果診斷出是「腕隧道症候群」,隨後便進行開刀手術及長期復健。
「腕隧道症候群」一般被認為好發在,需要大量重複手腕工作的人身上,例如機械技工、打字員等等。而被害人本身剛好也是冷氣裝修師傅,會有大量使用手腕的情形,所以肇事者一方的保險公司直接判定,這「腕隧道症候群」是被害人本身的職業病,因而拒賠。
因此,被害人才會拖到最後一刻,才來找小雄律師諮詢,看看是否還有什麼挽救的希望。
老實說,在諮詢開始的前半段,小雄律師也對這個案件,不抱太高期望。因為因果關係是民事侵權行為求償的要件,是原告要負責舉證。而且民事訴訟法採行「相當因果關係理論」,即「有此行為,通常即足生此種損害」。雖說「腕隧道症候群」,也有可能是外力所造成,但畢竟是少數,所以很難直接得出兩者間的「相當性」。再加上被害人本身的工作因素,也加重了職業病的疑慮,所以進到民事訴訟,如果沒有更有利的事證,民事庭法官也很可能會做出與前面刑事程序,同樣的判斷。
一般車禍案件,只要當下有急診就醫,通常是沒有因果關係的問題。會發生問題,多半是因為某些傷勢在當下未被發現,過一陣子才檢查出來。此時有可能被認為是被害人自己原有的疾病,或者是另外受傷所導致。
面對這種情形,訴訟上可能的調查手段,一般是以下幾種:
第一,調查被害人過往的健保就診紀錄,看有無相關病史資料。
第二,函就診醫院,詢問系爭傷勢是否為車禍事故所造成。
第三,檢附完整病歷資料,送醫院鑑定。
其中前二種方式通常會並用,而第三種送鑑定,則為前二者仍無法確認下之最後手段。
所以受委託處理這類案件,小雄律師都會希望能在前二種調查方式中,即獲得有利被害人之證據資料,否則冒然送鑑定,鑑定醫師也未必能做出有利且確定之鑑定結果。
例如曾有當事人一審敗訴後來找小雄律師,其一審就因果關係,有送醫院鑑定,其中醫院雖然已經表示「無法排除為前次車禍事故所致傷病之後遺症」,但仍然遭一審判決以「可能為個人習慣所影響」而駁回。而小雄律師於第二審代為撰擬書狀,最後也還是敗訴駁回。
所以在這件個案中,要能勝訴的關鍵,就在於能否讓醫師回函說出「腕隧道症候群與車禍事故相關」的字句。
被害人的急診醫院,由於只做緊急處理,未做進一步檢查,且醫院為避免醫療糾紛,幾乎可以斷定不可能做出與車禍相關之回覆。
而後續手術的醫院,一般是較有機會為有利之回覆,但被害人表示先前口頭詢問過主治醫師,恐怕也不大樂觀。
幸好,在被害人提供的某份文件中,小雄律師看到了一絲希望。
本件被害人係在下班途中發生車禍,故有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職業傷害補償,而勞保局的回函係認定「雙手腕隧道症候群」屬職業傷害。可見勞保局要核准補償前,應該有肯認了因果關係的醫詢資料。
所以小雄律師承接了這個案件,火速趕在時效消滅前,遞出民事起訴狀,並在起訴狀中,聲請法院函詢勞保局,並提供本件醫師的審查意見。
果然,當時的醫師審查意見係記載「是否與所稱長期從事空調、通風設備裝設及維修等工作相關,因車禍而加重,可調閱就醫紀錄,若事故前3個月皆無上開傷病之相關醫療記載,則與工作無關。」
此一證據資料,可說是對被害人十分有利,尤其是我們之後又補上事故前一年的就醫紀錄及診斷證明,均可證明無手腕相關的醫療紀錄。
所以即使法院之後函詢開刀醫院的回覆,係如螢幕上的判決理由所示,同樣沒有十分明確斷定傷勢與車禍事故的關聯性,但法院在審酌兩份文件後,仍然做出二者有因果關係的判定。
而因為法院肯認了因果關係,所以除了醫療費用30多萬元外,後續的不能工作損失及勞動能力減損,也都跟著判賠,最終被害人取得將近150萬元的賠償。
不過,雖然被害人對本件判決結果很滿意,也沒有再上訴,不過判決理由中關於慰撫金的認定,倒是很令人意外。在實體損害已經高達一百多萬元的情況下,精神慰撫金居然只判5萬元。乍看時,小雄律師還以為是自己少看一個零了!
以上就是這件涉及因果關係車禍案例的訴訟經過。
底下,小雄律師依照時間流程,幫大家統整一下,發生車禍事故後,在各個階段要如何鞏固及舉證,損害與車禍間的因果關係。
首先,車禍當下最好能送大型醫院,並持續回診,直到確認所有傷勢。尤其是若有住院,最好在出院前做完整的檢查,像常見的牙齒斷裂,就經常被忽略。
若後續回診才檢查出某些傷勢,例如韌帶斷裂,最好及時向主治醫師確認,可否斷定為車禍所造成,若能確認,最好記載在診斷證明書或病歷摘要中。
雖然爾後訴訟,也可以再函詢醫院確認,不過訴訟中函詢,多半已距離車禍發生當下久遠,醫生的記憶往往已模糊,較不易給予明確答案。
外另外,如果有不同的就診醫院,最好都要確認。畢竟只要有一兩間醫院確認,就可以其診斷證明書作為一開始的和解洽談依據或訴訟資料。
刑事程序中,則要以上開資料,積極主張之後所發現的傷勢,亦為車禍事故所造成。讓檢察官的起訴書及法院的一審判決書都將該傷勢,直接列為犯罪事實。
偵查中由於偵查不公開,被告或其辯護人可能連診斷證明書都沒機會詳細看過,所以不容易爭執該傷勢之因果關係。
而若被告於偵查中認罪,刑事一審會行簡易程序而不開庭,所以會直接引用簡易判決處刑書。
而當偵查程序及刑事一審都肯認了因果關係,之後進入民事訴訟,民事庭法官便會有很大機率,採行同樣見解。
千萬不要刑事程序都沒記載,等到民事訴訟時才來主張,此時當被告一抗辯,你只能冀望醫院的回函或鑑定結果十分明確,才能說服法官做有利於你的認定。
最後,小雄律師再說明一種特殊情形。如果是你原本舊有的傷勢或特殊體質,因為車禍事故而變嚴重,也未必就沒有因果關係。還是有機會依照學說上的「蛋殼頭蓋骨理論」,即無論被害人如何脆弱,行為人之行為引起之損害,即便非一般人所能預期者,行為人仍應擔負損害賠償責任。只不過要類推適用過失相抵之規定,酌減賠償比例。
以上就是小雄律師關於因果關係的介紹,千萬不要以為只要是車禍後出現的症狀,就一定可以求償。因果關係的影響,往往是賠償有無的問題,而不僅僅是數額多寡,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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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雄律師,我們下次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