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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雄律師】109年車禍和解處理分享(下)

https://youtu.be/I6ZxuPWccso

前一支影小雄律師分享了5件去年處理的車禍和解案例。

今天我繼續來跟說明我另外挑選的5件處理過程。

再次強調,雖然大部分的車禍案件都是以和解作收,不過也不能保證您所遇到的案件,一定能夠順利協商。

而且絕大部分的和解結果,都不是盡如人意,而是雖不滿意,但可以接受。

接下來我們來看第6個案件。

本件是被害人自己來找我,她來事務所的時候,身體行動也還不太方便。事發經過是被害人騎乘電動腳踏穿越馬路時,遭到迴轉的車輛撞上。

她的主要傷勢如螢幕上的診斷證明書所載,是脛骨骨折。術後需專人照顧3個月,休養3個月。

而被害人自行與保險公司磋商之過程,一開始保險公司認定損害為30萬,雙方肇責各1/2,故僅願賠償15萬元。來回協調後,拉高為30萬元,但被害人還是認為過低,所以在看過小雄律師影片後,決定來請小雄律師幫忙。

本件被害人已經自己作了非常多功課,所以交給小雄律師的資料,整理的非常完整,相對的小雄律師的報價也就比較低。

而在瞭解她的案情後,我發現有兩個部分可以去拉高她的賠償金額。

第一個是休養期間,其實被害人需要休養復建的時間更長,但因為醫院一開始的診斷證明都會比較保守,所以我請被害人再針對休養期間部分,請復健醫院重新評估開立診斷證明。

另外,由於被害人的工作並未投保勞保,所以保險公司僅以最低基本工資估算。

這點我請被害人去向公司申請薪資證明,另外也提出存摺匯款明細,證明確實在車禍受傷前,就每月領有4萬元薪資。

在請被害人準備這些資料的同時,我也約保險公司及肇事者到事務所磋商。最後,在肇事者願意為自己的刑責,負擔6萬元的情況下,雙方以60萬元達成和解。

而且因為被害人先前就已提告刑事,所以最後透過刑事開庭時,當場轉介調解,當日便完成調解筆錄。目前能夠刑事當場轉介調解並完成筆錄者,大概只有臺中地院。

 

7個案件是肇事者一方來找我,而且是一件酒駕案件。

由於對方要求的賠償金額頗高,所以原本當事人的想法是,刑事部分認罪,民事部分再請小雄律師打官司。

不過,隨著刑事案件的發展,小雄律師發覺本件被害人的傷勢頗為嚴重,已經構成刑法上重傷的程度。

原本單純酒駕的刑責是2年以下,而單純過失致重傷是3年以下,然而當兩者結合在一起時,刑度瞬間提升為1年以上7年以下。

而以上這樣刑度的變化,最大的影響是,被告將沒有任何易科罰金的機會。而且由於傷勢頗為嚴重,將來賠償也會有一定數額。

因此小雄律師轉而勸諭肇事者,應該積極主動洽談和解,否則將會入監服刑。

最終,雙方以450萬元成立調解,肇事者在刑事部分也因此獲得緩刑。大家可以參考螢幕上的判決主文。

本件是協商程序判決,也就是法官會依照檢察官與被告協議的內容為判決。而其中附帶的緩刑條件就是,被告要履行民事調解方,並且再給付國庫20萬元。

也許有些人會覺得本件被告酒駕把人撞成重傷,最後卻可以免除牢獄之災,結果十分不正義。不過,小雄律師必須說,今天換作我是被害人一方的律師,我也會勸諭我的當事人接受。畢竟,讓被告入監服刑只是加重他無力賠償的困境,這對被害人家屬根本沒有實質幫助。

而且懲罰的最終目的也不是要讓社會大眾出一口氣,而是要讓犯罪行為人能真心改過。而我相信如此大筆的債務負擔,加上訴訟過程中的煎熬,也都足已讓只是小康家庭的被告記取教訓,絕對不敢再次在尾牙上,貪杯誤事。

 

第八個案件是一件非常嚴重的車禍事故。

所謂嚴重,指的是被害人的傷勢及可能的賠償金額,而未必是車禍的撞擊經過有多麼慘烈。

以這個案件來說,事故本身看起來很輕微。肇事者準備從停車場內開車出來,卻未禮讓行進中車輛,並且將車子臨停在出口處的禁止臨停網狀線上,導致被害人煞車不及摔車。

而被害人這一摔,導致缺氧性腦損傷,急救後仍存在認知功能障礙,智力嚴重退化,達到監護宣告的重傷程度。

車禍導致被害人監護宣告是車禍事故中最嚴重的類型,有時往往會出現上千萬元之賠償。

而如此高的賠償金額,肇事者往往無力負擔,因此事故發生當下,就應該衡量是否立刻進行假扣押。

本件假扣押聲請程序,是由被害人家屬自行聲請,想不到卻遭法院駁回。這裡小雄律師只能再次強調,現今實務的假扣押聲請,不再像過往那般容易,特別是北部的法院,有時嚴苛到讓人認為,假扣押這個避免肇事者脫產的手段,形同虛設。

不過,本件由於案件早已進入偵查程序,距離事發時點已經很久,而且又曾聲請過一次假扣押遭駁回。因此,小雄律師在考量肇事者尚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下,並未勸被害人家屬再次聲請假扣押,而是直接續行訴訟程序。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肇事者責任逐漸明朗,且在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的情況下,肇事者表達和解之意願,因此雙方轉介調解室調解。

起初,肇事者一方僅提出450萬元之方案,其中保險公司明明還有保險額度,但卻仍有所保留。

不過,就如同我一再強調的,保險公司基本上就是按文件資料理賠,在資料不齊全的情況下,他們一定是用最低額去評估,所以沒必要特別針對現場的理賠人員,而是應該想辦法提供資料,讓理賠人員去向保險公司爭取。

因此,雖然該次調解不成立,但我仍在庭後與保險理賠人員好好溝通瞭解。而剛好這位理賠人員曾看過我的影片,認出我是小雄律師。所以整個溝通過程算是十分良好。

之後,我一方面說服家屬,讓保險公司人員親自去見被害人,評估狀況,另一方外也拜託理賠人員儘量再跟總公司說明爭取。

當然過程中還有些曲折,但最後總算達成如畫面上所示的800萬元調解方案。

順便提一下,本件雖然是有包含強制險的失能給付,但卻另外排除醫療給付部分。因此,以本案的情況,被害人還可以再請領將近20萬元的強制險醫療給付。

 

9個案件, 車禍的過程基本上是被告全責,所以主要是賠償金額估算的問題。

雙方先前在區公所調解的結果,被害人一方要求賠償115萬,而對方只願意賠償60萬元。

而當被害人父親帶著他兒子來找小雄律師時,刑事部分已經起訴,所以主要是委請小雄律師代為撰擬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雖然是代撰書狀,不過當事人其實也希望能夠和解成立,省去後續的漫長訴訟程序,更明白表示雖然是開115萬,但如果是100萬左右也可以接受。

果然後來刑事訴訟中,法院轉介調解,被害人父親也委請小雄律師陪同調解。過程中,被告一方連同保險公司雖然有拉高賠償金額,但仍與被害人父親所期望之金額有一段落差。而之所以會有這段落差的主要原因在於,被害人的主要傷勢是在臉部,而在臉部手術完成後,仍留有上下顎的咬合問題需要矯正。然而因為原有傷口及骨折尚未全完癒合,故仍需要一段時日才能進行矯正。而這部分因為尚無實際醫療單據,所以保險公司不予理賠,也連帶影響整體慰撫金的評估。

所以雖然該次調解未成立,但小雄律師建議被害人再次回診,並請醫院具體評估有無矯正之必要,並預估矯正費用。之後,被害人順利拿到如螢幕上所示之診斷證明書及費用評估,雙方最後也順利以95萬元達成調解。

 

最後一個案例,是被告來找小雄律師,他是位將近80歲的老先生,被控過失傷害及肇事逃逸。

我直接說這件的調解結果,是調解不成立。因為雙方就被告有無肇事責任是有明顯歧異。就這點,我也曾在過程中與告訴人協調,若是告訴人要求些許賠償解決紛爭,被告一方及其家人應該會願意負擔,但若告訴人堅持賠償一定金額,而事後確認被告無責,告訴人恐怕連一塊錢也拿不到。而且本件告訴人還一併提告了肇事逃逸,若被告選擇和解認罪,恐怕也還會面臨緩起訴處分。這無疑也增加了被告一方尋求拚無肇責及無罪的想法。

最後,被告果然獲得了不起訴處分,相對的,告訴人也就無法要求任何賠償。

底下我也放上不起訴處分書,因為這件剛好也是前後車,不適用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的情形。

事故圖如螢幕上所示,就是前車欲右轉,而與後車發生事故。而檢察官作出不起訴處分的主要理由,我也截錄在螢幕上。主要就是告訴人與被告機車係在同一車道上,為前後車之關係,所以不適用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之規定,也因此認定被告並無過失。

而本件恰好是兩台機車的情形,所以可見機車亦有適用。不過要注意的是,機車的車道恐怕不能完全比照地上的車道線去認定。如果相對位置不是在正後方而是右後,而前方尚有一定空間可供另一台機車通過,應該還是會有轉彎車要禮讓直行車之適用。

這是我先前轉彎車與直行車的影片中,許多觀眾朋友後來提出的疑問,小雄律師在這裡也一併補充說明。

以上就是小雄律師挑選109年度,我親身處理的車禍和解案例,內容儘量包含了不同的類型,讓觀眾朋友們可以參考。往後如果還有適合的案例,我也會再拿出來跟大家分享,希望能讓民眾在處理車禍事故前,多懂一些調解的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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