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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雄律師】打了5年官司的車禍案例(三)

影片連結  https://youtu.be/9dCmcPT0VuI

上一支影片,我們就這場打了5年的官司,談到了民事第一審的判決結果。而由於判決結果對被害人十分不利,所以被害人家屬決定提出上訴。

而決定要上訴,第一步要考量的,便是決定上訴金額。

民事第一審的裁判費,大約是請求金額的百分之1,而第二審訴訟,則會提高到百分之1.5左右。

而由於車禍案件,多半是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提起,所以第一審免納裁判費,也因此所請求的金額一般而言,會偏高一些。

以本案為例,我們刑事附帶民事所請求的金額是24百多萬元,完全沒有扣減肇責比例,也沒有扣掉強制險請領金額。

若以一審僅判賠390萬元來看,貿然就全部敗訴的2千萬元都提起上訴,那光要繳的上訴裁判費,就高達30多萬元。

而我們也可以預見,即使上訴結果最有利,也不可能達到24百萬元。因此,若就一審全部敗訴金額提起上訴,那會有大半的裁判費用都是多繳。

因此,在與被害人家屬分析討論後,我們僅上訴1000萬元,上訴裁判費為160,560元。

決定完上訴金額這個程序事項後,緊接著最重要的當然是上訴理由。

而前面影片也談過,一審判決之所以對我們不利,最主要原因就在於被害人平均餘命的認定。因此二審若要反轉,一定要改變這個認定。

這裡我們主要從幾個面向出發。

第一個,質疑原有報告中不合理之處。雖然鑑定意見法院可以參考引用,但法官自由心證,並沒有受鑑定結果的拘束。特別是本件鑑定結果是928年,為何一審法院可以不附任何理由,逕以最低餘命認定之。

第二個,我們補充了一份衛生署委託許志成教授所作成的「身心障礙者提前老化及平均餘命基礎研究」。裡頭有特別提到我國由於有全民健保的存在,所以身心障礙者的平均餘命,並沒有向國外那樣大幅縮短。

第三點則是,以上開研究報告為基礎,我們要求法院再進行第二次鑑定。雖然鑑定結果不完全拘束法院,但實際上對法官的影響仍然是非常巨大。所以,釜底抽薪的方式,肯定是讓另一份鑑定報告來推翻原有的鑑定意見。

這裡還需要補提一點,雖然一審整體判決結果,對我方而言十分不利,但其中卻有一點是有利的。

那就是每月看護費的認定。原審時由於兩造並未爭執,所以每月看護費係以6萬元認定。

短期全日看護標準雖然可達到每日2500元,換算一個月可高達75,000元。然而長期看護的情形,多半會聲請外籍看護來照顧,費用約為25,000元至30,000元。而本件由於被告一方並未爭執,所以原審就以我方所主張的6萬元認定。

這點在決定上訴時,也有跟當事人提到,上訴後這點可能會存在變數。但就算看護費回到一半的標準,只要平均餘命可以拉回30年以上,總體金額還是會增加,所以還是得上訴。更別說這裡也還存在法律解釋的空間,也就是原審6萬元的認定,不能再行更改。

進入二審程序後,首先感受到的是,二審的法官相當認真。這絕對不是因為最終結果對我們有利,小雄律師才這麼說。而是從她一開始的指揮辦案,就可以感受到。

首先在第一次開庭前,法官就督促雙方提出書狀,落實書狀先行,而不是等到開庭時才來瞭解案情。

甚至在第一次開庭前,法官就已經整理好爭執及不爭執事項。

爭點總共有十多個,包括被害人是否已終生無工作能力、是否終生需要專人照顧,這些原審已經調查確認之事項,因為被告一方依舊繼續抗辯,所以仍然被列入爭點之中。

不過,上開兩個爭點小雄律師並不擔心。因為我們當事人確實因為車禍事故而遭到監護宣告,再怎麼調查也不會改變這個事實。即使對造律師一再強調,被害人有過腦膜炎的病史。然而現實是該病史早在十多年前,而被害人在本件車禍事故前,仍然可以上班、自己騎機車,實在不可能因為有過一次腦部相關的病史,就推翻本件請求。

二審訴訟中真正的審理重點只有以下幾個。

第一,被害人平均餘命若干。

這點的重要性,前面已經多次提到,這嚴重左右被害人的求償數額。而我們也如前所述,向法院聲請送第二間醫院為鑑定。

被害人平均餘命的認定,雖然很重要,但最終結果,卻是意外簡單,也並非兩造在二審時的攻防重點。

首先,雖然我們有聲請二次鑑定,但被告一方反對,所以是否再行鑑定,便是法院的裁量權。而法官明顯沒有要進行二次鑑定。然而,雖然法官沒有要同意二次鑑定,看似對我方不利,但法官在訴訟進行中,卻特別提示了107年的度簡易生命表,並詢問雙方意見。簡易生命表正是我們原審用以主張平均餘命之依據,所以當時便可大致猜出,由於本件被害人並非植物人,且鑑定報告及原審認定存有一定瑕疵,因此法官應該是要回歸以簡易生命表,作為裁判基礎。

由於法官認定結果可能對我們有利,所以小雄律師也不再強烈要求二次鑑定,僅僅表明我們有提出聲請,如果法院不囑託鑑定,應以實務上常用之簡易生命表為餘命判斷依據。

至於,對造因為也反對鑑定,只能重申一審的鑑定結果。因此,雙方反而未在此點進行太多攻防。但這卻是我方二審最後能大幅提升賠償金額的主因。

二審的第二個審理重點是,原告每月支出看護費若干。

這點前面已經提到,由於原審時,對造並不爭執,所以逕依我方主張之每月6萬元認定。然而來到二審,對造卻推翻一審說法,抗辯應以外籍看護費用計算之。

關於這點,小雄律師只能試著從法律解釋及現實照顧狀況兩個面向去補強。

法律部分的主張是,每月看護費6萬元,被告已在一審自認,不得復為爭執。就算不構成自認,也構成逾時提出攻防方法,應有失權之效果,不能再行提出。這兩點在實務上,也都找得到相關見解支持,只不過最終仍不為二審法院所採納。其實這點在審理過程中,就可以看出法官的心證及想法。

由於被害人的平均餘命,法官要改依簡命生命表認定之。若仍以每月6萬計算看護費,那賠償金額恐怕會十分驚人。所以法官勢必會傾向改以現實照顧情形,調整每月的看護費用。

知道法官這層想法後,就只能將方向轉到現實照顧費用的補強上。

被害人在當時確實已委請了外籍看護,但小雄律師試圖說服法院,外籍看護不可能全日無休,且受限於語言能力,被害人頻繁的回診復健治療,都需要親友協同。而家人在這中間的付出,不應該被評價為無償,亦應等同一名看護費用的支出。這點主張在實務上也曾有過判准的案例。甚至在本案的調查證據程序中,小雄律師也將照顧被害人的同性伴侶請上證人席,說明實際照顧情形。

雖然最終仍是徒勞無功,法院判決仍是以外籍看護費用去認定。不過,即使重來一次,小雄律師也不會捨棄這樣的主張。

因為這樣的主張,就算不能被法院採納,還是具有轉移焦點的功能。

二審的審理調查,在這裡著墨甚多,相較起來其他部分,就有些被忽略。

例如前面提到的平均餘命部分,對造幾乎沒有再作任何主張。

另外就是我們二審追加請求的部分,也因此沒有被更嚴格的檢視。

一名受到監護宣告的被害人,他的長期支出,除了看護費用外,因為需要固定回診復健,仍會有醫療交通費用的支出,而因為要算到平均餘命為止,所以也會是一筆不小的金額。

原審時因為考量看護費6萬元的認定,已經對我們十分有利,所以未再提出追加,但二審法官明顯要改以外籍看護費計算,自然要再追加這部分的請求。

最終追加這部分,法院也再判賠將近130萬元。

本件二審最終認定的損害金額是1600萬左右,但仍舊以6成計算肇責比例,所以賠償金額大約是1仟萬元,扣掉已請領的強制險約180萬,被告等人仍應再給付820萬元。

而由於訴訟已進行5年,需加計大約25%的法定利息,因此被害人最終實際拿到的賠償金額,剛好超過1000萬元。

這樣的結果,算是有達到小雄律師一開始給被害人家屬的評估,所以雖然還是有很多部分,不能盡如人意,但被害人家屬也沒有打算要再上訴。雖然我方沒有要上訴,但對造卻有繼續提出上訴,不過前面小雄律師也有提到,車禍事故改為簡易案件後,上訴第三審變得更為困難,必須所涉及的法律見解有原則上重要性,而且必須要經過二審法院的許可。

在這種制度設計下,二審法院會認為自己可能判錯,還允許你上訴的情形,當然是少之又少。

所以本件被告所提出的上訴,很快就被駁回,本案也因此宣告確定。

而由於本件一開始就有做假扣押,因此後續的實際求償,並不需要太過煩惱。果然,1千萬的賠償金額也在不久後,匯入了被害人的帳戶。

耗時5年的官司,總算順利結束。

以上就是小雄律師,關於這件耗時5年車禍官司的最後說明。當然繁雜的訴訟過程,不可一一呈現,肯定是省略了大多部分。但也希望能夠經由這樣較完整的個案說明,讓觀眾朋友們瞭解到訴訟的真實樣貌,以及律師在過程中會扮演什麼樣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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