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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雄律師】這樣也叫疏未注意!?(下)

影片連結https://youtu.be/abK0eA6OrJI

上一支影片我們提到這起車禍事故的基本經過

以及小雄律師對這個案件的初步想法。

今天我們來具體說明,這個案件的刑事一審進行。

小雄律師受委任後,替女教授聲請再次勘驗事故影像,並在訴訟過程中,提出下列主張。

第一,無照婦人不曾出現在女教授的車前注意範圍

即使採擴張後的實務見解,無照婦人仍然不曾出現在女教授所能預見注意之車前範圍。

影像中女教授是在通過後路口中心後,才遭到被告詹月朝機車自左側撞擊。且參照警局所繪製的現場圖及現場照片,女教授車輛遭撞擊之點為應該為左後葉子板。這也顯示女教授已來到路口中心。

關於這點,法院一樣引用了實務見解,認為注意範圍不限於視線上的車前。

並且認定撞擊點為左前輪位置,所以屬於車前注意範圍。而法院認定撞擊點在左前車輪的主要依據為

女教授曾表示:車輛左側和對方發生碰撞,車損為左側葉子板和左側車門。

而無照婦女則表示:她是撞左前輪,不是撞左側。

在加現場事故照片,故認定撞擊點為左前車輪。

然而照片上左前輪附近確實有車損沒錯,但左後葉子板明明也有明顯凹痕阿?為何法院只片面採信無照婦女的說法呢?

另外參考最後女教授車輛停駛位置,如畫面上的照片及事故圖所示。

這怎麼看都是撞到左後位置比較像機車正常的直行路徑吧?

如果是左前車輪,那機車根本就跨越雙黃線在騎乘阿!

 

小雄律師主張的第二點是,女教授亳無迴避可能性。

縱使女教授即時發現無照婦女,但因已來到路口中心,無論煞停或朝任何方向轉彎,均不可能避免本次車禍事故之發生。

唯一避免車禍發生的可能就是,在還沒進入路口前,必須預先猜測到有個人會無緣無故撞過來。

這點判決書完全沒有具體回應,似乎是認定女教授在進入路口前

就可以看到無照婦女,所以可以提前煞停。

然而若法院是這樣的意思,恰好與小雄律師所主張的第三點相違背。

小雄律師主張的第三點是,本件路權是在女教授這一方,因此在進入路口前,並無禮讓無照婦人先行之義務。

女教授或許可能在進入交叉路口前,便注意到左方有無照婦女的機車,但此時路權在女教授一方,其並無禮讓無照婦人先行之義務。

這就像在有紅綠燈的路口。既然路權在綠燈一方,你就不可能要求綠燈這方,預料另一方可能闖紅燈,因此提前禮讓。除非是該闖紅燈之人已來到你面前,又你來得及煞停的情況。

小雄律師主張的第四點是,無照婦女有可能嚴重超速,導致女教授來不及反應。

本件因為只有女教授一方的行車紀錄畫面,所以無法以影像推算無照婦女車速。然而碰撞前女教授車速本就極為緩慢,且無照婦女又是從左側撞擊,所以無照婦女所受傷勢,主要都來自她機車的速度。而無照婦女之傷勢為右側橈骨及手指骨折,可見若非其車速過快,否則實無可能在女教授開這麼慢的情況下,她會來不及煞停,還撞出骨折的傷勢。

關於這點,法院判決幫無照婦女想的理由是

第一,無照婦女自己說時速30公里

第二,傷勢未達重傷程度

第三,自身機車速度、身體接觸金屬堅硬材質之車身等因素影響下,骨折亦可想見。

所以,在辯護人沒有辦法證明無照婦女超速的情況下,本件女教授還是有罪。

是阿!小雄律師當然沒有辦法證明無照婦女超速,本案縱使送請學術鑑定,由於沒有對方的畫面影像及更詳細的採證,大概也無法判定車速。

不過,也不能僅因沒有撞成重傷,就排除無照婦人超速的可能吧!

既然還是有超速可能,那女教授就有可能是因為對方超速行駛,而來不及注意及反應阿!

依照無罪推定原則的要求,認定被告有罪,必須基於亳無合理懷疑之確信。那既然存在無照婦女可能超速的合理懷疑,就應該要判女教授無罪阿!怎麼會反過來要求辯護人去證明無照婦女超速呢?

小雄律師不是說無照婦女一定超速,而是說不能排除有超速的可能,而無照婦女未超速這個舉證責任應該在檢察官身上,而不是要求被告去證明自己無罪。

 

最後,小雄律師主張的理由是。

好,就算無照婦女時速真的是30公里,那換算等於1秒前進8.3公尺。而從女教授車輛進入路口,到兩車發生碰撞,前後時間為2秒。所以當女教授決定要進入路口時,無照婦女還在碰撞點左方16.6公尺。大家看一下,畫面上的事故圖,無照婦女行車方向的路口到碰撞點距離才3.9公尺。表示在女教授判斷是否要進入路口時,無照婦女根本離路口還有一大段距離。試問:此時女教授是要如何預判對方會違反左方車應禮讓右方車的規定,而提前禮讓對方呢?小雄律師前面就舉過紅綠燈的情形,如果我這一方是綠燈,而在我進入路口時,對方根本還沒進入路口,甚至還有一段距離,試問,我要如何預判對方會闖紅燈衝撞我而提前停車?

總而言之,小雄律師認為

本件女教授最大的問題

就是開太慢,開快一點,就不會被無照婦女給撞到了。

以上這句當然是玩笑話。

但本案卻有一個與法律判斷無關的重要事實經過,實際影響了本案的結果。

那就是在警方作成初判表時,女教授還沒有提出行車紀錄影像。

所以警方就以她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認定未減速慢行。

理論上初判表是不拘束車鑑意見,車鑑意見也不拘束法院判斷。

但實際上卻是,如果一開始初判表就認定你有責任,那車鑑認定你有責的機率就大幅提高。而如果車鑑及覆議也都認定你有肇責,那法院大概機率也都會照判,特別是像女教授這樣的小案件。

是的,在你心中也許是無比重要的案件,但在法官眼中就是小案件,只要引用車鑑結果,就可以結案了。

然而現實是所謂行車事故鑑定程序,根本不是在還原事發經過,而是在做法規適用及責任判定。當然,車鑑程序只收個3千元費用,也很難做到鑑識科學上的還原。但法院將認事用法的審判核心,實際上交給根本像是不附理由就產生的車鑑結果,也無怪乎Google地圖上各大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有著滿滿的負評。而有過這樣親身經歷的民眾,也肯定會對我們的司法體系,無比失望。

司法院總是把司法改革放在社會囑目的重大案件上,卻忽略這種實際使用過司法制度的人民感受。

要知道交通事故占據司法案件中的極大比例,而且參與其中的當事人多半一輩子就只會進這麼一次法院。他們對司法不滿的情緒擴散,恐怕不亞於社會囑目的重大案件。

小雄律師是支持國民參審制,但當司法改革只關注讓少數案件適用國民法官的高級待遇時,卻忽略反覆發生在人民日常生活中的交通事故,這是否也是一種司法資源的貧富差距呢?

 

以上就是小雄律師,關於這件敗訴車禍刑案的心得分享。附帶提一下,本件女教授沒有選擇再上訴,小雄律師也沒有承辦她接下來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所以拍這支影片,不是為了改變個案判決結果,而是單純希望我們司法制度可以變得更好,法院的判決可變得更加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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