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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雄律師】台北大直鄰宅下陷、屏東明揚大火,假扣押通通駁回?居然與郭台銘有關!?

影片連結  https://youtu.be/YmAHUAb4N3Q

最近一個月台灣接連發生兩件重大人禍,先是基泰建設在台北大直的建案,導致一大片鄰宅,嚴重塌陷。

隨後,屏東明揚廠房發生爆炸大火,造成9死,逾百人受傷。

前者由台北市政府出面,後者則由被害人家屬自行聲請假扣押,想不到竟然都被法院駁回。

而這一切居然與想要選總統的郭台銘有關!?

且看小雄律師今日娓娓道來。

首先,這兩起假扣押案件被駁回,可以說在意料之中。

因為現實很多法院的假扣押聲請,已經到了難如登天的程度。

律師界早就怨聲載道,學界也多有批判,然而只有司法院置若枉聞,永遠只在個案中強調,應給予司法獨立判斷空間,卻全然不顧法規及實務解釋運作下的嚴重偏頗不當。

在開始講述這段歷史緣由前,小雄律師先再次解釋一下假扣押這個制度。

何謂假扣押?假這個字,不是虛假的意思,而是我們當年繼受日本法,是「先」的意思。也就是先為扣押。為什麼是先?因為本來要查封拍賣債務人的財產,應該要等到本案勝訴確定,才能去做。

但是我們也知道,打官司曠日費時,萬一債務人在這段時間脫產,那即使你打贏官司,也沒有屁用,就只是拿到一張債權憑證罷了!

因此,我們允許債權人在取得確定判決之前,就先凍結債務人的財產,這個制度就叫作「假扣押」。

 

稍微瞭解假扣押這個制度後,我們來看具體的條文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規定:「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假扣押的目的既然是防止債務人脫產,所以就必須是債務人有脫產情形才可以去做。

因此條文要求債權人聲請時要釋明,你為何什麼可以跟對方請求這筆錢,以及對方有那些脫產的情形。

這裡有一個法律的專有名詞,叫作「釋明」。跟其相關的用語,叫「證明」。都是讓人相信某件事情是否為真實,兩者只是程度上的差異。

證明,要達到確信的程度,而釋明,只要大概是如此即可。

因此,看起來釋明好像簡單許多。然而「代誌絕對不是憨人所想的那麼簡單」。

首先,雖然釋明只需要達到大概是如此的程度。然而每個人的大概,都不太一樣。有些人的大概,根本就達到要有明確證據的程度。

其次,脫產行為本質上很難舉證。要嘛!還沒有脫產,你如何能說他會脫產。要嘛!已經完成脫產,你就算能夠證明,也沒有任何意義。所以只有正要脫,卻又還沒有脫的時點,才有舉證的可能及實益。

以存款為例,債務人帳戶裡有100萬元,如果你要舉證債務人企圖脫產,那只有拍到他剛好進去銀行,準備把錢領出來的那一刻,才能夠證明他要脫產。請問這有可能嗎?就算給你拍到畫面,等你向法院提出聲請後,錢也早就不知道被藏去哪裡了!

此外,釋明程度雖然比較低,但它調查的方式也受限,必須要限於能即時調查。

舉例,本來要證明一件事情,除了拿出物證外,你也可以要求法院傳喚證人到庭。但要問證人,一定要另訂期日傳訊,沒有辦法即時調查,所以釋明的方法,就不包括證人。

最後則是,債權人根本沒有任何強制調查的手段。

債務人名下財產如果已不足清償債務,也就是資不抵債的狀況,實務上也認為構成假扣押的原因。然而,訴訟前債權人要調查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基本上就是憑假扣押裁定,到國稅局去查債務人的財產所得資料。這裡形成一個非常荒謬的情形,就是你不准我假扣押,我就查不到資料,但你不提出資料,法院就不會准許你假扣押。

而且這些資料,法院有沒有?

當然有,每個法院都有跟國稅局連線,可以直接調取財產所得資料。問題是,你跟法院聲請假扣押時,法院會不會去調資料來看?不會,因為還要調取,所以實務上多半不認為這算可即時調查之證據。

很離譜吧?但這就是法條及實務真實運作的情況。

 

那這個結果又為什麼跟郭台銘有關呢?

其實有關假扣押的條文規定,原本不是長這樣。

在民國92年以前的舊法,是這樣規定的。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債權人雖未為前項釋明,如就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已供法院所定之擔保者,得命為假扣押。」

也就是舊法時期,即使沒有釋明,也可以透過提供擔保,來進行假扣押。

那為什麼原本好好的規定,要進行修法呢?

這段歷史小雄律師主要是參考姚其聖教授的論文「假扣押原因釋明與供擔保修法史之檢討與反省」。

有興趣的觀眾朋友可以自己去找論文來閱讀。

這裡只簡單說一下結論,有點像是為了修而修,根本沒有什麼具體原因,也與外國立法例不符。

不過,雖然是一個不當的修法,然而剛開始實務運作上卻也沒有什麼改變。

主要是修法固然改成一定要釋明,而不可以只有擔保。但實務當時釋明的標準十分寬鬆,導致實際運用結果,仍與修法前相似,也就是只要有擔保,仍然會傾向准予假扣押。

然這個情況在跟郭台銘有關的一個案子發生後,開始有了改變。

民國934月間,鴻海董事長郭台銘因為不滿工商時報記者曠文琪所寫的報導,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記者的財產3000萬元獲准,導致這位記者每月被扣薪三分之一。

當時引起記者協會的反彈,發起「小蝦米對抗大鯨魚」的連署,最終導致鴻海自己撤回假扣押。

 

你不殺伯仁,伯仁卻因你而死。

雖然鴻海最終撤回假扣押,但這起事件也讓法院重新省思假扣押的規定。明明條文已經修正成不可以用擔保代替釋明,但為何實務運作還是一樣呢?

自此,實務見解開始改變,當債務人就假扣押裁定提出抗告時,上級法院會實際上去審查有無釋明「假扣押原因」。

只是單純記載「傾聞債務人有脫產之虞」的主張,不再為上級法院所接受。

上級見解固然開始改變,但在第一線處理的法官,卻多半維持原有處理模式。

一方面是舊有習慣,另一方面也是兩害相權取其輕的取捨。

不該假扣押而誤准假扣押,債務人還是可以透過抗告來救濟;但應該准許卻未准許,就算將來經由抗告救濟成功,但很有可能債務人已經脫產完畢。

所以只要不是很離譜的請求,例如像是鴻海扣押記者那樣,那原則上還是應該准許。

而這樣的運作模式,到民國98年左右,又迎來了另一次的改變。

司法院開始招考司法事務官,並將強制執行業務移轉予事務官辦理。

過往,法官辦理強制執行業務,多半是23年就會調動,絕大多數法官都不會把強制執行當作自己一輩子要待的位置。

畢竟,強制執行偏重程序及現場處理應對,與法官一般擅長的開庭、寫判決不同,而且不小心犯錯,還會有國賠問題。

既然不會待很久,只是過水歷練一下,那辦案態度多半就是蕭規曹隨,不會有太大改變。就算有幾件案件被上級廢棄,也沒有關係。

然而,換成司法事務官接手後,強制執行是司法事務官的主要業務,以小雄律師近十年的事務官生涯,有6年的時間都是辦理強制執行業務。

如果,准許假扣押的裁定,一直遭到上級廢棄,可能會遭到更多非議。所以,假扣押准否的標準,便一步一步朝愈來愈嚴苛的方向前進。

而這個趨勢的形成,小雄律師個人分析,也還存有一些人性因素。

在許多法院的分案制度下,如果你裁准了假扣押,接下來的假扣押查封程序,甚至是將來跟這個債務人有關的全部執行程序,都是由該股辦理。

也就是說,如果你把假扣押駁回,事情就結束了;但如果准許假扣押,那將來你會有一大堆工作。

上面幾個因素的綜合加乘下,導致了如今有些法院的假扣押聲請,幾乎到了無法通過的程度。

小雄律師舉自身遭駁回的兩個案例讓大家瞭解。

兩件都是肇事逃逸的案件

第一個案件是,被害人把車停在自家私人土地,結果半夜肇事者不知為何開車駛出路面衝撞後,便逕自逃逸。

所以,小雄律師以肇事逃逸的行為,是屬於債務人逃匿或逃避遠方之情形,或者可以解釋為債務人拒絕給付賠償,來主張本案符合最高法院所揭示的假扣押原因。

然而事務官受理後,明明認定有肇事逃逸的事實,卻像是不附理由的說,還是不符合要件,所以駁回。具體內文,可以參考畫面上的裁定理由。

幸好,本件經異議後,法官撤銷改為准許。

第二件的案例事實是,肇事者在高速公路上違規變換車道,導致被害人為了閃避,而擦撞護欄翻車。

大家可以看一下被害人的車內行車紀錄影像。

從影像中可以清楚看到,肇事者未注意到右方有被害人車輛即逕為往右變換車道,察覺右方有車後才急速拉回,但已導致被害人閃躲失控,進而撞向護欄翻車。如此明顯的肇事逃逸情形,承辦事務官在裁定理由卻說,經過他打電話詢問承辦員警,兩車並未發生碰撞,所以肇事者可能不知道被害人翻車,因此無法認定為肇事逃逸。

肇事者明明有變換車道又急拉回原有車道的行為,而且導致被害人失控翻車,發出巨大聲響,他怎麼有可能不知道?

本件的刑案部分,偵查及一審程序均在看過影像後,即迅速作出構作肇事逃逸的決定。

那為何假扣押僅需要「釋明」的程度,尚不用達到刑事「無合理懷疑確信」的證明程度,卻還無法通過呢?

而且,所謂釋明不是只能審查「得即時調查之證據」嗎?

那為何你為了駁回假扣押,就可以電詢員警來增自己駁回的理由呢?而且,如果打電話可以,那為何不能幫忙連線一下國稅局的資料,看一下肇事者名下有沒有足夠財產呢?

本件民事訴訟最終判決被告應賠償450萬元,但因肇事者名下毫無財產,被害人完全未獲得任何賠償。

從這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到,明明最高法院已經揭示「非交易型之車禍侵權紛爭」,可以減輕釋明責任。

然而現實運作卻有可能是,減輕後的釋明責任,還遠比刑事訴訟上的證明嚴苛。

 

以上這些問題,當然不能都怪罪郭台銘,小雄律師這支影片提到郭台銘,也只是希望藉由他的知名度,讓假扣押的制度問題可以被重視。

民主國家的總統,不需要經天緯地的治國之才,而是要能體察民情,去建立長治久安的制度文化。

最後,小雄律師想提一下,自己關於假扣押的修法建議。

首先,當然是先改回得以擔保代替釋明的規定。

這是兩害相權取其輕的必然結果。

相較於被害人求償無門的結果,債務人財產被不當扣押,顯然是比較能被接受的情形。

此外,為了填補債務人財產被不當扣押,應該建立法定損害賠償制度。

目前的假扣押,債權人雖然要提供擔保,但即使本案將來完全敗訴,債權人還是可以把擔保金原封不動拿回去,不用負擔任何賠償。

因為,民事訴訟法第531條所規定的損賠,是很少見的情形,實務上幾乎不會發生。

小雄律師建議,新增一個法定利息的無過失損害賠償。

也就是若將來本案敗訴,應一律賠償扣押財產年息5%的損害。

這樣的設計,除了能填補債務人被不當扣押的損失外,也能夠促使債權人在聲請假扣押時,審慎考慮勝敗風險,並提出合理適當的請求金額。

小雄律師向來認為,制度的設計要能讓聲請人基於人性,就做出我們想要的結果,而不是過程中還需要大量的人為判斷。

增加5%的法定損害,來讓債權人不會浮濫聲請假扣押,而非讓承辦人員在個案中去不斷去判斷,債務人有無脫產之虞。

以上,就是小雄律師關於現今假扣押制度的一點淺見。這支影片的重點絕對不在於兩件新聞時事的假扣押應否被准許,而是在廣大假扣押聲請案件不斷被駁回的現況下,我們的假扣押制度是否到了要修正調整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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