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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集    法拍由來

 

    一般人往往以為學習法律,就是死記條文,然而法律人真正在研究法律,都是先瞭解它背後的立法目的及原理。因為有了這些上位觀念,許多條文為何如此規定,你就無庸特別去記憶,你也更能在法規模糊的地帶,選擇正確合理的解釋。因此這本法拍教科書,在告訴大家如何投入法拍市場前,會先讓各位先瞭解,法拍究竟是從何而來。

    法拍是俗稱,它在法律上的用語是執行標的,國家強制執行變賣財產下的標的。

    什麼又是強制執行?

    國家做了一個判斷上的宣示後,人民或許不會乖乖自動履行,這時就需要國家動用強制力,強迫人民履行。在金錢債務方面,強制執行程序會將債務人有價值的財產,經由拍賣制度,變賣為金錢,來清償債務。這個金錢債務的產生,如果是來自民事事件,例如經法院判決要賠償,歸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辦理,是最大宗的法拍來源。我們後面介紹的法拍,原則上都是針對法院部分。如果是來自行政事件,例如欠繳罰單,歸行政執行署辦理。如果是來自刑事案件,例如詐騙集團用騙來的錢買超跑,歸地檢署辦理,

    知道這個由來要做什麼?跟我要買法拍標的有關嗎?

當然有關。有上面這些背景知識後,你就會知道,法拍制度並不是為了讓民眾可以撿便宜而創設,而是為了要清償債務。所以債權人與債務人才是整個制度的核心主體,投標人不過是參與其中的利害關係人罷了。

    也因此整個制度的保護重心,會落在債權人與債務人身上,投標人受到的保障,就會比較不足,風險也相對比較高。整部強制執行法中,有一個條文最能彰顯這個特性。而這個條文,也是法拍屋便宜的最主要原因。

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什麼叫「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就是賣家要擔保物品的價值、效用及品質。

    簡單的說,買來的東西不可以有故障,如果有,賣家要負責,買家可以要求賠償、換新品,甚至要求退貨。

    而強制執行法特別規定,買受人沒有這個請求權,就表示你買到的東西,就算有故障,甚至亳無價值,也不能反悔不買或要求退費。

    為什麼法律要這麼規定呢?

    這就是我前面特別介紹法拍由來的目的。因為債權人與債務人才是核心,投標人只是附帶,所以債權人希望可以趕快分到錢,如果這時還要負物之瑕疵擔保,那豈非還要保固好幾年?萬一錢已經分給債權人,法院又如何能夠把錢要回來賠償呢?

    難道說買法拍就亳無保障嗎?

    剛才說法拍不負物之瑕疵擔保,但在法律上買受人還有另外一種權利可以主張,叫「權利瑕疵擔保」。

    何謂「權利瑕疵擔保」?就是賣家要擔保權利存在及權利無缺。

    簡單的說,要賣東西至少東西要在,不可以要賣一台車,結果根本沒有這台車。或是賣了車,給果卻是贓車,真正車主會來要回去。回到法拍屋身上,條文只說不負物之瑕疵擔保,就表示還是要負權利瑕疵擔保。也就是說,如果法院要賣一棟房子,至少要真的有這棟房屋。房子可以壞,可以爛,但不能連房子都沒有。而且還有必須擔保產權清楚,不能賣掉後,結果卻是賣到第三人的房子。

    賣到第三人的房子!?

不要覺得不可能。不動產原則上固然有登記,有權狀,但在台灣,違建非常多,這在法律上叫做「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雖然通常有稅籍資料作為佐證,但實務上採實質認定,只有原始出資建築人才擁有真正所有權。所以只要真正出資興建者與稅籍登記資料不同,就會有誤賣他人之屋的風險。

    因此你買到法拍屋,如果是整棟違建,便有可能發生,真正權利人跳出來主張,以致於整個買賣是無效。

    所以這法拍的第一課,大家要認識到,投標人只是整個程序中的關係人,不是主體,所以保障低、風險高,沒有物之瑕疵擔保,也因此有利可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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